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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律基础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6-04 10:15:32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的概念     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解释: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例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规范基本特征的有( )。
A、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家制定或认可
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取得社会公众认可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例题2】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和特征。以上的描述均正确。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
2、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3、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非法人—分支机构(缔约能力、诉讼能力);职能部门)。
(3)国家。(特定主体)
(4)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4)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有三项限制。
【例题1】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2007年)
A、公民      B、企业           C、物       D、非物质财富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选项C和选项D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2】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2009年)
A、自然人     B、发明专利         C、劳务      D、物质资料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关系客体。自然人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他三项均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提示: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案例】会计于某在单位领导的授意下,将一张空白发票填写金额后入账。会计于某与其单位领导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法律行为?解析:会计于某虚开发票入账和其单位领导授意虚开发票入账的行为均构成了法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属于积极行为(作为)。
【例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相对事件范围有( )。
A、地震  B、战争  C、签订协议  D、发行公司债券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件中的相对事件。
【例题2】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2005年)
A、订立合伙协议    B、签订合同     C、签订和解协议    D、签发汇票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例题3】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 )。
A、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B、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C、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D、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的种类。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尽经过4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
提示: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形式 效力 制定机关
宪法 最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次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低于行政法规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例题1】下列选项中那些不是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  )。
 A、判例       B、宪法      C、法律       D、裁定书   答案:AD
【例题2】在我国,法律是指由(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A、国务院及各部委B、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    答案:C
【例题3】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
C、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D、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形式。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2、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根据九届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大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发生经济纠纷,除诉讼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方式解决。
【例题1】以下选项中,( )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
A、行政法     B.合同法       C.仲裁法      D.民事诉讼法       答案A
【例题2】 我国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      )基本法律部门
A、行政法规  B、民商法    C、宪法   D、刑法     答案:BCD
六、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例题1】下列争议解决方式中,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的有( )。
A、仲裁     B、民事诉讼     C、行政复议    D、行政诉讼    答案:AB  解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例题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  (2007年)答案:√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例题1】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答案:B   解析:正确选项为B。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
【例题2】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有( )。
A、合同纠纷  B、企业之间的财产产权纠纷   C、婚姻纠纷  D、企业对环保局的处罚不服的纠纷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而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的重要前提。
(四)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例题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B、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C、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D、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例题2】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委员会。( )(2009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机构。根据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例题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的有( )。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口头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所以选项A的仲裁协议有效;扶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所以选项B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选项C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所以选项D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题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仲裁委员会裁定。( ) 答案:×
(六)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3个人,3种意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解释:仲裁庭 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例题1】下列关于我国仲裁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2009年)
A、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B、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C、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可以不开庭进行  D、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再提起诉讼;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可以不开庭进行;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例题2】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C
【例题4】仲裁裁决作出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03年) 答案:√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提示: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提示:(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诉讼管辖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例题1】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在起诉乙公司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B、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D、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地域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提示:关于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例题1】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期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08年3月1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2008年8月底,张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况下搬出了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已知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分析薛某为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08年3月1日,因此薛某应在2008年3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例题2】在如【例题1】中,在上例中,如果2009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猝死,其子女和其保姆为争夺遗产继承权诉至法院。2009年5月10日,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则薛某的继承人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解析:薛某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到2009年3月1日止,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2009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就无法继续行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在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人应在7月1日之前主张支付房租的权利。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①当事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题3】在如【例题1】中,如果2009年6月1日,在薛某多方追讨下,张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付清房租,但到期仍未支付。则薛某主张租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解析: 由于薛某主张权利,张某答应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还款,因此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2009年8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薛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9年8月1 日起到2010年7月31日止。
(3)诉讼时效的延长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否延长,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
【例题1】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答案: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解析: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乙出差遇险虽属不可抗力,但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仍为1年。
【例题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则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适用的情形是(    )。 
A、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不受影响,继续计算B、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C、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障碍消除后重新计算D、权利人可请求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根据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该予以中止,也就是“暂停”。
【例题3】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答案:C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3)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提示: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四、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例题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2009年)
A、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B、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C、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作出其有关资质证书中止的决定不服的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决定不服的
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政复议范围。根据规定,行政人员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选项ABC都是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均可以依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不服单位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决定
【例题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A、郑某不服某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
B、村民李某不服某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李某与高某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
C、甲企业不服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
D、郑某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政复议的范围。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其中包括(    )。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C、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D、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答案:ABCD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级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7、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题1】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A、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B、申请行政复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C、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D、行政复议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AC  解析:选项B: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选项D: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法院受理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了解)
2、法院不受理的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掌握)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题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直辖市部分市民认为市政府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侵犯他们合法权益
B、某税务局工作人员吴某认为税务局对其作出记过处分违法
C、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
D、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
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1)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如本题A选项情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如本题B选项情形。(2)本题D选项情形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解决。(3)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本题C选项情形。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家住甲地的张某因与家住乙地的王某和家住丙地的赵某打架,被丁地派出所拘留并罚款,张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甲地人民法院B、乙地人民法院C、丙地人民法院D、丁地人民法院   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5、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提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五)侵权赔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3、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备注: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3名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两审终审制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 确有错误,可以通过 审判监督程序 予以纠正。
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10种: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责任方式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给予的制裁后果,即刑罚。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   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 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提示: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一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例题1】关于劳动合同的特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B、对于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强制性规范C、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D、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劳动合同的特征。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具有了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例题2】下列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 )。
A、民办非企业单位  B、国办大学 C、事业单位  D、外国境内的企业
     答案:AC   解析:我国《劳动合同法》不适用外国境内的企业、国办大;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备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提示:“其他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其他名义”实践中一般是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同上。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订合同时间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自 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无经济补偿。
1月~1年 (1)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提示:首月不罚(工期减1后乘2)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3、用工满1年 (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11个月);
(3)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例题】小王从2008年2月1日起为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工资每月6千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后小王多次向公司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公司却没有回应。2009年3月公司突然通知小王签订书面合同,薪水降为每月3千元,小王不同意签订该劳动合同。分析该案件应如何解决。
解析:从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小王在该单位工作已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视为用人单位与小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王可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小王可获得从2008年3月起至2009年1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即除了正常的工资外,小王可再获得66000元(6000×11=66000)。
(二)例外情况 :  非全日制  用工  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会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但是如果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解释:连续工作满l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可开始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例题1】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具备法定条件的是( )。
A、赵女士于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2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
B、钱先生于198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50岁的钱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C、孙女士于2005年5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订了为期一年、到期自动续期一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
D、李先生原为甲公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8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先签订一年期合同,如果李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项A中,连续工作不满10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选项B正确。(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不能续订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选项C中,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后仅续订一次。(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选项D正确。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如约定须经公证或鉴证方可生效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开始于鉴证、公证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提示: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法的落实)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提示:(一)工作时间: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
1、标准工时制:(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有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没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定时工作制,也称无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制度。主要适用于一些因工作性质或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岗位。
3、综合计算工时制,也称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仍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形式。
(二)休息休假
1、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无需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即周休息日)。
2、休假,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包括:法定假日和年休假。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工作时间 满l年~10年 满10年~20年 满20年
年休假时间 5天 l0天 15天
不享受年假 (1)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3)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4)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5)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与支付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提示:(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l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l50%支付劳动者工资;(8小时以外加班)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周六、日加班)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五一、十一加班)
加班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休息日 法定休假日
加班工资 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l50%支付 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例题】夏某的日工资为l2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她在2008年10月的一个周六加班了1天,在“十一”国庆节法定假期加班了两天。请问夏某10月份可以获得多少加班工资?如果公司不支付,夏某可以得到什么救济?
