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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大华公司章程第3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14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13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66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
2006年6月3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
2006年8月28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2007年1月8日.大华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
问题:
?1.该章程对大华公司及宋文军是否产生约束力?
?2.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是否合法?
?3.在本案中,“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合法?
?4.大华公司章程第14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
?5.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具有哪些法定的行使条件?
?6.《公司法》第74条能否适用本案?
?7.大华公司基于宋文军的退股申请,程序是否不当?
?8.在本案中。公司能否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
?9.试总结本案的裁判要点。
甲为某县民政福利中心主任,每年率县福利企业年审检查小组到乙所经营的电气制造厂检查,乙明确告诉甲自己在正常员工人数上弄虚作假,瞒报企业员工人数,使残疾员工人数占全部员工人数的比例符合福利企业全额退款的标准,并伪造虚假的福利企业材料应付检查。甲发现问题后,不履行自身职责,不对企业正常员工人数进行检查,不将问题在年审表中如实反映,仍以企业虚假的材料为准进行检查,致使该企业顺利通过福利企业的年检审查,在5年期间享受了本不应该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大约700万元人民币。同时,甲在这5年期间多次向乙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事实一)
之后乙和甲闹掰,乙找到甲要回那送出去的20万元,甲十分气愤,直接将乙赶出自家大门。之后乙发短信给甲。威胁说如果不归还20万元的话,就去举报,让甲的仕途就此结束。甲本来就对仕途产生反感,于是拿着这么多年“积攒”的财物跑路。乙看甲跑路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20万元也就不了了之。(事实二)
甲逃到朋友丙处,和丙说自己休年假专门来看看他,顺便住上几天,丙愉快答应。在丙家住着的某日,丙收拾屋子无意中发现甲的皮箱中有巨款,心生疑惑便暗中观察,通过偷听甲打电话确认其是犯罪潜逃,但是仍然对甲热心招待。一晚,丙提前将安眠药放入甲所吃的饭菜中,待其熟睡后,将其皮箱巨款中的2万元现金偷偷取走。次日,甲向丙告别离开。(事实三)
甲带着这么多钱跑路心有余悸,于是在经过某市的时候,找到自己的表弟丁,告知情况后,将剩余现金交由丁保管,并约定甲需要用钱之时,丁及时打钱给甲。丁看表哥也实属不易,就答应下来。后来丁做生意失败,便偷偷使用了保管中的5万元,事后和甲说是被小偷偷走的。(事实四)
甲在亡命天涯的日子中,化名张三,为了生计,甲购买一辆货车拉货(载重量15吨)。甲为了节约成本,把车进行了一定改装,每次拉货都是40吨以上,这样甲的收入就明显增加不少。某日,甲同样拉货40吨经过某路段,被执勤交警拦下,经认定甲的行为属于严重超载行为。在对甲进行处理的时候,交警发现甲是逃犯,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事实五)
【问题】
?1.事实一中,甲、乙的行为应做如何评价?为什么?
?2.事实二中乙的行为怎么评价?为什么?
?3.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怎么评价?为什么?
?4.事实四中丁的行为怎么评价?请说出两种观点。
?5.事实五中甲的超载行为怎么评价?为什么?
赵某驾车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无驾驶资格的钱某驾驶的小轿车,钱某受重伤,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赵某驾车逃逸。此时,醉酒后的孙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驾驶摩托车经过此路段,发现钱某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钱某车左前门一侧。半小时后,交警李某赶到现场,将钱某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并当场将孙某抓获。现无法查明钱某被孙某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钱某被孙某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
【问题】分析赵某、孙某的刑事责任。
甲欲伤害张某,为了保险起见找到外甥乙帮忙,为了保险起见,又找到以前的同伙丙,骗其说:“我要到张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望风吧”,丙不答应,甲就恐吓道:“抢劫的事也告诉你了,你要不去的话,我明儿灭你口”,丙被迫同意。第二天晚上,甲与乙一起进入张某家中,丙在门外望风,甲见床上一人睡觉,以为是张某,就持木棍向身上一顿乱击,乙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拿起一个板凳向此人头上猛砸几下。甲先离开,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贵手机,临时起意拿走,乙看到了没有制止。
乙在甲走后,为了破坏现场,将房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想引火烧毁张家。乙出门后,甲问乙:“在后面磨蹭什么”,乙答:“我把电炉插上,烧他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甲听到后也没说什么。二人发现门外没有丙的踪影,原来,丙见二人人户之后,越想越害怕,呆了一会就逃回家中。
当晚,张家起火,相邻几间房都被烧毁。事后查明,当时在床上的人是张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李某,李某因遭受击打(尸检表明,身上受轻伤、头部为重伤),引发心脏病死亡,并未死于火灾。但不能查明哪处伤情引起心脏病发作。
问题:
?1.关于造成李某死亡的事实,甲、乙构成何罪?为什么?
