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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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使得善意的第三人可以对抗原所有权人,更好地促进交易,同时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难点,那么关于这个制度你掌握了吗?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两道试题来考察一下大家。
【试题再现】吴某在下列哪一情形下,可主张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A.唐某与陈某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陈某试耕,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吴某,并为交付
B.钱某为孙某保管一套精美古书,好友吴某过生日,钱某谎称该邮票是以自己积蓄购得,赠送给吴某,并为交付
C.马某从图书馆借得一套《上下五千年》,涂去图书馆的标记后,以合理价格卖与不知情的吴某,并为交付
D.邓某拾得贺某丢失的钱包,以100元的价钱卖给不知情的吴某,并为交付
【答案】C。解析:A选项,根据《合同法》171 条规定,试用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届满,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陈某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处分的,视为同意对标的物的购买,因此,陈某对耕牛的处分为有权处分。善意取得必须要求出让人为无权处分,故A选项错误。B选项,钱某将为孙某保管之物无偿地赠与吴某,吴某作为善意的第三人并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善意取得必须要求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故B选项错误。C选项,马某作为出让人,将借得的图书出卖,属于无权处分,并且是合法占有。吴某作为受让人,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同时已完成交付。满足善意取得的所有条件,故C选项正确。D选项,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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