解析:夏某周六加班1天,获得2倍工资报酬,l20*2=240元,法定假日加班获得3倍工资报酬,120*3*2=720元,一共是240+720=960元。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王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公司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支付按应付金额即960元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l年 不得超过l个月
1年以上(包括1年)~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6个月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
1、服务期的含义
(1)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例题】某公司为员工李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10万元,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10年。工作满5年时,吴某辞职,吴某应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A、0元    B、2万元    C、3万元   D、5万元  
答案:D 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为5年,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为5万元。
(2)一般而言,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不过,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提示: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4、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应限定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5、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例题】张先生原是某公司的销售总监,公司与他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无论张先生因何离职,离职后l年内不得在本行业从事相关业务,公司在离职、3个月和半年时分三次支付总数为6万元的补偿金。在该公司工作3年后,张先生突然向公司辞职。但公司只给了他第一笔补偿金2万元,其余部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张先生认为公司违约,竞业限制协议已自动失效,遂在离职后4个月到原公司的对手公司上班。请问张先生的做法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其对原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竞业限制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张先生应该先向公司要求支付剩余的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张先生可主张竞业限制协议终止。此时,张先生可以自由择业。然而本案中,虽然张先生只拿到一笔经济补偿,但竞业限制协议并未自然失效,张先生仍然负有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因此,张先生的做法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其对原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医疗期
1、医疗期的概念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与之相对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则称为停工留薪期。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据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医疗期期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计算方法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从第一次病休半年内)
 5年以上 6个月 按l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一年内)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l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一年内)
 5年~10年 9个月 按l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l5年 l2个月 按l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一年半内)
 l5年~20年  l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两年内)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两年半内)
举例:1名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8年3月l5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医疗期应在3月l5日至9月14日6个月内的时间段确定。假设到7月20日,该职工已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若该职工在7月21日至9月l4日之间再次病休,就无法享受医疗期待遇。
提示: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医疗期内的待遇(重点掌握)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例题】2000年3月,王某被某企业录用,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7月20日,王某患病住院,经诊断,需住院1月。王某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停发王某全部工资,并以不能适应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分析该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王某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给予其病假待遇。
解析: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在王某患病住院依规定应享有的医疗期内,即决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王某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补发病假工资和报销医疗费用。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1、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
(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提示: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企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
3、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如果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规章制度的实施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的区别: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一)协商解除,又称意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可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无补偿)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可随时通知(有补偿)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不需事先告知(有补偿)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例题】甲2008年1月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9年2月27日,甲在查询社保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8年1月~3月)的社保费。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9年3月28日甲向单位提出补交社保费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甲向单位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费。请问甲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解析: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用人单位也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该单位对甲要求补交社保费的要求予以拒绝,甲有权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得到经济补偿和补交社保费的待遇。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随时通知(无补偿)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员)(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示(1):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提示(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6种),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延长至任职期满)
提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例题】洪某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2日至2007年3月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公司继续安排洪某在原工作岗位上班,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2008年4月10日上午,洪某在作业时不慎受伤,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洪某为工伤,七级伤残。洪某受伤后,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并保持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早已期满,不同意保持与洪某的劳动关系。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洪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但公司让洪某继续在本单位原工作岗位上工作,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些做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因此,洪某与公司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律保护。洪某在此期间发生了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能解除与洪某的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才可以终止。而洪某不愿意自谋职业,要求与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当给洪某安排适当的工作,不得因工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7种)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1、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即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掌握)
(一)经济补偿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理解即可)。
1、适用条件不同。
(1)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违约金则是约定的,而赔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2、性质不同。经济补偿金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而违约金和和赔偿金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3、支付主体不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而违约金的支付只能是劳动者,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9种)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补偿年限(即工作年限)的计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按l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提示: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或者简写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补偿基数(即月工资标准)的计算标准
(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l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即: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l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3、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计算
(1)《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分两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新规定执行;两段补偿合并计算。
提示: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
①2008年1月1日以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不满1年的,均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的工资补偿。
②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按l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在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目起算;而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
(3)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例题】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分析公司应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 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因此,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例题】下列情形中,属于劳动争议适用范围的有( )。
A、张某自动离职一年后,回原单位要求复职被拒绝
B、王某要求公司增加股权分配
C、李某向银行提出以承包的小卖部抵押贷款被拒绝
D、刘某因工伤致残后,要求企业增加赔偿金数额被拒绝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劳动争议适用范围。选项BC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
1、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解决方法: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二、劳动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没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员
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三)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例题】关于劳动调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工会担任
B、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C、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D、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劳动调解。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三、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与本书第一章所讲的仲裁不同:
1、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而第一章所讲的仲裁,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劳动仲裁的范围与普通仲裁不同;
3、普通仲裁是一裁终局,选择仲裁意味着放弃诉讼(或裁或审);而劳动仲裁却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
提示: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一裁终局制,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一)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仲裁参加人
劳动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当事人代表、第三人和代理人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劳动仲裁机构
(1)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任审判员的;
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④律师执业满3年的。
3、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提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时效
一般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中断 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例题】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B、因拖欠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C、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D、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2、仲裁申请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仲裁受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辩书,劳动仲裁委员会5日内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开庭和裁决
1、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劳动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提示:《仲裁法》规定的民事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庭制
(3)回避制
2、开庭程序
(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2)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裁决
(1)和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调解
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审限(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l5日。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l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提示:(1)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2)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四、劳动诉讼
(一)劳动诉讼申请范围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l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诉讼程序
劳动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简单了解,内容略)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二、营业税特点
1、以非货物营业额为征税对象;
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营业税实行的是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增值税、消费税则按照货物设计相应的税目和税率)
3、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分别是铁道部、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4、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例如企业内部食堂)。
二、扣缴义务人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提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够数时,交个人所得税。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提示:有形资产分为有形动产和不动产。增值税的涉税范围涉及到的是有形动产;对于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形动产≠流动资产  不动产≠固定资产 (例如汽车是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
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销售按销售不动产纳税,自建按建筑业纳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举例:(1)电视机厂在销售电视机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2)歌厅在提供娱乐服务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兼营行为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申报纳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处理,是2009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
举例:某酒店主要经营餐饮和住宿业务,又在店内大堂开设了独立核算的商品部,则该酒店的经营活动属于兼营行为。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
 混合销售 兼 营
是否同时发生 同时发生 不一定
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 针对同一对象:
①同一销售行为;
② 价款来自同一买方 不一定:
①同一纳税人;
② 价款来自不同消费者
税务处理 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 (1)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特殊业务 征营业税 征增值税
1、水利工程水费 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集邮商品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3、报刊发行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4、销售电信物品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 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5、林木管护劳务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6、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 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7、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属于平销返利,属于增值税范围(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四节 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一、营业税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3%
1、子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打捞可比照水路运输的办法征税)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此税目。
提示: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业3%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1、装潢公司为客户包工包料装饰房屋的工程收入,全额计税。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差额计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自建行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先按建筑业3%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5%缴纳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5%
1、金融业子目: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企业将资金贷给其他企业使用)
提示:下列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
(2)金融企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金银买卖业务征增值税)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服务征营业税)