?2.丙与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甲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乙是否应对此行为负责?为什么?
?4.乙引发火灾的行为如何定性?甲是否应对此行为负责?为什么?
孟某家收藏有一幅祖传宋代名画,该画藏于家中,不仅不能给孟某带来经济收益,每年孟某还必须为保养该画而支出高额费用,生活清贫的孟某为此苦恼不堪。2017年元旦,孟某参加同学聚会。席间孟某对同学大吐苦水,并多次提到该幅名画。几天后,一位当日曾参加聚会的同学曹某造访孟某。看过画后,曹某即以100万元的价格求购。孟某被曹某的出价打动,遂决定将此画出售。曹某一次性付清了价款,孟某则在1个月后交付名画。
古董商徐某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获悉孟某藏有宋代名画一幅并欲出售,遂于2017年1月16日向孟某表示,愿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孟某闻之大喜,当即成交,并当场交付该画于徐某。徐某则表示,三天后将价款送来。1月20日,曹某得知名画易主,非常愤怒,前来与孟某交涉。孟某致歉后,提出返还110万元于曹某,曹某不为所动,以其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孟某无权将该画交给徐某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孟某与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孟某向自己继续履行名画交付义务。
【问题】
?1.曹某付清价款后,能否获得该画的所有权?为什么?
?2.徐某和孟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徐某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为什么?
?4.如果曹某接受刘某支付110万元的提议,曹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为什么?
?5.在孟某将名画交付于徐某前,曹某能否要求孟某优先将该画交付给自己?为什么?
?6.曹某能否要求孟某继续履行?为什么?
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2015年11月至12月,王璐、孙艳华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刘某某等10余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
当地警方接到刘黄叔、陈龙等家长的报案,迅速控制了王璐、孙艳华。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这期间,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侦查人员以案情还没有查清为由拒绝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刘黄叔、陈龙等家长也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中,家长以检察院的书记员张乙曾在侦查阶段参与侦查活动为由,对其提出了回避的申请,对审判人员王丙以其长得太丑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被告人对审判员陈丁是本案被害人的叔叔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一审宣判后,刘黄叔、陈龙等家长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提出上诉。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陈龙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刘黄叔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刘黄叔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刘黄叔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刘黄叔和陈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7.对张乙的回避该由谁来决定?侦查机关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8.张乙之前的侦查行为效力如何?
?9.对于请求王丙回避的申请应当如何决定,申请人能否提出异议?
?10.对王丙的申请应当由谁决定?
?11.若因其他法定理由决定王丙回避,王丙能否提出异议?
?12.如果决定陈丁不需要回避,申请陈丁回避的被告人能否提出异议?什么时间可以提出?
5月1日,甲与乙签订购买手机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手机总价5000元,首期款3000元.余款应于12月31日前付清。在余款付清之前,乙仍拥有该手机所有权。另外,甲应当于收到手机的当天对其进行检验。
6月1日,甲发短信给好友丙,欲将其宠物狗毛毛出卖。短信中称:丙应于收到短信后一周内回复并支付价款500元,付款后即可取得毛毛的所有权。甲应于12月31日放假回家时.将毛毛送至丙家中,送达前毛毛仍由甲负责照顾。7月1日,丙回复短信同意,并将500元转至甲的银行卡账户。其后,甲回复短信已收到500元转账。
8月1日,毛毛产下3只小狗:小白、小黄、豆豆。甲的同学陈某误以为其品种为日本柴犬,看见后十分喜爱,愿以1000元购买毛毛、小白、小黄。甲同意,并将狗狗交给陈某,陈某支付1000元现金。陈某对甲和丙的买卖合同并不知情。
8月2日,陈某带毛毛、小白和小黄去宠物医院注射疫苗,得知狗狗并非日本柴犬,而是秋田犬。
2017年9月1日,陈某与李某签订50袋澳洲进口狗粮的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由李某代办托运,运费由陈某承担。次日,李某将50袋国产狗粮交给快捷货运公司运输。
9月5日,陈某将运输途中的10袋狗粮以原价转售关某。9月6日,因货运公司员工保管不周,20袋狗粮不慎丢失。
9月8日,30袋狗粮运至陈某住处。陈某虽发现狗粮为国产.但仍接收。同日,陈某通知关某其购买的10袋狗粮于运输途中灭失。
11月5日,宠物狗毛毛突患重病,濒临死亡。陈某打电话告知甲,因错将狗狗当成日本柴犬而购买,要求甲返还1000元价款并取回3只狗,甲拒绝。
11月15日,甲将1500元转至乙的银行卡账户。
12月1日,甲发现手机无法充电,经检查系因使用劣质锂电池,导致其寿命仅有正常手机的1/4。甲要求乙免费维修,乙拒绝,并以甲未按期付款为由要求取回手机。
问题:
?1.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免费维修手机?为什么?
