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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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制度核心概念
(一)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凡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考点】享有选举权的条件:①中国公民;②年满18周岁;③享有政治权利。
【案例】小明17岁,是否享有选举权?不享有。
小灰是英国人,在中国居住20年,热爱中国文化,是否享有选举权?不享有。
张三因盗窃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是否享有选举权?享有。(正在服刑的犯人并不丧失选举权。)
张三因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是否享有选举权?不享有。
小红虽已成年,但精神失常,是否享有选举权?享有。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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