(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提示: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3%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1、各子目的具体范围,如邮政业务包括经营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票发行、集邮和邮件运输、报刊发行等邮政业务活动;
2、销售邮务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3、在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的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五)文化体育业 3%
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体育业(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1、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经营游览场所,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3、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娱乐业5~20%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七)服务业5% 子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差额计税
①包括中介服务,外事服务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缴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②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检验费、打单费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费用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④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⑤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旅店业、饮食业:全额计税
3、旅游业:差额计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
4、租赁业:全额计税
①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
②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
③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
④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广告业: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刊登、发布等活动);广告代理业务可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仓储业:租金全额计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其他服务业:一般全额计税,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①劳务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差额计税;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②消费者持卡消费,营业额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八)转让无形资产,5%一般情况全额计税
1、征税范围: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2、子目: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3、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一级市场)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转让购置或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计税;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的原价或抵债时的作价后额余额为营业额。
(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4)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二级市场)、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5)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6)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①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提示: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九)销售不动产5%一般情况全额计税;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差额计税。
1.、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3、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提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例题1】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是( )。
A、银行销售金银业务B、融资租赁业务C、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业务D、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选项A应当征收增值税;C、D不缴营业税和增值税。
【例题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有( )。
A、广告业B、旅游业C、租赁业D、修理修配业答案:ABC解析:选项D,修理修配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例题3】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有( )。(2006年)
A、销售房地产B、转让土地使用权C、以房产投资入股D、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也不征营业税。
【例题4】下列各项业务中,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有( )。
A、融资租赁业务B、出租文化场所C、转让土地使用权D、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税目。根据营业税法 律制度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应按照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例题5】下列项目中,应缴纳营业税的有( )。
A、非金融机构买卖有价证券的B、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C、企业将资金贷给其他企业使用的D、单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选项A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选项D属于营业税的免税项目。
二、营业税的税率(营业税的税率较简单,掌握)
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营业税的税率
税 率 适用税率的行业
3%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5%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5%~20% 娱乐业
第五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额)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计税营业额(价外费用)不应包括: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营业额的基本规定
1、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提示:(1)核算的顺序:先平均价格,后组成计税价格;(2)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5、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6、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的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普通发票: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7、外币折合人民币的规定: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二、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1、一般: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两个余额计税:(2010年政策发生变化—财税[2010]8号,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考试以教材内容为准。)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题】某运输公司3月份取得运营收入400万元,另取得联运收入200万元,其中支付给其他承运单位承运费100万元,已知交通运输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万元。(2005年)  
A、3  B、12  C、15  D、18  答案:C   解析:应纳营业税额=(400+200-100)×3%=15(万元)。
(二)建筑业
1、一般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提示:如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余额计税: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不同建筑劳务具体规定:  
建筑劳务   计税营业额规定
1、建筑业劳(不含装饰劳务)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自建行为 (1)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2)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提供装饰劳务 营业额为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4、建筑安装工程 (1)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2)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例题1•计算题】2009年9月,某建筑安装企业承包一项安装工程,竣工后共取得工程价款100万元。在施工期间发生劳动保护费5万元,临时设施费3万元,支付职工工资,资金25万元,购买建筑材料等支出40万元。另外,还向发包单位收取抢工费2万元,获得提前竣工奖3万元。计算该企业9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
解析:(1)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抢工费、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本例中,该企业施工期间发生的劳动保护费5万元、临时设施费3万元,支付职工工资、资金25万元以及购买建筑材料等支出40万元,均包括在工程价款100万元中,不是另外单独收取的,但向发包单位收取的抢工费2万元、提前竣工奖3万元是在100万元之外另行收取的,应计入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之中。
(2)该企业9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100+2+3=105(万元)
【例题2•计算题】2009年1月初,甲建筑公司为乙单位盖厂房,甲、乙双方议定由甲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工程合同总价23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材料费150万元,人工费80万元。7月底厂房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计算甲建筑公司7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
解析:(1)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建筑企业承接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甲建筑公司7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150+80=230(万元)
(三)金融保险业
1、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二是以余额为营业额;三是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2、具体规定: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全额计税);
(2)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3)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提示:本期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其中: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但买入价应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时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交纳营业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全部收入(全额计税);
提示:金融企业从事代收电话费、水费、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即手续费)为营业额。
(5)保险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收入。
①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②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储金业务”的应税营业额=(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纳税期期末储金余额)×50%×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前存款的月利率
③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四)邮电通信业
1、一般规定:营业额全额
(1)邮政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传递函件或者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或其他邮政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2)电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或其他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2、余额计税:
(1)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文化体育业
1、一般规定:营业额全额。
2、余额计税: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例题】某歌星租用大华体育馆举办个人演唱会,每场租金30000元,共演出三场,由体育馆售票,共取得票款收入600000元,按票款收入的2%向歌星经纪人支付佣金。营业税税率为3%。该歌星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元。  
A、15300   B、14940   C、18000   D、17640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计算。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应纳营业税税额=(600000-30000×3-600000×2%)×3%=14940(元)。
(六)娱乐业(全额计税)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其他费用。
【例题】2009年8月,某音乐茶座门票收入2万元,台位费、点歌费等收入5万元,茶水、饮料收入12万元;发生工资性支出1.8万元,水电费以及外购烟酒等支出3.6万元。计算该音乐茶座8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
解析:(1)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其他费用。员工工资支出和水电费及外购商品支出不能扣除。
(2)该音乐茶座8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2+5+12=19(万元)
(七)服务业
1、一般规定:从事各项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1)代理业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2)旅店业的营业额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各项收入。
(3)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收取的餐饮收入。
(4)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广告业营业额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刊登、发布等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
(6)租赁业务的营业额为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7)仓储业的营业额为经营仓储业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费用。
(8)其他服务业的营业额为发生其他服务业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和价外费用。
2、特别注意的余额计税:
(1)手续费形成的余额  
(2)共同完成劳务形成的余额:
①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
②组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比照境外旅游办法确定营业额;
③组团在境内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房、就餐、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
④广告代理业,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及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例题1】某旅行社组织50人的旅游团赴太湖旅游,每人收取旅游费2000元。旅行社实际为每人支付住宿费500元、餐费500元、交通费400元、门票80元。已知旅游业营业税税率为5%,该旅行社此次旅游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元。 
A、5000  B、2500   C、1500  D、130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旅游业务以全部的收费减去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旅行社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2000-500-500-400-80)×5%×50=1300(元)。
【例题2】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广告代理业在确定计税营业额时,可以扣除的费用是( )。(2008年)
A、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 B、支付给广告设计者的广告制作费C、支给广告印刷者的广告印刷费D、广告公司发生的人员工资等费用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八)转让无形资产
1、全额计税: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为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转让额,具体包括无形资产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2、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二级市场),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九)销售不动产
1、全额计税:向不动产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营业额扣除有关项目的合法有效凭据(了解)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可以扣除有关项目金额后余额确定营业额的,纳税人必须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相对应的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
2、纳税人不提供或提供的扣除有关项目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例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确定营业额的方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建筑工程实行分包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工程价款后的余额为总承包人的营业额
B、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给分保人的收入后的余额为初保人的营业额
C、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D、从事娱乐业经营的,以向顾客收取的费用总额为营业额(其中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及其他费用)   答案:B解析: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第六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提示:(1)采用差额(余额)计税的行业及项目,考生应重点予以关注。
(2)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例题1】某市商业银行2009年第四季度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取得贷款业务利息收入600万元;支付单位、个人存款利息100万元;
(2)取得转让公司债券收入1100万元,债券的买入价为900万元;
(3)取得金融服务手续费收入15万元;
(4)吸收居民存款500万元。计算该银行第四季度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解析:根据营业税额法律制度规定,贷款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债券等金融商品买卖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提供金融服务,以金融服务手续费为营业额;银行吸收居民存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金融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1)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600×5%=30(万元)
(2)债券转让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用税率=(1100-900)×5%=10(万元)
(3)手续费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15×5%=0.75(万元)
该银行第四季度应缴纳营业税税额=30+10+0.75=40.75(万元)
【例题2】某地邮电局2009年7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传送函件收入9万元;电话、电传收入3万元;销售电信物品收入4万元;报刊发行收入5万元;销售邮务物品收入2万元。计算该邮电局7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解析:(1)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应当征收增值税,而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电信物品、邮务物品和报刊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当征收营业税。邮电通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
(2)该邮电局7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9+3+4+5+2)×3%=0.69(万元)
【例题3】2009年11月,某音乐茶座门票收入2万元,台位费、点歌费等收入5万元,茶水、饮料、鲜花、小吃收入12万元;发生工资性支出1.8万元,水电费以及外购烟酒等支出3.6万元。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娱乐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20%。计算该音乐茶座11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解析:(1)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娱乐业的营业税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各项其他费用。员工工资支出和水电费及外购商品支出不能扣除。
(2)该音乐茶座11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2+5+12)×20%=3.8(万元)
【例题4】2009年12月,某市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甲、乙两个假日旅游团。
1、甲团是由36人组成的境内旅游团。旅行社向每人收取4500元(人民币,下同)。
旅游期间,旅行社为每人支付交通费1600元,住宿费400元,餐费300元,公园门票等费用600元。
2、乙团是由30人组成的境外旅游团。旅行社向每人收取6800元,在境外该团改由当地WT旅游公司接团,负责在境外安排旅游。旅行社按协议支付给境外WT旅游公司旅游费折合人民币144000元。
计算该旅行社12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解析:(1)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旅行社在我国境内组团旅游,其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不是按收取的全部费用为营业额,而是以收取的全部费用减去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门票费等相关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行社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旅行社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业适用的营业额税税率为5%。
(2)该旅行社12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4500-1600-400-300-600)×36+(6800×30-144000)]×5%=117600×5%=5880(元)
