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设项目资金筹措的审计
一、基建拨款的审计
基建拨款是由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拨入建设单位无偿使用的基本建设资金。按其来源渠道不同,分为预算内基建拨款,自筹基建资金拨款和其他基建资金拨款。
基建拨款科目是核算建设单位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帐拨款、器材转帐拨款等。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对应科目为“银行存款”,有12个二级科目。
举例:某建设单位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拨款通知存入银行结算户,拨入1000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 1000000
(一)预算内基建拨款的审计
预算内基建拨款包括:中央基建基金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进口设备转帐拨款、器材转帐拨款、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财政贴息拨款等。
1、审查建设单位是否符合预算拨款的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只有行政事业单位、没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和经过特殊批准的建设单位,才能取得预算拨款。中央基建基金拨款属于非经营性资金,按照国家规定非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各部门直接举办的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建设和大江大河的治理。
审计人员必须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预算拨款的范围。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审查基建拨款通知书和会计帐簿记录的一致性,查证基建拨款使用范围。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建设单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应追究拨款单位的责任并要求国家计委等部门收回拨款;如果发现建设单位有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预算拨款的行为,审计人员应及时建议银行停止拨付或收回预算拨款,并对建设单位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纳入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审计人员应注意有无计划外项目挤入计划内的情况;有无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未经报批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情况;建设单位用预算拨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甚至搞计划外工程等。审计人员应坚持原则,予以制止,并建议银行不予拨款。
3、审查建设单位取得预算拨款的依据是否完备合法。
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银行报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作为取得预算拨款的依据。这些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表、施工图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施工合同等。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重点审查上述文件的完备性和审批程序的合法和合规性。
4、进口设备转帐拨款的审计。
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是指上级主管部门转帐拨入的进口的成套设备的价款和有关费用。进口设备转帐拨款的审计,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建设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引进的成套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审查建设单位的引进成套设备项目(包括国内配套工程)是否已纳入国家的基本建设计划;审查建设单位引进成套设备项目的国内配套工作是否已安排妥当;
5、器材转帐拨款审计。
主要应审查建设单位所取得的设备、材料,是否按规定用于计划内工作,审查其有无利用转帐拨入设备、材料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有无将转帐拨入设备、材料挪用于计划外工程等情况。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任意进行计划外工程等情况,审计人员应坚决制止,并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二)自筹基建资金拨款的审计
1、审查自筹基建资金拨款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凡是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审查项目计划的批准文件,并将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实际建设内容作比较,注意发现未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建设。
2、审查建设单位的自筹基建资金来源。根据国家现行规定,银行贷款各种行政事业经费、各种租赁资金、企业应上交税金和利润、流动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等不能用于自筹投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向企业摊派的方式自筹资金;不得挤占成本;不得采取提价或变向提价的方式筹集资金。在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审查建设单位是否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有无挤占生产成本、乱摊派、乱集资的情况,有无截留应上交利润和拖欠税款等情况。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严肃处理。
3、审查建设单位自筹基建资金的落实情况。审计人员应详细审查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来源的各明细帐户,采取帐、表、证相互核对的方法,落实期末结余资金与申报是否一致。审查建设单位的各项专项资金的取得,是否按规定交纳了税金。在保证了正常开支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需要之后,还有多少资金按规定可以用于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能否保证投资计划的实现。还要审查建设单位的"基建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和"银行存款-待转自筹资金户"帐户的记录是否真实、可靠。
(三)其他拨款的审计
其他拨款,主要包括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或物资,其他单位无偿移交的未完工程,由于与其他单位共同兴建工程而其他单位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等。对其他拨款进行审计,主要应审查建设单位所取得的其他拨款来源渠道是否正当,有无向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等乱摊派、乱集资的情况;审查建设单位其他拨款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上计划外项目,冲击计划项目的情况,是否节约使用等。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建设单位的其他拨款来路不正,审计人员应进一步查清问题,分别处理。对于通过乱摊派、乱集资等途径取得的资金,审计人员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退还;对于通过其他途径非法所得的资金,应予以没收,并责成建设单位的领导作出检查。如果发现建设单位利用其他拨款擅自进行计划外违章工程或任意挪作他用,审计人员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基建投资借款的审计
基建投资借款是指建设单位为了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借入的有偿性基本建设投资,主要包括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投资借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投资借款、向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国外借款以及其他投资借款。基建投资借款按其不同来源渠道和种类,主要分为拨改贷投资借款、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部门基建基金借款、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建设银行投资借款、煤代油投资借款、停缓建维护费借款、国外借款和其他投资借款等。
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是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借入的各种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投资借款、向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国外借款以及其他投资借款。对应科目为“银行存款”,有10个二级科目。
注意:建设单位按规定从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和周转借款,不在本科目核算,而在“其他借款”科目核算。
举例:某建设单位接到国家开发银行通知,将基建投资借款900000元,转入银行存款户。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900000
贷:基建投资借款-国家开发银行借款 900000
基建投资借款的审计,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审查借款对象、范围和条件。首先,应审查建设单位在行政上否具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在经济上是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否确实具有还款能力,其可靠程度如何。其次,应按照建设单位所借款项的种类,根据国家对该种借款范围的规定,审查建设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借款范围。
