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政治学:法学概论17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9 01:22:17
二、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以消费者的权利为主线,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基础,并根据消费领域中的特殊需要,在第三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具体有以下十项: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
讨论:冲洗遇意外只赔同类同量胶卷是否有法律依据?
消费者在冲洗照片时,照相馆或洗印社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的胶卷,不负担其他责任。
照相馆的声明违反了《合同法》损害赔偿“损一赔一”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中,经营者具有法定的保管义务,一旦胶卷损坏或遗失,经营者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与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7、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问:银行提前30分钟不办业务是否保证了服务的质量?距离银行公布的下班时间还有30分钟,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客户,已经内部结账,不再办理业务。
该行业惯例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49条“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根据《合同法》16条、21条和22条规定,银行营业时间公示牌属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因此,商业银行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不得拒绝为消费者服务。
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问:打折服装到底应该不应该实行“三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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