【例题5】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出租业务、2009年12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普通住宅10套,面积共计1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为12000元;
2、销售精装修高档公寓3套,面积共计54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为20000元,其中:毛坯房每平方米为18000元,装修费每平方米为2000元;
3、出租写字楼1200平方米,取得租金收入60000元;
已知:销售不动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出租写字楼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计算该房地产公司12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解析: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销售精装修高档公寓的装修费应计入营业额;出租写字楼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1)销售住宅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1250×12000×5%=750000(元)
(2)销售公寓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540×20000×5%=540000(元)
(3)出租写字楼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60000×5%=3000(元)
(4)该房地产公司12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750000+540000+3000=1293000(元)
【例题6】(2009年)某温泉度假酒店是一家集餐饮、住宿和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餐饮企业,酒店设有餐饮部、客房部、娱乐部等经营部门,各经营部门业务实行独立核算。2008年6月酒店取得以下收入:
(1)餐饮收入150万元;
(2)住宿收入86万元;
(3)出租商业用房租金收入9万元;
(4)卡拉OK门票收入17万元、点歌费收入6万元、台位费收入23万元、烟酒和饮料费收入71万元。
已知: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娱乐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20%。要求:(1)计算该酒店当月餐饮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2)计算该酒店当月住宿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3)计算该酒店当月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4)计算该酒店当月娱乐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答案:(1)当月餐饮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150×5%=7.5(万元)
(2)当月住宿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86×5%=4.3(万元)
(3)当月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9×5%=0.45(万元)
(4)当月娱乐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17+6+23+71)×20%=23.4(万元)
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即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1、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没达到起征点不征税,达到起征点全额征税。
2、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减免税
(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共7条)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可收个人所得税。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例题】下列各项金融保险业务中,征收营业税的是( )。
A、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B、人民银行委托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
C、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D、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货物保险业务      答案:B
(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国务院的其他规定:按行业有划分了6类,共计60余条 :
1、金融保险类
(1)保险公司开展的l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6)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8)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按以下规定免征营业税:
①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不予征收营业税;
②企业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③企业处置其所拥有的实物重置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该项资产属于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属于货物的,应当按照增值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2、科技信息类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科研单位承担以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4)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科研单位为研制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提供设计、实验、检测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文化教育类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8)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 日止,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4、军转、残疾和下岗再就业类
(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5)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提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6)再就业优惠——定额减除,招用: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各地可上下浮动20%。
(7)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注意行业限制):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
5、医疗卫生类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6、其他业务类
(1)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2)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以下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3)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
(4)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5)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6)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7)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8)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9)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0)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11)自2006年7月1日起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3)自2010年1 月1 起,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
普通住房:①不足5年——差额计税;②超过5年(含5年)——免税。
非普通住房:①不足5年,全额征税;②超过5年(含5年)——差额计税。
(1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15)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营业税:
①离婚财产分割 ②无偿赠与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7)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18)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19)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例题】下列项目中,免征营业税的有( )。
A、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B、残疾人员为社会提供的劳务C、咨询公司从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业务D、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  答案:ABD 解析:必须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才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下列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1)转让土地使用权(2)销售不动产(3)提供建筑业劳务(4)提供租赁业劳务。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例题1】2006年3月,甲房地产公司采用预收款方式将一栋自建写字楼出售给乙公司。合同规定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当月乙公司预付了1600万元,余款在以后两个月内结清。已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3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万元。(2006年)
A、150  B、80  C、70   D、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纳营业税=1600×5%=80(万元)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地点的一般规定  
应税行为 一般规定 特殊情况
提供应税劳务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1、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承包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提供运输劳务:应当向运输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无形资产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同上)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
销售、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
扣缴义务人  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提示:(1)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1、铁道运营业务:只有中央铁道运营业务,由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申报缴纳;其他在铁路公司或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2、航空运营业务: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3、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单位运营业务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报缴纳。
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管道运输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5、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7、中国银联股份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新系统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5年4月1日起,向上海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例题】下列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符合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9年)
A、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运输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纳税地点。根据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选项B错误;纳税人在本省从事建筑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选项D错误。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提示: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3、保险公司(也是金融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4、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营业税纳税期限的规定执行。
【例题】金融机构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
答案:×解析: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营业税的纳税期限都为1个季度。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特定目的税,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附加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从2010年12月起征税了,以书为准)。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共分三档:
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建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1、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3、“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
4、对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例题】某企业3月份销售应税货物缴纳增值税34万元、消费税12万元,出售房产缴纳营业税10万元、土地增值税4万元。已知该企业所在地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为( )万元。(2007年)   A、4.20  B、3.92  C、3.22  D、2.38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城建税的计算。根据规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4+12+10)×7%=3.92(万元)。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三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三税”,也就相应的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主要有: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l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二)基本规定:
1、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计征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和城建税一样)。
3、征收比率:3%,各地还征 地方教育费附加1%。
4、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4、我国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
5、我国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纳税人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6、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的判断:
(1)住所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习惯性住所的标准,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例送出国留学的孩子)。
(2)居住时间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
提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
(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工资薪金征税的规定(了解)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 ×
1~5年 居民 √ √ √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 √ √ √
提示: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二、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11项。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二、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
 2、内部退养的人员所得:
(1)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举例:某人法定退休年龄60岁,50岁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从原单位一次取得12万元,在内部退养期间,每月从单位取得工资1200元。则每月所得=120000/120+1200=2200;应纳税所得额为2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00×5%=10(元)。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对出租车不拥有所有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出租车拥有所有权: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6、对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对出租车不拥有所有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出租车拥有所有权: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承包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承包、承租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具体项目共29项(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特别注意审稿和书画收入不属于稿酬所得。
其他规定: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1)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2)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
 3、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4、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例如:作家将其书画作品通过“出版社”出版取得的报酬,应属于“稿酬所得”。
  1、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有关税收制度规定如下:
(1)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利息所得:(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2)个人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个人购买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2)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确定;(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比例税率需要记忆。
应税项目 税率 注意事项
工资、薪金所得 5~45%,9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5~35%,5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 3、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实际税率为14%
劳务报酬所得 4、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由于有加成征税规定,实际为3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不超过20000元的20%;20000~50000元30%-2000元;超过50000元40%-7000元。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5)偶然所得;(6)其他所得。 5、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的形式: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应税项目 扣除方法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定额扣除 2008年3月1日起,扣除额为2000元/月(附加费用扣除额2800元,共48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定额扣除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2000元/月)     收入总额=分得的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定额和比例相结合扣除办法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除20%
5、财产转让所得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无费用扣除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1)一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
(2)附加扣除:①范围:外籍人员、外籍专家;在境外任职的中国公民;②标准:月扣除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比照此税目执行。
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费用扣除: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小扣除原则,两个标准按少的扣除)。
(8)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9)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10)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1、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掌握)
(1)基本规定:限额扣除法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项目: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②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包括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
③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④对汶川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对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熟悉)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例题】 国内某作家创作的一部小说在报刊上连载三个月,第一个月支付稿酬3000元,第二个月支付稿酬4000元,第三个月支付稿酬5000元,计算该作家取得稿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作家取得稿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4000+5000)×(1-20%)×20%×(1-30%)=1344(元)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
(1)明确税收优惠,有无免税所得;
(2)明确适用的应税项目;
(3)根据所得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定要注意扣除的问题;
(4)如为累进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5)计算应纳税额:①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6)如有税收优惠,注意减免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1、一般计算:应纳税额=(每月收入-20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中国公民王某2009年每月工资4000元,计算王某2009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全年工资应纳税额合计=[(4000-2000)×10%-25]×12=2100(元)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当月工资够缴税标准:工资、奖金分别计算。