(二)审查借款的依据是否真实、齐全。审查建设单位向建设银行提送的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预)算文件、投资包干合同以及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申请借款的依据是否齐全;审查其是否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确实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计划文件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有无计划不实,将计划外项目挤入计划内的情况。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审计人员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补办手续,对于未报批的项目,应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批,对于计划外的项目,要坚决制止,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
(三)审查借款合同的签订。借款合同是建设单位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就确立货币借贷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审查借款合同,就是要审查借款合同所规定的项目名称、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是否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概算签订;审查借款的签订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以及国家规定借款利率等法规文件的要求;审查建设单位所确定的分年用款计划是否与工程进度相衔接,有无资金不足或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情况,审查建设单位所确定的分年还款计划,是否切合实际,有无为争取贷款,而故意夸大投资效益,缩短还款期限等不良行为。如果发现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贷款方与建设单位及时修订或重签借款合同。
(四)审查基建投资借款的使用情况。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在基建投资借款指标额度内按照设计概算和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基建投资借款。审查时,应分别将基建投资借款指标备查登记簿的核定数、分年用款计划、一定时期的支用数以及建设银行或其他计算利息清单等与"基建投资借款"帐户的记录相核对。审查"基建投资借款"的经济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符合借款合同限定的用途,有无将基建投资借款挪作他用或进行计划外工程等情况。
建设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支出内容,是通过有关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设置"基建投资借款"帐户来反映的。因此,对基本建设投资借款进行审查,就必须审查有关基建投资借款的会计资料,看其所反映的经济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如何。要审查原始凭证的填制是否符合要求,各项内容的记载是否完整、正确,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审查记帐凭证时,应着重审查"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运用及其对应关系是否正确,审查"基建投资借款"核算科目的经济内容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填列的金额是否相等,审查"基建投资借款"帐户的登记是否正确,有无多记、少记、重记、漏记等错误,并将基建投资借款支出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基建投资借款"帐户相互核对,检查其是否相符。
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建设单位有挪用借款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盲目采购材料设备、违反财经纪律,基建投资借款帐务处理有误等问题时,审计人员应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审计人员应建议银行停止发放或收回贷款,并报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处理。
(五)审查基建投资借款的偿还情况。
首先,应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期还本付息。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是建设单位取得的有偿性资金来源,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期还本付息。应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完成年度还款计划。审查时,审计人员应认真核对银行的对帐单、利息清单和建设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帐户,检查其还本付息的情况。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期还本付息,审计人员应进一步追查原因,并及时建议银行对逾期部分按规定利率加收罚息。
其次,应审查其偿还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基建投资借款的还款资金一般包括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纳税前的利润,新增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基金,建设期间按规定应上交财政的基本建设收入,投资包干节余及其他自有资金等。因此,应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的资金来源偿还借款,是否先用自有资金来偿还,有无挪用生产流动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和挤占生产成本;审查超过计划规定建设期和还款期的借款,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用自有资金偿还,有无随意占用应交税款和应交利润的情况。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建设单位还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审计人员应追查原因,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改正。对于非法占用税款和应交利润的,审计人员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地补交,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三、其他借款的审计
其他借款是反映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的除基建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借款。包括: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等。
其他借款科目是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除基建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借款,如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等。
举例:某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用款计划为购入下年度储备的需要安装设备,向银行借入国内储备借款300000元,转入存款户。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借款 300000
审查时,应根据借款合同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其他借款"明细帐进行检查。有无将"其他借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不按期归还长期占用的"其他借款"。如有上述情况,应予以纠正。此外,按规定对挤占挪用借款部分和不按期归还借款部分要加付利息,并用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一)国内储备借款的审计。国内储备借款,是指建设单位为下年度工程储备设备或材料,而向银行借入的一种专项借款。国内储备借款的审计,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借款条件。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向银行申请国内储备借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建设项目己列入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设备必须是列入批准的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内的需要安装设备;签订设备订货合同,而且是当年到货付款,下年度才能安装的设备。因此,审查国内储备借款,首先必须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具备上述借款条件,建设单位所订购的设备是否确实控制在设计和概算范围之内。有无订购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设备,以及有无计划外工程订购设备等情况。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建设单位不具备借款条件,审计人员应建议银行拒绝发放贷款;如果发现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借款等违纪情况,审计人员应查清责任,严肃处理,并及时建议银行停止或追回贷款。
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只能用于当年到货,并列入设备清单的需要安装设备储备。审计人员应将"其他借款――国内储备借款"帐户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与有关支出的原始凭证等进行认真核对,看其是否相符,有无错记、漏记等情况。检查建设单位实际支用的国内储备借款是否合规、合理。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审计人员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改正,加强管理工作。对于情节严重的,审计人员应建议建设银行停止发放或收回贷款,按规定加收罚息,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国内储备借款是一种临时性的。建设单位必须在下年度的基建投资借款指标核定下达后,用基建投资借款及时归还,审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建设单位"其他借款――国内储备借款"帐户的借方记录,检查其归还借款本息的情况。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建设单位已归还借款本息,但尚未入帐或记帐有差错,审计人员应予指出,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入帐或更正错帐。如果发现建设单位无故拖欠、非法占用等情况,审计人员应查清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抓紧归还。
