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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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控制油脂水分含量
B.低温储藏
C.采用密封,不透光的容器
D.加人防腐剂
A.脂肪
B.类脂
C.饱和脂肪酸
D.但不饱和脂肪酸
A.上交所根据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进度,安排上市委审议会议,确定会议召开时间。每次审议会议由五名委员参加,至少有一名法律或者会计专家
B.审议会议召开前,参会委员不得私自与本次审议事项相关的发行人、保荐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接触
C.参会委员应当于审议会议结束时当场向上市委秘书处提交《委员工作底稿》,列明关注的主要问题、对中介机构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委员工作底稿》的内容可以与其在审议会议上的审议情况不一致
D.委员因回避、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于审议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将《回避或缺席申请》提交上交所
E.上市委审议会议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得再次提请上市委审议
A.无限制
B.12个
C.3个
D.1个
A.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相关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所选择的一项具体上市标准
B.保荐机构应当为发行人选择适当的上市标准提供专业指导,审慎推荐,并在上市保荐书中就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
C.发行人应当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特点、发展阶段以及上市后的持续监管要求等因素,审慎选择适当的上市标准
D.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前,发行人因更新财务报告等情形导致不再符合申报时选定的上市标准,需要变更为其他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更新相关文件,不再符合任何一项上市标准的,应当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E.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变更上市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就发行人新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重新发表明确意见
A.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上交所规定
B.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C.保荐人应当根据科创板企业特点和注册制要求对科创板保荐工作内部控制做出合理安排,有效控制风险,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D.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E.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等相关工作进行年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调阅审核工作文件,列席相关审核会议
A.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A公司应授予B公司超额配售股票并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直接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权利
B.B公司在A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不得使用该账户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或者通过他人账户交易发行人股票
C.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D.B公司未购买A公司股票或者购买A公司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的,不得要求A公司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股票
E.B公司使用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的,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将除购回股票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A公司增发股票部分的资金(如有)外的剩余资金,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A.会员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B.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要求应当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而且参与证券交易12个月以上
C.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
D.首次委托买入科创板股票的客户应当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科创板的主要风险特征。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
E.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
A.相关企业应满足,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
B.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C.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D.该红筹企业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E.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或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A.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可以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
B.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不能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C.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D.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且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每3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3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E.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5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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