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举例】中国公民王某2009年l~12月份每月工资4000元,12月份除当月工资以外,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元。王某2009年应缴纳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① 全年工资应纳税额合计=[(4000-2000)×10%-25]×12=2100(元)
 ②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6000÷12=500(元),适用税率为5%,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6000×5%=300(元)
 ③ 王某2009年应缴纳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2100+300=2400(元)
提示:王某2009年12月应缴纳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2100÷12+300=475(元)。
(2)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当月工资不够缴税标准:工资、奖金合并计算。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王某为中国公民,2009年在我国境内l~12月每月的绩效工资为2000元,l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24000元(兑现绩效工资)。计算王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①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每月奖金平均额=[24000-(2000-2000)]÷12=2000(元)
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为l0%,速算扣除数为25。
 ②该笔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额=[24000-(2000-2000)]×10%-25=2375(元)
提示:(1)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1)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王某为中国公民,2009年承包经营一个招待所,全年承包所得是80000元(已扣除上交的承包费),计算王某200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应纳税额=(80000-2000×12)×35%-6750=1285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3、每次劳务报酬所得额>20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举例】某演员王某进行演出,取得出场费40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析:(1)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
(2)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20%+12000×30%=7600(元)提示:简便算法:32000×30%-2000=7600(元)  
上题延伸:(1)假如王某从其取得的出场费入40000元中拿出4000元进行公益捐赠,则:
①捐赠限额=40000×(1-20%)×30%=9600(元)>4000(元),②应纳税所得额=32000-4000=28000(元)
③应纳税额=28000×30%-2000=6400(元)。
(2)假如王某从其取得的出场费收入40000元中拿出4000元捐赠给某单位,应纳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五)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1-30%)
【举例】某作家写作一本书出版,取得稿酬20000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1-30%)=2240(元)。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例题】2008年我国某作家出版一部长篇小说,2月份收到预付稿酬20000元,4月份小说正式出版又取得稿酬20000元;10月份将小说手稿在境外某国公开拍卖,取得收入100000元,并按该国有关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00元。
要求:计算该作家上述所得在中国境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
(1)稿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000)×(1-20%)×20%×(1-30%)=4480(元)
(2)拍卖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拍卖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0%)×20%=16000(元)
(3)在我国共纳个人所得税=4480+16000-10000(境外已纳税额)=10480(元)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20%(1)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l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适用5%的税率;(2)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张先生为自由职业者,2009年8月取得如下所得:从A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16000元,从B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7000元,兑现8月10日到期的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1500元。
要求:计算张先生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起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为5%。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20%×50%+7000×20%=3000(元)
(2)储蓄存款利息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12×2×5%=12.5(元)
(3)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2.5=3012.5(元)。
 (八)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
应纳税额= [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一800元]×20%(出租住房10%)
 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出租住房10%)
(九)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提示: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王某2009年4月1日将一套居住了2年的普通住房出售,原值12万元,售价30万元,售房中发生费用1万元。
要求:计算王某出售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应纳个人所得税=[30-12-1]×20%=3.4(万元)
提示: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归纳对比表
(纳税期限)应税项目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月)工资薪金所得 9级超额累进税率 每月收入-2000或4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5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对企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承包经营 5级超额累进税率 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或者分得的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2000元/月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次)劳务报酬所得 名义上为比例税率,实际上为3级超额累进税率 (1)每次收≤4000元: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次)稿酬所得 20%比例税率,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同劳务报酬 应纳税所得额×14%
(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比例税率 同劳务报酬 应纳税所得额×20%
(次)财产租赁所得 20%比例税率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应纳税所得额×20%
(次)财产转让所得  20%比例税率 (1)一般情况下: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受赠人转让无偿赠与的不动产:收入总额-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20%
(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20%比例税率 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20%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12个问题)
(一)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二)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只适于三个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三)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2、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3、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按“工资、薪金所得”, 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七)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1、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
  (十)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2000元扣除标准)。
 (十一)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十二)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 “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李某2009年3月取得如下收入:(1)薪金收入2900元;(2)一次性稿费收入5000元;(3)一次性讲学收入500元;(4)一次性翻译资料收入3000元;(5)到期国债利息收入886元。计算李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1)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900-2000)× 10%-25=65(元)
(2)稿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1-30%)=560(元)
(3)一次性讲学收入500元,属劳务所得。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500-800=-300(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翻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5)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李某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65+560+440=1065(元)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熟悉)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提示: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 外,另从原任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残疾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7、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自2009年5月25日起,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一)代扣代缴方式 
1、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2、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税务机关按 所扣缴税款的2%付给手续费。
 (二)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纳税期限:一般都是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自行纳税期限:
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 纳税期限(熟悉)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账册健全的: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并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终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账册不健全:其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征收方式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取得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7日内预缴税款,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居民纳税人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纳税地点(熟悉)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地点: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全是个人独资,按所有企业经营所得额 确定适用税率,按各个企业占的比例分别办理年度纳税申报;(2)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的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汇算清缴所在地,并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需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只有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缴纳个税由各银行汇总缴给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提示:(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内地拥有的房产,也要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从地理位置上: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从征税对象上:指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
1、从价计征: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10%~30%),税率为1.2% 。
(1)房产原值:会计制度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或原价)。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中央空调、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提示:对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提示:①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②出租房产的,执照租金收入计征。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算(重点)
1、两种计税方法
(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 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例题1】某企业一处房产原值1000万元,账面已提折旧600万元。2009年7月1日用于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投资期为5年,已知改企业当年取得固定收入5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09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 )万元。解析:该企业2009年前半年 应缴纳的房产税=1000×(1-30%)×1.2%÷2=4.2(万元)后半年=50×12%=6(万元),2009年应缴1000×(1-30%)×1.2%÷2+50×12%=10.2(万元)
【例题2】王某自有一处平房,共16间,其中用于个人开餐馆的7间(房屋原值为20万元)。2009年1月1日,王某将4间出典给李某,取得出典价款收入12万元,将剩余的5间出租给某公司,每月收取租金1万元。已知该地区规定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则王某2009年应纳房产税额为( )。
解析:(1)开餐馆的房产应纳房产税=20×(1-20%)×1.2%=0.192(万元);(2)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王某作为出典人无需缴纳房产税;(3)出租房屋应纳房产税=1×12×12%=1.44(万元);(4)三项合计,应纳房产税=0.192+1.44=1.632(万元)。
四、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免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不免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5)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五、房产税征税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1、只有第一种情况从“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都是从“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提示:我国目前房地产类税收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 “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例题】境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
答案:×  解析:契税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一级市场);
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二级市场: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
4、房屋赠与;承受方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计税依据只考虑其价格的差额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
(6)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7)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①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②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动产的价格
具体情形 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 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地区幅度比例税率(3%-5%)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例题1】林某有面积为14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96万元。黄某有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72万元。两人进行房屋交换,差价部分黄某以现金补偿林某。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3%,黄某应缴纳的契税税额为( )万元。
解析: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黄某应缴纳的契税=(96-72)×3%=0.72(万元)。
【例题2】2008年,王某获得单位奖励房屋一套。王某得到该房屋后又将其与李某拥有的一套房屋进行交换。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奖励王某的房屋价值30万元,李某房屋价值35万元,协商后,王某实际向李某支付房屋交换价格差额款5万元。税务机关核定奖励王某的房屋价值28万元。已知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为4%  。要求:计算王某应缴纳的契税税额。
解析: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权属的应视同房屋赠与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即28万元。房屋交换且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应由多支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房屋价格的差额,即5万元。因此,王某应就其获奖承受该房屋权属行为和房屋交换行为分别缴纳契税。
(1)王某获奖承受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税额=280000×4%=11200元
(2)王某房屋交换行为应缴纳的契税税额=50000×4%=2000元
(3)王某实际应缴纳的契税税额=11200+2000=13200元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五、契税征收管理
1、契税纳税环节: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契税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3、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使用的车船也需要缴纳车船税,他们是车船税的纳税人。(书上只有城建税、附加内外资企业、内外籍有差异,其他税内外无差异)
2、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3、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4、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
1、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税车辆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拖拉机、非机动车免征车船税。)
2、船舶。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自重吨位、净吨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
税 目 计税单位 应纳税额
载客汽车、摩托车 每辆 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率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 净吨位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 净吨位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减半征收)
四、车船税税收优惠,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无轨电车缴税)。(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 “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提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3、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例题1】张某2008年4月12日购小轿车1辆,到当年12月31日未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已知小轿车年单位税额480元。要求:计算张某2008年应缴纳车船税税额。
解析:(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应缴纳车船税=480×9÷12=360(元)
【例题2】某小型运输公司拥有并使用以下车辆:从事运输用的净吨位为2吨的拖拉机挂车5辆,5吨载货卡车10辆,净吨位为4吨的汽车挂车5辆。当地政府规定,载货汽车的车辆税额为60元/吨。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车船税。
解析:(1)拖拉机挂车的车船使用税=2×5×60=600(元)  (2)载货卡车的车船使用税=5×10×60=3000(元)。
(3)汽车挂车的车船使用税=4×5×60=1200(元)     合计应纳车船使用税=600+3000+1200=4800(元)。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1、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即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土地。
2、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类型 计税依据
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 测定面积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车船税定额)
1、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2、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题】 某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为25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版式地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2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解析:该企业年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25000×2=50000(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规定,此处特殊规定,规定列出项目近30项。主要注意的项目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7)供热企业暂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廉租住房用地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次月(除了新征用的耕地,其余都是从“次月” 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用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印花税最早始于1642年的荷兰。