(二)周转借款的审计。周转借款,是指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为解决投资包干项目的资金短缺,按规定向建设银行借入的临时性周转借款。周转借款的审计,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借款条件。建设单位向建设银行申请周转借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建设项目己纳入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办法,且建设单位与其主管部门已无法调剂解决。对周转借款进行审查,首先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具备上述借款条件。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建设单位不具备借款条件,审计人员应建议建设银行拒绝发放贷款。
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周转借款只能用于解决投资包干项目的资金短缺,不能用于其他项目或其他开支。审计人员必须逐笔审查"其他借款-周转借款"帐户的借贷记录,并与有关支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进行核对,看其所反映的支出内容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符,有无错记、漏记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检查各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建设单位利用周转借款擅自扩大基本建设规模,用于计划外工程或挪作他用,以及损失浪费严重等情况,审计人员应坚决制止,及时建议银行停止发放或追回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在下年度的基建投资借款指标核定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用下年度的基建投资借款及时归还周转本息。审计人员要认真审查“其他借款――周转借款”帐户的借方记录,看其是否真实、正确,检查建设单位归还周转借款的情况。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建设单位归还周转借款的帐务处理有差错,审计人员应督促其及时纠正,如果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期归还周转借款本息,审计人员应进一步追查原因,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归还。
四、企业债券资金的审计
债券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券化凭证。借条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它没有证券化,因此,它也不是债券。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也是经济的新的增长方式。目前,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投资,鼓励出口和消费,拉动经济的增长和效益的回升。国家每年计划发行1500亿元的建设国债,加大投资,在地区上向西部倾斜。
例如: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是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市场,有效扩大内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是造福于广大百姓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是在农村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这也是第一次由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特别是国债专项资金对农村电网进行全面的建设与改造,社会影响很大。
鉴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的特点,审计机关将此项目列入今年审计工作重点之一。统一组织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和新疆建设兵团审计局,对辖区内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重点检查建设资金的管理情况,促进项目法人合法、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揭露建设与改造项目在概算管理、收费管理和财务核算中存在的弄虚作假、严重违纪违规以及贪污腐败等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堵塞漏洞,加强项目核算和管理;围绕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和农村供电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开展审计调查,针对存在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目前,这项审计工作正在各地紧张进行。如:中国石化总公司担保为广东茂名石化和辽阳石化发行的中国石化债券;铁道部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等。
企业债券资金是建设单位的一种投资来源,是指将生产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用于项目建设的投资。建设单位往往只是债券资金的使用者而不是发行者(建设项目法人除外)。
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企业债券资金以及应付的债券利息时,通过“企业债券资金”来源类一级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企业债券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举例:某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建设债券资金1500000元,转入银行存款户。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企业债券资金-债券本金 1500000。
支用企业债券资金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建设单位使用的企业债券资金属于计付利息的,其建设期利息应在工程竣工时分摊计入工程成本,具体分摊办法可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建设特点和债券还本付息要求自行规定。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借记“待摊投资——企业债券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将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企业债券利息”科目。建设单位使用企业债券资金进行的工程竣工后,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资料,经交接双方签证后,一份由生产使用单位(即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作为资产入账的依据,一份作为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资产的记账依据,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
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上年度用企业债券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减企业债券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工程全部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结余物资及时进行清理,收回的资金交回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应分别设置“债券本金”和“债券利息”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债券资金的审计,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资金数额大,由于项目建设过程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工程一旦开工就要求投资不能中断。因此,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要有及时足够的资金供应做保证,同时花钱要注意精打细算。审计时要着重审查:
(一)建设项目所使用的企业债券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落实。为了加强企业债券的管理,国家颁布了《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企业是否有权发行债券,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首先保证国家建设项目的投资,严禁搞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
按国家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企业可以自己发售债券,也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债券。代理发售债券的机构,可按代理发售债券的总面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二)债券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有无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造成延误工期或增加资金成本的现象。
(三)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利用企业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单独核算和管理。建设期利息可视同基建投资借款利息计入工程成本,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建设单位将债券发行单位拨来的债券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冲减企业债券利息支出。各项债券发行手续费和印刷费,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四)企业债券资金的发行和取得是否合法合规,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等问题;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资金是否与生产资金严格区别进行核算;债券建设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有无损失浪费。