?2.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谁享有4只小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4.对遗失的20袋狗粮,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5.陈某能否要求甲取回3只狗并返还1000元价款?为什么?
?6.乙是否有权取回手机?为什么?
汪有钱、王大款和戴美丽决定合作经商。三人商定,将成立两家企业,并拟定了企业名称“飞天法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向美而生美容普通合伙机构”(以下简称“向美美容”)。为筹备飞天公司的成立,汪有钱以个人名义租下盼盼公司管理的大厦办公室一间,约定月租金2万元。两个月后,由于对法律培训市场失去信心,三人决定放弃飞天公司的筹建。盼盼公司4万到期租金债权未得到偿付。汪、王、戴三人设立“向美美容”进展顺利,三人依约缴付了出资后,该合伙企业获得了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三人推选王大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开业不久,顾客艾美在该美容院做微整形手术时,王大款指定欠缺相关资质的美容师小紫操作。由于小紫操作失误,致使艾美左眼失明。因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艾美向法院起诉“向美美容”,索赔100万。经查,艾美与美容院签订的书面格式合同中有如下条款:“微整形手术有风险,顾客自愿接受微整形手术的,美容院不承担手术失败的赔偿责任。因服务所产生的纠纷,由王大款户籍所在地A市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未以特殊字体标识,美容院也无法证明曾就此条款提请艾关注意。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盼盼公司是否可向汪有钱主张租金?为什么?
2.盼盼公司可否要求汪、王、戴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盼盼公司能否以设立中的飞天公司为被告?为什么?
3.艾美与美容院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为什么?
4.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5.艾美可以如何向美容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6.艾美可否要求美容师小紫承担责任?为什么?
7.艾美可否直接以汪、王、戴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如艾美以美容院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应追加三合伙人为共同被告?为什么?
8.如法院判决美容院承担100万赔偿责任,而美容院全部资产仅有10万元,那么,艾美可如何向汪、王、戴三合伙人主张权利?
9.假定法院判决美容院承担100万赔偿责任后,美容院未履行生效判决,则艾美可否要求执行法院直接执行三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艾美应提出何种执行主张?
李某(16岁)因抢劫被某县公安局抓获,在侦查讯问后,李某提出要求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说,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此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6日,告之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李某说自己家庭经济困难,不想自己花钱请律师,要求县检察院为他提供一名律师,县检察院以法律未有明确规定拒绝了他的要求。后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李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该县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董某为李某辩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董某对案情根本不熟,纯属应付,拒绝董某为他辩护。县法院同意李某的拒绝意见,后只允许李某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问题:
?1.李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
?2.县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3.在审查起诉的阶段,县检察院是否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李某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县法院在审判阶段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董某作为其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5.李某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在李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
?6.如果李某对于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审理的上述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7.在审查起诉期间,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但其辩护人有异议的,可否对李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李某是否必须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张某因涉嫌恐怖组织犯罪被甲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甲市公安机关逮捕了张某。张某现羁押在看守所里。为了有效行使辩护权,犯罪嫌疑人张某聘请了律师李某为其辩护人。
【问题】
?1.如果辩护律师李某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2.如果张某被移送审查起诉,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李某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什么材料?这些材料主要包括哪些?
?3.如果辩护律师李某在会见张某时,张某告诉李某他在2年前还实施了一起抢劫案,那么此时辩护律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有权拒绝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运用所学刑事诉讼法知识,谈谈你对辩护人的责任的理解。
【案例一】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县工商局一科长家赵彦有巨额存款及多处房产,与其工资收入明显不符。后该案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大量证据材料,包括320万元的存折;三处房屋的房产证;赵彦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邻居王勤提供的证言,称经常看到有一些陌生人出入赵彦住宅;邻居张强证言,称赵彦生活极度奢华。赵彦辩称其存折和房产均是继承海外亲属的遗产所得。
问题:
1.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应如何处理?
2.分析本案中存折和房产证分别属于证据种类和分类中的哪一种?
3.分析本案中两个证人证言的证据分类。
4.如果审查起诉阶段,王勤提出其证言是由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威胁所做,赵彦也提出其供述期间曾遭受刑讯逼供,如经查属实,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5.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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