印花税的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2、征税范围广泛;3、税率低;4、纳税人自行完税。
二、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 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签订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1、经济合同类(10类):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关注以下具体内容:
(1)购销合同中:①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上述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②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3)财产租赁合同中: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4)借款合同中: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5)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其中:①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这是“产权转移书据”)。②技术咨询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些合同不贴印花。③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6)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纳印花税。
(7)合同签订就纳印花税,未按期兑现的合同亦应纳印花税。
(8)办理一项业务,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是“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不反应生产经营活动,不缴印花税。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1)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
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不包括税务登记证、卫生证。
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类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经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凭证 纳税人 税率 计税依据
(1)借款合同 立合同人 0.05‰
万分之零点五 借款金额
(2)购销合同  0.3‰
千分之零点三  合同记载购销金额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
(4)技术合同    所载金额(价款、报酬和使用费)
(5)加工承揽合同  0.5‰
千分之零点五
  加工或承揽收入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费金额
(7)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和保险费
(5)财产租赁合同  1‰  千分之一  租赁金额
(7)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
(9)财产保险合同    支付(收取)的保险费
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包括A股和B股) 立据人(2008年9月19日起出让方纳,受让方不纳)    所载金额
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立据人 0.5‰
千分之零点五   所载金额
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 立账簿人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
营业账簿除记载资金账簿外的其他账簿  定额 (5元/ 件)   件数
权利、许可证照 领受人 定额 (5元/ 件)   件数
提示:(1)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每件5元。
(二)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0.05‰、0.3‰、0.5‰、1‰)印花税的具体比例税率不需记忆,但必须会运用税率计算税额。
2、定额税率:5元: 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税额为每件5元。
【例题1】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规定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形式的税种有( )。
A、印花税B、契税C、营业税D、房产税
答案:A 解析:印花税规定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其余选项均为比例税率。
【例题2】下列各项中,按件贴花、税额为每件5元的印花税应税凭证有( )。
A、权利、许可证照B、营业账簿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C、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D、合同类凭证
答案:AC解析: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每件5元。
(三)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1)记载资金的账簿,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2)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例题1】某企业2009年实收资本为500万元,资本公积为400万元。该企业2008年资金账簿上已按规定贴印花2500元,税率万分之五。该企业2009年应纳印花税为( )。
A、500元B、750元C、2000元D、4500元
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印花税税额的计算。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该企业2009年应纳印花税=(5000000+4000000)×0.5‰-2500=2000(元)。
【例题2】永兴电厂与某水运公司签订了两份运输保管合同:第一份合同载明的金额合计50万元(运费和保管费并未分别记载);第二份合同中注明运费30万元、保管费10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永兴电厂第一份、第二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
解析:(1)第一份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税额=500000×1‰=500(元)
(2)第二份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00000×0.5‰+100000×1‰=250(元)
【例题3】某公司上年度新启用非资金账簿15本,除此之外,还签订了如下经济合同:
(1)与购货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规定用40万元的产品换取40万元的原材料,合同已履行。
(2)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一项货物运输合同,注明运输费和装卸费金额为10万元(其中1万元装卸费)。
(3)以本公司财产50万元作抵押,取得某银行抵押贷款100万,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年底归还,但年底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按照合同规定将抵押财产产权转移给该银行,并依法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
要求: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
解析:(1)新启用账簿应缴纳印花税税额=15×5=75(元)
(2)易货购销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税额=(400000+400000)×0.3‰=240(元)
(3)运输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税额=(100000-10000)×0.5‰=45(元)
(4)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税额=1000000×0.05‰+500000×0.5‰=300(元)
四、印花税税收优惠 
1、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公益性赠与)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特定情形免税:
(5)单据免税: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
(6)企业兼并并入资金免税
(7)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税(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8)特殊情形免税: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9)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10)书、报、刊合同免税。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11)外国运输企业免税。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12)特殊货运凭证免税:军事物资、抢险救灾物资、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13)物资调拨单 免税。
(14)同业拆借合同免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
(15)借款展期合同免税,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16)拨改贷合同免税,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
(17)合同、书据免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18)国库业务账簿免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
(19)委托代理合同免税,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印花税。
(20)日拆性贷款合同免税,对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以内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印花税
(21)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
(22)电话和联网购货免税
(23)股权转让免税。
五、印花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二)纳税地点: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间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纳税期限: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四)缴纳方法: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
1、自行贴花。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向当地纳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足印花并自行注销。这是缴纳印花税的基本方法。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足印花。
2、汇贴汇缴。
提示: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同一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3、委托代征。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特点:1、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2、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3、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进口不缴税。
1、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
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例题】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缴纳资源税的有( )。
A、冶炼企业进口铁矿石B、个体经营者开采煤矿C、军事单位开采石油D、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答案:BC
三、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
四、资源税的税目与税额
(一)资源税税额: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固定税额 从量征收。
(二)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1)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
(2)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1)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2)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6、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六、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例题1】某油田3月份生产原油5000吨,当月销售3000吨,加热、修井自用100吨。已知该油田原油适用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为8元/吨。该油田3月份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元。(2009年)
A、40000B、24800C、24000D、23200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应缴纳的资源税=3000×8=24000(元)。
【例题2】某油田2008年11月份生产原油10万吨,其中销售7万吨,加热、修井用1万吨,库存2万吨,当月在采油过程中回收并销售伴生天然气2000万立方米。已知:该油田原油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天然气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千立方米。计算该油田11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1)原油应纳资源税税额=7×8=56(万元)
(2)天然气应纳资源税税额=2000万立方米×8元/千立方米=16(万元)
(3)该油田11月份应纳资源税总额=56+16=72(万元)
【例题3】某铜矿2009年12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4万吨,移送使用入选精矿1万吨,选矿比为20%。已知: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2元/吨。计算该铜矿12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规定,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税。
(1)销售铜矿石原矿应纳资源税税额=4×l.2=4.8(万元)
(2)入选精矿的铜矿石原矿应纳资源税税额=1÷20%×1.2=6(万元)
(3)该铜矿12份应纳资源税税额=4.8+6=10.8(万元)
【例题4】某煤矿2009年10月份生产销售原煤15万吨,生产天然气500万立方米,自用原煤加工洗煤3万吨,综合回收率为60%。已知:该煤矿煤炭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5元/吨,天然气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0元/千立方米。计算该煤矿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1)销售原煤应纳资源税税额=15×1.5=22.5(万元)
(2)自用原煤应纳资源税税额=3÷60%×1.5=7.5(万元)
(3)该煤矿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22.5+7.5=30(万元)
七、资源税的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4、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l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l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5、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八、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天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或应支付货款凭据当天
(二)资源税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资源税纳税期限:1、3、5、10、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以l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了解):1、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2、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3、征税范围比较广;4、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5、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二、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提示:转让方将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受方,转让方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三、征税范围(掌握)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国家才是所有者,才能出让);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2、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易出单选题、多选题)
具体情形 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出售 (1)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2)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 (1)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继承、赠与 非公益性赠与 (1)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2)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3)公益性赠与: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3、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1)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2)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双方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产权发生转移 产权未发生转移
5、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以房地产与另一方的房地产进行交换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
6、合作建房 建成后转让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7、房地产的出租  房地产的出租
8、房地产抵押 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
 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9、其他 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例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
A、公司与公司之间互换房产            B、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产
C、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取得房产      D、双方合作建房按比例分配房产后自用
答案:A 解析: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产,没有发生房屋产权的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取得房产、合作建房按比例分配房产后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一)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重点掌握)
1、销售新房及建筑物(5项扣除项目) 2、销售旧房及建筑物(3项按评估价格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包括地价款,有关费用和税金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提示:①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②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3)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金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2)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提示:销售旧房及建筑物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够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例题1】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额时可以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有(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B、房地产开发成本C、转让房地产缴纳的营业税D、转让房地产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答案:ABC
【例题2】纳税人转让旧房,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有( )。
A、转让环节缴纳给国家的各项税费 B、经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C、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D、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答案:ABD  解析:本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不允许扣除管理费等三项费用,只有转让新建商品房项目时,才允许按照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三)几种特殊事项的税务规定: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极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至l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l00%至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计算步骤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3)计算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
(4)计算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5)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按照计算出的增值率,确定。
(6)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例题1】 某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8年12月将一座写字楼整体转让给某单位,合同约定的转让价为20 000万元,公司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1 000万元,印花税10万元。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税金为3 0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 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 2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已知:该公司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计算该公司转让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解析:(1)房地产转让收入为2000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000+4000)×10%=700(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000(万元)
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为:(3000+4000)×20% =1400(万元)
⑥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4000+700+1000+1400=10100(万元)
(3)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20000-10100=9900(万元)
(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9900÷10100≈98%
(5)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9900×40%-10100×5%=3455(万元)