五、项目资本的审计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即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现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项目资本是建设资金来源类的一级科目是将原来的“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建设单位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举例:某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参股方式投入的基建参股资金200000元,存入银行。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项目资本 200000
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工程竣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项目资本”科目应设置“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审计时要重点审计:首先,审查项目资本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其次,审查项目资本有哪些来源途径,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认缴法人资本。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1996年3月23日国发〔1996〕35号,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投资项自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总额的2%,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投资者以货币方式从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1、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
2、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3、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4、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企的资金。
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
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最后,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是否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的验资报告,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六、项目资本公积的审计
增设“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
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规定的出资额,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收到投资者捐赠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者捐赠的材料物资,应按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或同类材料物资的市场价格,借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项目资本公积”科目应按形成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重点审查项目资本公积资金来源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资金是否真实安全和完整。
● 第二节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就是指建设资金由来源形态转化为占用形态:货币资金——筹备资金、结算资金——在建资金——建成资金——交付使用资产。因此,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的内容:设备和材料核算的审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核算的审计;交付使用资产和资金冲转核算的审计。下面分别论述:
一、设备和材料核算的审计
(一)设备投资的审计
建设单位的设备,是指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规定,为建设项目购置的各种设备。包括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属于固定资产性质的各种机器设备,以及新建或扩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所需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第一套工具和器具等低值易耗品。要把建设单位自用的设备、施工企业的设备与建设单位的设备区别开来。(1)设备按照基本建设需要完成的的内容不同,分为需要安装的设备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两类。需要安装的设备如:机床、电动机、发电机、锅炉等;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如:汽车、电焊机、空压机(水泵)等。(2)设备按照是否已经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非标准设备。(3)设备按照产地又可分为: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设备投资是指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构成投资完成额的各种设备及工具、器具的实际支出,包括:出库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验收入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项目准备的第一套工具及器具。1、审查设备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审查建设单位编制的设备采购计划内容是否合规、完整;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与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审查建设单位对设备供应计划和设备订货合同的执行情况。2、对采购成本的审查。建设单位为了反映设备采购的总体情况和明细情况,正确计算设备的采购成本,必须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器材采购”总帐和“设备采购”、“进口设备采购”明细帐等帐户。因此,审计人员必须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进行审查。审计人员应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帐和明细帐,总帐和明细帐登记的数额是否相等;进口成套设备是否单独核算,与国内设备是否分别开设明细帐户;有无将国内设备与进口设备合并记帐的情况。其次,要将“器材采购”总帐与“设备采购”、“进口设备采购”明细帐和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互相核对,检查其数字是否一致,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尚未入帐、错记、重记、漏记的情况,有无伪造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从中贪污等情况。
3、设备投资完成额构成情况的审查。审查计算投资完成额的条件是否具备;建设单位的设备在计算投资完成额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才能开始计算投资额。审查设备投资完成的情况,首先必须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具备了计算投资完成额的条件。需要安装设备:按照规定,需要安装设备领用出库交付安装时,只有具备了“正式开始安装”的三个条件,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因此,审查时,审计人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实地审查设备的基础工程或支架工程是否已经完工,有无尚未建设或尚未完工的情况;安装设备所必需的图纸及其他资料是否齐备,其供应工作是否准备就绪,有无图纸短缺或遗漏的现象;审查“库存设备”帐户,看其设备是否已出库交付安装现场,是否已开箱清洗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有无设备虽出库抵达现场,但尚未开箱清洗或尚未吊装就位的情况;对于已出库但不符合“正式开始安装”条件的设备,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冲减“设备投资”帐户的借方和“库存设备”帐户的贷方。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出库设备不具备“正式开始安装”的三个条件,或设备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而直接交付安装,审计人员应提醒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不要计算投资完成额,列入当年投资完成,也不要向国家报投资完成计划,确保投资完成额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器具:按照规定,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器具,只要运到指定地点,经验收入库后,即可开始计算投资完成额。因此,审查中,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根据有关设备入库凭证及“器材采购”总帐和“设备采购”明细帐的借方记录进行核对,看其是否完成采购过程,有无在途中的设备;同时,再审核“设备投资”总帐和“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及器具”明细帐的借方记录,看其已到货设备或工器具是否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有无货已到,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情况。如果相符,说明可以开始计算投资完成额。对于所购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器具,如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的要求,要督促建设单位拒付款或退货,不能作为投资完成额计列。(2)审查设备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是否准确、真实建设单位对已具备上述条件的设备和工器具,必须及时登记入帐,正确计算投资完成额。因此。审计人员必须对建设单位计算的投资完成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查。
(二)材料采购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建设单位的材料是指为项目建设而储备的各种材料。它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参加一个生产过程就全部消耗掉,或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实体的形成。因此,它是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劳动对象,是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必不可少的物质要素,其资金占用在储备资金形态。材料采购的审计,主要是审查材料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成本,检查采购保管费的开支情况,核对帐物是否相符等。在审计时,可以参阅材料采购有关的文件和帐户,如材料采购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合同等。
在具体审计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审查材料采购供应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材料采购供应计划是建设单位购进各种建筑材料的依据,它决定着建设单位购进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和时间,以及材料的正确储备量。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基本建设计划所列清单规定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建设进度,正确合理地编制采购供应计划。2、审查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建设单位为了保证材料的合理储备和施工的正常进行,在正确编制材料采购供应计划的同时,应与有关供应单位签订材料供应合同。材料供应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材料供应单位为了明确供应材料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是保证及时供应材料,满足施工正常需要的重要条件。在材料供应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供应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订购数量、材料单位、总金额、结算方式、交货期限、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违约罚款标准及额度,以及其他有关经济责任等条款。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将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所需建筑材料,不论是当地还是外埠采购,都必须依据签订的材料供应合同所列内容进行采购。审查时,审计人员首先必须审计建设单位和供应单位是否订有合同,所订合同内容是否完整有效,对合同的贯彻执行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违反国家物资管理法规的行为。3、审查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的价格是否合理审查时,审计人员可从建设单位的有关发票帐单上,查出各种材料的买价多少,并与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的市场平均价相比较,看看是否相符。如果提高了价格,应看是不是提高材料原价,或者是增加了包装费、外埠运杂费和供销部门手续费。对于向两个以上单位采购同一种材料的,要注意其价格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查清。4、审查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的各项费用情况首先,审查材料货款的支付是否正常。建设单位在接到供应单位转来的帐单、发票并经核对后,必须及时支付货款,保证钱货两清。因此,审计人员必须审计建设单位材料货款的支付情况是否正常。如应认真查核各种进货凭证、材料验收入库单、付款凭证等;检查购进材料的价款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计算错误;材料价款和运杂费是否已全部付清,有无多付或少付。其次,审查各项费用的支付是否正常。建设单位在组织材料采购过程中,除了按国家物价标准支付材料价款,还要发生各种采购费用,如保管费、运杂费、包装费、手续费、差旅费等。采购费用开支的多少,直接影响材料采购成本的高低。审查时,审计人员必须对建设单位的各种采购费用开支情况认真进行审查。如:审查在采购业务中是否遵守结算纪律,有无不合法、不合理的预付定金和超标准费用开支现象;有无超过非现金结算起点而使用现金结算现象等。审计的重点应放在对“采购保管费”的审查。“采购保管费”是材料供应部门及仓库(包括露天堆放场)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各种材料所发生的费用,它是构成材料价格的基本因素之一,约占材料供应价款和本市运费的2%左右。审计人员应认真核实其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总帐及明细帐,看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等。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手续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等。5、审查建设单位材料的验收、入库和保管情况建设单位对于采购到货的材料,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制“验收入库单”,并作好收料记录和材料的存放、保管及安全保卫工作。这是减少购进材料的损失浪费,加强会计核算,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和必要措施,也是检验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审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作为买方,择优确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的供应的单位的卖方的竞价方式。因为在所有市场中价格是最为敏感的因素,而买方心理是质优价廉,卖方的心理是同质价优,为了很好解决这一矛盾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人们便采用了招标投标制的竞价方式。因此,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可能存在给买方更多机会和择优选择卖方的招标投标竞价方式,可见招标投标的应用范围极为广泛:建筑市场、政府采购、医药市场、证券市场、会计审计服务市场等等。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最大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目前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体制中实行招标投标制,一方面,达到的节资增效,缩短工期,保证了工程的质量,提高了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增加透明度,减少贪污腐败。但是,就目前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更为突出和严重,不可忽视。据报道,近几年来,我国各地都声称本地工程招投标率已达100%,但据国家计委对78个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进行招投标的只有4%,96%的项目招投标“失灵”。工程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究竟存在哪些舞弊问题呢?1、工程项目在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舞弊问题分析我国在建设市场推行招标投标制以来,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对于整顿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招投标工作也由此开始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但在招投标工作的实践中,依然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则的运作,招标投标中依然怪象丛生,有人总结出招标投标舞弊的“十八怪”之现象,充分说明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问题多多。招标单位、评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收受投标方的种种贿赂的经济犯罪现象最为突出。据对河南省许昌市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立案查处的50起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的重大受贿案件和调查发现,85%的案件发生在工程的招投标承揽阶段。工程招投标日益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招标投标单位无视法律,本来招标投标是“阳光工程”却成了“暗箱操作”,善良的人们被欺骗了,大量的金钱流入了个人腰包,腐败也就由此产生了。通过招标投标本可以节约资源,却变成了浪费资源;本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却变成了“豆腐渣”工程。招标方搞假招标,“明招暗定”和任意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假招标就是招标人通过种种弄虚作假的方式“明招暗定”,招标人从中谋取种种好处,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利用职务的经济犯罪或腐败现象。例如:某水厂工程投标中,业主经过资格预审,确定了6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考察团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了考察。投标单位兴师动众,热情接待。而实际上,在考察前业主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让其中标。有的招标人任意肢解工程项目是为规避招标,也有的招标人肢解工程项目是为了关照某些特别的投标单位。例如:某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工程招标。投标企业接到标书后,个个摇头。