【例题2】2008年某国有商业企业利用库房空地进行住宅商品房开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2 84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160万元;住宅开发成本2 800万元,其中含装修费用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3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年住宅全部销售完毕,取得销售收入共计9 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95万元;缴纳印花税4.5万元。已知:该公司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计算该企业销售住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解析: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允许作为税金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允许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数的20%加计扣除。
(1)住宅销售收入为900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840+160=3 000万元
②住宅开发成本为28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000+2800)×10%=580(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 495+4.5=499.5(万元)
⑤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2800+580+499.5=6879.5(万元)
(3)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9000-6879.5=2120.5(万元)
(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2120.5÷6879.5≈31%
(5)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2120.5×30%=636.15(万元)
【例题3•计算题】某公司2009年转让一处旧房地产取得收入1600万元,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为800万元,该公司支付给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费20万元,缴纳的与转让该房地产有关的税金l0万元。计算该公司转让该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解析:(1)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司转让该旧房地产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屋的评估价格、支付给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缴纳的与转让该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扣除项目金额=200+800+20+10=1030(万元)
(2)计算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增值额=1600-1030=570(万元)
(3)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
增值率=570÷1030=55.3%,说明增值额超过了扣除项目金额的50%,但未超过100%。
(4)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 570×40%-l030×5%=176.5(万元)
六、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例题】下列各项中,可以不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
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房产                 B、工业企业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C、房地产公司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D、某商场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自行转让原房产
答案:BD  解析: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免征土地增值税;工业企业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和某商场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自行转让原房产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国家机关转让自用房产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七、土地增值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纳税地点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常转让经审核可按月按季申报纳税。
2、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之后办理纳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区分“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2、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3、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有无帐可查或申报不可信的五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核定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可;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居住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与义务并不是对等的,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1)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机关拥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2)义务:包括宣传税法(每年4月税法宣传月),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等。
(2)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其他义务。
【例题1】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征税方依法享有一定权利。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权利的有( )。
A、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B、诉讼权C、估税权D、知情权   答案:C
【例题2】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有( )。答案:ABCD
A、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情况保密                      B、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C、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D、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
1、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增值税;与进口有关的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
②消费税;与进口有关的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
③车辆购置税;
④中央企业所得税(2002-2008年期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等。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目前资源税暂不征收);2002~2008年期间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2、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营业税;
②个人所得税;
③第五章的小税种: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部分地区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
3、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①进出口关税;
②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
③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等。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与范围
1、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2、税务登记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②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③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例题2】下列组织和人员中,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有( )。
A、国有企业  B、某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C、出版社  D、在集贸市场流动卖菜的农村菜农
答案:ABC解析: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凡是从事生产经营、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两个时间: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②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二)税务登记内容:
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例题】某中介服务公司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其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期限是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答案:C解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提示: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5、注销税务登记:先税务后工商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例题】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有( )。
A、纳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                 B、纳税人变更经营范围
C、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 D、纳税人到外县进行临时生产经营活动
答案:ABCD解析:税务登记的情形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等几种情形。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非正常户的处理: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 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三、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证设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提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l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例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这里的一定期限内是指( )。
A、7日内    B、15日内     C、30日内    D、45日内    答案:B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四)发票管理: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1、发票的概念与种类(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种类:划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具备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功能;专业发票是指由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开具的专业性很强的发票。专业发票通常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的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的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者收款原始凭证
            第三联,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普通发票的管理,包括发票的种类和样式;发票的印制、领购;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发票的检查等内容。
(1)领购发票的程序。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购票方式包括:批量供应、交旧购新 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2)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例题】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答案:√
(4)发票的开具和保管,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 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①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②时间: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提示: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5)发票的检查;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①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②调出发票查验;应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限本县(市)范围内使用】,将空白发票调出,应当开具收据。
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④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例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发票检查中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2006年)
A、调出发票查验                             B、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C、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D、检查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答案:ABCD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统一印制,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发票当月可作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四、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手续。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自行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以寄出邮戳日期为申报日期)、数据电文申报(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申报日期)、其他方式(如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二)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范围
查账征收 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 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能控制原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的单位)
查验征收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税款缴纳方式主要有: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其他方式(如利用网络、用IC卡纳税等,适用于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的纳税人)。
二、税款征收措施,主要有核定调整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享有税收优先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等
(一)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或其他方法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1)关联企业: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2)适用纳税调整的情形
     ①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②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③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④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⑤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3)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的方法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3、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4)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须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纳税担保人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只能提供抵押、质押方式,不适用保证方式。
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估算;不得低于应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只对纳税人适用)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冻结权: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权: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3、税收保全的执行与后果,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经通知纳税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都适用)——拍卖优先 的原则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强制执行的实施: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范围之内。
(六)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权:①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发生的先后顺序;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③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①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③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④纳税人有合并、分立的情形的:承担连带责任⑤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4、税款的追缴与退还(掌握)
情形 原因 处理
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相互抵扣
税款的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累计数额10万以上可延长到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纳税检查)的概念与类型(见教材260页)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税务检查的类型: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
1、税务检查的形式:调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协查(包括函件协查和网络协查。)
2、税务检查的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逻辑推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等。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主要有6项权利(发票检查权是税务检查权之一):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存款账户检查权(见教材261页)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提示: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见教材262页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选择复议(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必经复议(必需先复议,后起诉)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税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税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除(1)(2)(3)外(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3)税务机关不予抵扣税款;(4)税务机关不予退还税款,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
税务的技术性争议,适用复议前置。常见的税务争议为主体、数额、方式等争议,不包括处罚、强制、保全。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此处的规定不含规章)
【例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 )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B、不予审批减免税 C、不予核准延期申报  D、不予抵扣税款
答案:BD 解析:复议前置的纳税争议只有以下四种情形:(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3)不予抵扣税款;(4)不予退还税款。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提示: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申请人按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只有符合几种法定情形之一时,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不需要开庭。诉讼都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
3、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4、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5、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6、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生效时间:仲裁决定作出之日;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
【例题】税务局稽查局对某纳税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纳税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向稽查局的主管税务局申请复议。稽查局没有依法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机关审理后决定,变更罚款为5万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该纳税人逾期未向法院起诉。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如果该纳税人不能按规定缴清10万元罚款,则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申请复议
B、税务局稽查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C、该纳税人应当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
D、如果该纳税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罚款5万元的复议决定,由主管税务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BD解析(1)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处罚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事项,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处罚不服,不需要先缴纳罚款或提供担保才能申请复议。A错误;(2)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B正确;(3)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C错误;(4)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选项D正确。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的项目: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对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不服。)。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复议)。