因为投标书载明,这一部分子项不在本投标范围,那一部分材料不在本招标圈内,一个完整的建安工程项目被分割肢解成十几块,而且被肢解的都是利润高的部分,真是“中标企业啃骨头,内定企业吃肥肉”。投标方相互串通搞“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陪标”。有些投标单位为了使自己“合法中标”,便私下找几个投标单位给其“陪标”。而陪标单位根本就无意问鼎,在招标中“自然”不能中标。投标方有意压低标价或者故意串通哄抬标价投标。我国建筑市场上,施工队伍众多,僧多粥少,为了承揽工程,不惜血本压价,搞恶性竞争,无序竞争。最终失去了招标投标本来的客观公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压低报价,只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方面,在既定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条件下,压低报价又要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出现了“豆腐渣”工程,甚至是造桥桥塌,建房房倒,修路路陷,筑堤堤决等严重建筑质量事故频频发生。近年来发生的昆禄公路、青洋河大桥、重庆綦江彩虹桥等建设工程质量事件,让人触目惊心;另一方面,由于中标价压低,施工单位就会在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设单位追加资金,最后决算价严重超标,失去了招标投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作用,招标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也没有发挥效益。有的地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规定,如果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在开标时都超过标底价(例如,有的地区规定偏离标底幅度大于+/-5%),则以投标者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依据,原标底无效。在这样规定下,投标者在投标前进行秘密磋商和串谋,故意串通投标哄抬标价,蓄意废除标底,之后,所有投标者共享中标者以这种方式所赚取的不和理的利润。属于典型的市场舞弊行为。2、工程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舞弊的审计通过分析上述我国工程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舞弊问题,我们在思考:这些问题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作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公有制下混乱的市场经济秩序,招标投标制与其所需的市场条件不对称。试想:私人投资招标,有必要接受投标单位的好处而给予投标单位更大的好处吗?我们只有:一方面,加速市场经济建设和健全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另一方面,加强招标投标的审计和监管。但也要注意到招标投标的审计和监管仍有它的局限性,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重点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市场机制。国家审计机关和国家计委特别强调和重视对国家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和稽查。在即将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工程项目审计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供货等方面的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应当审查招标投标程序和中标单位资质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1)重点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经济腐败审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经济腐败审计是以防治经济腐败为目标,由独立的特定审计主体(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运用专门的方略、手段和规程,对国家公职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和防范的特种审计。它强调查处与防范相结合,并以防范为主,经济腐败审计采用腐败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即以具有审计价值(发生贪污腐败可能性较高)的疑点线索或移交的案件为起点,确立审计项目,安排特种审计查证,实施以审计机关为主,纪检监察、检察等其他监督部门全程紧密配合协作的审计查处,并适时进行内部控制分析评价,提出完善内控机制建议。(2)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经济责任审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招标方、投标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等主体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是:招标方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投标方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评标委员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措施。(3)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合法、合规性审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程序按照《招投标法》规定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订立书面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有:首先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招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且进一步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其次要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开标、公平评标与公正决标,有无舞弊、泄漏标底的行为发生;再次,要审查招标单位是否与中标单位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合同法》,是否影响招标投标的实际效果。(4)对中标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结合招标文件重点对中标单位是否是法人或是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资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审查中标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财务状况,是否是投标单位中最佳单位。针对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加强审计监督的同时,要从认识上和措施上完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经济责任制。首先要创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序竞争的市场条件,加速市场经济建设和健全市场机制;加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腐败审计的审查和处罚力度;学习招标投标工作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积极推行“无标底”招标和试行“量价”分离和FIDIC条款;进一步改善评标办法,尽量缩短评标时间。 (四)完善和加强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的保管和控制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和销售要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规范文本,列明合同各条款的具体内容;做好和正确进行建设单位的设备和材料采购会计处理;日常做好帐实相符的检查工作,可以通过监盘的手段。第一步:一般选择在上班前或下班后,一般要有业务人员在场,根据重要性的原则,确定盘点对象。第二步:把结帐日的帐存数,采用调节法,调整为盘点日的帐存数,与盘点数比较,看帐实是否相符。第三步:编制盘点表,记录盘点状况,确定帐实相符情况,不符,要查明原因。第四步:建议单位内部要加强实物控制,根据实物资产的物理性能,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限制人员对实物资产的直接接触和对记录实物资产的会计资料的间接接触。并要在审计报告中揭示实物资产的质量、价格和所有权。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核算的审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的核算,由于施工方式不同,其依据的会计资料也不一样,因此,审查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应分别用出包和自营施工方式下的会计资料来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在出包方式下,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各种款项中,只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才能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建设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核算是通过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等会计科目来进行的。因此,对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进行审查,必须审查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核算的会计资料是否完整,所反映的数字是否真实、可靠。各会计科目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否一致。审查时,要对“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明细帐户“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的有关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相核对,看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数字是否相同,有无漏记、错记的现象。在审查会计资料时,重点要对“预付备料款”科目进行审查。“预付备料款”是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于工程开工前预付给施工企业用来储备主要材料和结构件的款项,以及拨给施工企业抵作备料款的各种材料。建设单位是否需要办理预付备料款的拨付,是由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的供应方式决定的。在采用“预付备料款制”的流动资金供应方式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确定的额度,预付给施工企业所需的备料款,应随着工程的进行,从工程价款中陆续扣回来,并与工程竣工时全部扣回。因此,对预付备料款的审查,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1、审查预付备料款的额度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来说,预付备料款的额度,建筑工程不能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审查时,如果超过了规定的额度,审计人员应查明原因,并了解建设银行对此有何意见。对于不合理的多付备料款,应在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次或分次扣回。2、审查预付备料款是否按工程合同规定,及时抵充工程进度,所扣数额是否准确。随着施工的不断进行,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进行到一定程度时,以抵减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原拨付的备料款,到工程竣工前全部扣清。起扣的时间,应该是以尚未施工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结构件费用,刚好等于预付备料款的数额时为准。审查时,要审查起扣点的计算正确与否,分次抵扣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规定的抵扣次数,到工程竣工前全部扣完;有无拖延不扣或少扣,多占建设资金的现象。3、审查预付备料款的使用情况。建设单位拨付备料款后,按照规定,施工单位应在收款一个月开始动工。如果施工企业收取备料款后,仍未动工,审计人员应了解没有开工的原因。收取备料款后两个月仍未开工的,建设单位可以收回所拨付的备料款。4、审查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累计,是否保留一定额度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1]55号文件规定,对于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按工程款总价的5%-10%提取质量保证金。即工程竣工结算前,对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累计,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工程合同的价值的90%-95%。审查时,要将“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帐户的数额与工程款总价核对,计算看其是否保留有质量保证金。若没有保留或额度太低,应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交付使用资产和资金冲转核算的审计
(一)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审计
交付使用财产是指建设单位已经完成了建设与购置过程,并已办理了验收交接手续,交付给生产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的各项财产。它包括固定资产和为生产、办公或生活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和家具等流动资产。交付使用财产是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最终物质成果,是用货币形式反映的交付使用财产的实际成本,是综合反映基本建设投资效果的一项主要指标。因此,做好交付使用财产的审计监督工作,对于保证建设单位正确计算交付使用财产成本,并将已完工的财产及时交付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交付使用财产的审计,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交付使用财产的验收交接手续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现行制度规定,建设单位通过基本建设过程建造或购置完成各项财产在交付使用时,都应办理验收手续。审查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审查建设单位确定的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组成是否合法。审查建设单位计算的交付使用财产实际成本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是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正确组织交付使用财产的会计核算。为了总括反映交付使用财产的情况,建设单位应设置“交付使用财产”帐户,将移交给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及时登记入帐,以完整反映基本建设的最终物质成果。因此,审查时首先要审核其“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与“交付使用财产”帐户所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数字是否相符,并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帐户与“交付使用财产”帐户进行核对,检查其帐务处理方法有无差错,会计科目有无用错。其次,要审查建设单位对交付使用财产的明细分类核算,是否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类别和名称分别进行。如,有无对于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其他各项交付使用财产混同的情况。最后,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将未办理竣工交接手续,而生产(使用)单位已经使用的财产,记入“交付使用财产”帐户等。若发生这种情况,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补办竣工验收交接手续,各项手续办妥后,再进行交付使用财产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资金转销的审计基本建设资金转销,是指建设单位在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将上年发生的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转销相应的资金来源或待冲基建支出的会计帐务处理工作。
基本建设资金转销,是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运动的重要阶段,是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基本建设投资,随着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就逐渐地转变为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对于这些基本建设支出,拨款单位在下年初建立新帐时,按照有关规定转销与之相应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其资金运动宣告结束;投资借款单位在下年初建立新帐时,不能用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直接冲转基建投资借款,而应按规定冲转“待冲基建支出”帐户上的年末余额,其资金并未退出建设单位。不难看出,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转销工作,对于正确区分各项资金的来源渠道,处理好国家、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准确地计算各项基本建设结余资金,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促使建设单位正确、及时地冲转基本建设资金,加强基本建设资金全部冲转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对基本建设资金冲转进行审计。
● 第三节 建设项目会计报表审计
建设项目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建设单位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投资来源、投资使用等财务状况的会计资料。根据现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建设项目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表、基建借款情况表和投资包干情况表。采用现代审计方法,实质性测试首先对建设项目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从总体上把握建设单位的财务基本情况,作为对其财务会计各项具体内容审计的基础。建设项目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项目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及报送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
2、 审计各种建设项目会计报表的编制依据,如各种统计汇总资料、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是否充分、真实、合规,数字是否准确有效。
3、 审计建设项目会计报表的各项内容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所填列的数字是否准确,说明是否清楚,补充资料是否齐全。建设项目会计报表的内容中各项经济指标在数量上相互衔接性、相互补充的内在联系,即建设项目会计报表的内在勾稽关系如何。
4、 审计建设项目会计报表所填列的内容中反映同一经济业务的经济指标是否相同。反映相关内容的经济业务的数字指标是否一致并相互补充。有些指标同时在不同报表中均有所反映,数字是完全相同的,这就构成了表与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也是审查资金平衡表时应注意查核的内容。
5、 审查建设项目会计报表与统计表、计划表等其他报表之间的相互关系。
6、 在建设项目会计报表审计工作中应注意从总体上掌握以下内容:审查基建拨款、贷款使用效果是否良好;审查投资完成情况;审查在建工程和交付使用财产是否正常;审查基建节余资金是否真实、合理。
一、建设项目资金平衡表的审计
建设项目资金平衡表的审计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审查建设项目资金平衡表帐表是否一致。建设项目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期末数,是根据总帐和有关明细帐的期末余额填列的。在审计时,应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将表内项目与总帐和明细帐有关帐户进行核对,看其是否相符,从而查证建设项目资金平衡表所列各项指标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正确、填列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由于资金平衡表的项目较多,可以采用抽查方式,核实有关数字。在审查中,如发现数字填列存在错弊,应由建设单位予以更正;如发现漏列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填;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内容,应由建设单位予以更改。
2、审查建设项目资金平衡表帐表的勾稽关系。首先,审查建设项目资金平衡表帐表表内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建设项目资金平衡表帐表的基本结构,分为左右两栏,分别反映建设单位的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表中资金占用方和资金来源方各项目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要根据资金占用总额等于资金来源总额的会计原理来验证报表所反映的内容在资金占用总额和资金来源总额上是否平衡。其次,应审查表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资金平衡表内基建拨款合计及借款合计数是否与基建投资表内自开始建设起拨款借款累计数相符;资金平衡表内交付使用资产各项合计数是否与基建投资表内自开始建设起投资完成额合计数相同;资金平衡表待摊投资数是否与待摊投资明细表的合计数相同。资金平衡表除反映本期实际数外,还将上年年末数接转,以便前后衔接,从而形成前期和当期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应当审计资金平衡表中的年初数是否与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各有关项目的期末数相符。最后,审计资金平衡表中的投资完成额是否与统计数字及计划指标基本一致。
二、建设项目基建投资表的审计
建设项目基建投资表是反映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的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建投资表的审计应审计建设项目基建投资表的勾稽关系。重点审计建设项目基建投资表与其他会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进一步查找清楚,视其性质,依法处理。
三、建设项目待摊投资明细表的审计
建设项目待摊投资明细表反映建设项目本年度发生的各种待摊投资明细情况的会计报表。审计要点如下:首先,审计待摊投资明细表的勾稽关系。审查待摊投资明细表的各项目数额是否与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数额相符;审查待摊投资明细表合计数是否与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中待摊投资的合计数相符。其次,审计待摊投资明细表“贷转存利息收入”项目反映的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将贷款转入存款户后所实现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根据“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最后,审计待摊投资明细表“汇兑损益”、“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和“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项目,是否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在审计中,如发现问题,应进一步追查清楚,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四、基建借款情况表的审计
基建借款情况表主要反映建设单位各种基建借款的借入、归还及豁免情况。基建借款情况表的审计重点审查:基建借款情况表各项目数额是否与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数额一致;基建借款情况表其合计数是否与资金平衡表中基建借款的合计数相符。
五、投资包干情况表的审计
投资包干情况表是反映实行基建概算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基建包干节余的提取和分配情况的报表。审计要点如下:首先,审计投资包干情况表的勾稽关系。重点审查投资包干情况表中的数据与批准的包干协议书、设计概算和有关竣工决算报告单中确定的有关数据是否相符;审计投资包干情况表中的数据与有关明细帐上的数据是否一致。
其次,审计有无未经批准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有无漏列、少列已完工程实际支出数等;有无违反规定将应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额不足额上缴。
● 第四节 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的建设期间、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竣工决算的内容由“竣工决算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两部分所组成。竣工财务决算表,是用来反映竣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从开工起至竣工止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的报表。它是分析和考核基建拨款、基建借款及其使用效果的依据。
一、决算报表的审计
由于大、中型和小型项目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其竣工决算报表的设置也不一样。一般来讲,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报表要设置“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此外,还应编制“设备、材料结余明细表”和“应收、应付款明细表”等附表。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报表包括“竣工决算总表”和“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对竣工决算报表的合规性审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竣工决算报表是否按规定的期限编制。按照国家编报竣工决算的规定,竣工决算报表应在办理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有关部门。2、竣工决算各种报表是否填列齐全,有无漏报缺报,已报的决算各表中项目的填列是否正确完整,各表之间具有勾稽关系,应一致的数额是否相符。如“交付使用财产表”的合计数是否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中的“交付使用财产”数额相符;“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的合计数应与“交付使用财产总表”的数字相符;“设备、材料明细表”中设备价值和材料价值应分别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中的“设备”金额和“材料”金额相符;“应收、应付款明细表”中的应收款合计数和应付款合计数应分别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中的“预收及应收款”金额和“应付款”及“未交款项”的金额相符。3、核实报表中有关概算数和计划数是否与批准的概算数和计划数相一致。4、审查竣工决算表中的主要项目金额是否与其历年批准的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主要项目金额相符。例如基本建设拨款、贷款、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等,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并督促建设单位予以调整。5、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基本建设基金借款和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部分)是否与建设银行帐面上的数字相符。6、竣工决算中基本建设结余资金是否正确。其计算公式有: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历年拨款、贷款合计数(不含其它借款)一历年投资完成额合计数-历年应核销其他支出合计数。
二、文字说明书内容的审查
竣工决算报表必须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主要从概(预)算的执行,计划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以年度财务决算资料为依据,分析基本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主要内容包括:
①项目建设的依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日期;
②资金来源的和占用情况,
③投资效果的简要;
④财务管理工作及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⑤结余设备,材料及处理情况。
主要审查竣工决算“文字说明书”和所叙述的事实是否全面系统,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有无虚假不实,掩盖问题等情况。
三、竣工结余资金的审计
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时,必须十分重视竣工结余资金的审计。竣工结余资金与年终财务决算中的结余资金是不完全相同的,因为建设项目竣工后,不再需要占用储备资金,其数额应当越少越好。审计时就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审查竣工结余资金的真实性。
(1)可根据“设备、材料明细表”和“应收、应付款明细表”通过设备材料的盘点和帐薄的核查,落实竣工结余资金的数字。
(2)审查待处理的设备、材料中有无损毁的物资,待处理设备、材料的作价是否合理。
(3)应收、应付款中有无无法回收和支付的款项。
(4)根据以上审查情况,核实结余资金的计算是否正确,并作出相应的评价。一般情况下,竣工结余资金总额不应超过概算总额的2%。
2、竣工结余资金的处理合法性、合规性的审计。
(1)审查竣工结余资金的处理是否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一般应在半年内处理完毕。
(2)审查处理物资的作价是否合理,有关人员有无私分物资和营私舞弊的行为。
(3)审查需要报废的物资损失和坏帐损失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4)审查竣工结余资金是否按原来资金来源渠道分别进行处理的。按照规定,属于投资借款的部分,应用于偿还投资借款,属于企业债券资金的部分,应交回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属于预算拨款的部分,应上交国家付清;属于自筹资金拨款部分的,应退回原拨款单位;如果分不清资金来源渠道,应按原来各资金来源占资金来源总额的比例计算后,按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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