【例题】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           B、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保全措施
C、税务机关不予开具完税凭证的行为D、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行为
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申请。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外,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均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情形 起诉时间
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
提示: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可以停止执行 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可以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税收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1)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对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
(2)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七类。
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1万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⑦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1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万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5 000元的罚款。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 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2 000~1万的罚款。
类型 界定及处理
欠税 纳税人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5倍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3倍罚款。
偷税(常考) 手段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结果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处理 ①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抗税 界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处理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5倍罚款。
骗税 界定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处理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5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万的罚款
银行等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①未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2000~2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万的罚款
 ②检查、冻结、扣缴税款:10~50万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1万的罚款
 ③非法提供:没收违法所得,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逾期未缴:50%~5倍
 ②完税凭证:2000~1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万的罚款
 ③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的,收缴或停止发票
 ④对税务代理人处税款50%~3倍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违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13项)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了解)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提示: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所谓“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实际日期 票据日期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1、2、10 前加“零”(1-9、10、20、30日)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 
日为“拾壹”至“拾玖”:11-19前边加1 前加“壹”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熟悉)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核准制: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除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3、备案制: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时间:实际情况发生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撤销的情形 时间规定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存款人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销申请 如存款人未申请撤销,银行应通知该单位办理销户手续,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类型 用途 使用规定
1、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 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支取现金。
3、专用存款账户 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向其他或上下级账户划拨资金
5、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7、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
(3)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不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存款人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2、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第三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一)银行卡的概念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分类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2、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3、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4、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信用卡(可以透支)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不能透支) 转账卡(含储蓄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掌握)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1、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3)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3、银行卡销户时:(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透支、不得提现。
2、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3、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途径: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2)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3)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4)诉讼。
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P292)
(一)计息,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1、免息还款期待遇。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的优惠,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3、贷记卡持卡人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1)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2)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
4、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二)收费
1、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2、持卡人在他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应向发卡行按规定标准缴纳手续费:(1)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
(2)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由发卡银行确定)。  
第四节 结算方式
我国传统的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种,此外还包括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等。
一、汇 兑(P294)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包括信汇、电汇。
1、汇兑在异地结算中使用。
2、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3、汇兑程序。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P297)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2、.结算业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使用单位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4、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5、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注意多选题)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6、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例题1】2009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3月4日,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已知3月7日、8日、14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2009年)
A、3月6日  B、3月9日  C、3月13日  D、3月16日
答案:D解析: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中,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本题中,3月4日发出提货通知,从3月5日开始计算,10天后是3月14日,因为3月14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所以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货款的日期为3月16日。
三、委托收款(P299),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1、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2)根据委托收款的有关规定,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例题】甲公司委托乙银行向丙企业收取款项,丙企业开户银行在债务证明到期日办理划款时,发现丙企业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可以采取的行为是( )。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四、国内信用证(P300),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转让,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例题】下列关于国内信用证办理和使用要求的表述中,符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
A、信用证结算方式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
B、开证行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30%的保证金
C、信用证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D、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
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选项A错误;开证行在决定受理申请人开证申请,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而并非是30%,选项B错误;信用证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选项C正确;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选项D错误。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狭义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无条件支付
 (二)票据当事人
类别 具体内容 含义 汇票 本票 支票
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出票人 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银行汇票:银行
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银行 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收款人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付款人 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背书人 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 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基本当事人【举例】出票人A开具票据给收款人B,付款人是甲银行,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给D,D是持票人。则出票人A、付款银行、收款人B 是基本当事人;背书人C与被背书人D是非基本当事人。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本票的付款人和出票人相同)。
2、非基本当事人【举例】AB之间签订买卖合同,A向B开具商业汇票,付款人是A的开户银行C(承兑行)。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D又将票据背书给E,E要求D提供保证,当持票人E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可以通过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
(2)票据是文义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或一次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或二次请求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等)出示票据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的行使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即其前手(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进行。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效12天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1)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2)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1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情形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3个月
2、追索权的行使以获得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为前提。
3、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六)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1、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付款人付款。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3、拒绝付款。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举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10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签发了一张支票,如果B发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其却向A提示付款。在这种情况下,A有权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B提出抗辩。
(2)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4、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举例:A向B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的出票日期为4月1日,汇票金额为100万元,这里的承兑银行为票据的债务人。B背书给c,C背书给D,D是最终的持票人,此汇票应该在7月10日之前提示付款。假设D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银行账户的资金不够为理由拒绝向D付款,此时银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三、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1、出票的概念,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这两者缺一不可。
(1)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2)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2、票据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 “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二)背书
1、概念和种类
(1)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3)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①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举例】A转让一张100万的汇票,委托B收款,B为代理收款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为A,B无权将票据背书转让。
②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举例】A将票据出票给B,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C为票据权利人。C将票据质押背书给D, D为质权人,不是票据权利人,D无权将票据背书转让。
2、背书记载事项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3、背书连续及其效力。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4、不得进行的背书
(1)“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是指记载了“不得转让”,此时票据不得转让,例如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三)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1、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举例】A出票给B,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如果是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没有在法定期间提示承兑,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1、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提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保证的记载事项
(1)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2)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
①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②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附条件总结:(1)背书:背书附条件时条件本身无效,背书是有效的;(2)保证:票据保证时不能附条件,如果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3)承兑:承兑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票据追索
(一)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的内容(1)最初追索权的客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客体。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即可从持票人处取得票据、有关拒绝证明和利息、费用的收据,并可据此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票据法》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追索权的行使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举例】A向B签发了一张出票后3个月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是100万元,出票日期4月1日,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D背书转让给E,E作为持票人,7月2日D提示付款,被银行拒绝付款,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7月5日之前。如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P318),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出票人是银行;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时一并交给汇票上记名的收款人。
2、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都是个人)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所有的票据都是无条件支付。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5、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
6、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二、商业汇票(P323),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商业汇票种类,按照承兑人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
2、商业汇票适用范围:只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法人及组织)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其中,“出票人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商业汇票中的几个期限:汇票先提示承兑后提示付款,见票即付是例外。
(1)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付款人在接到开户银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5、银行承兑汇票的两个“万分之五”(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6、商业汇票贴现(P328)
(1)贴现条件:①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③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的计算=面值×贴现率×贴现期限(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例题】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一批原材料,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月10日,到期日为5月10日。4月6日,乙企业持此汇票及有关发票和原材料发运单据复印件向银行办理了贴现。已知同期银行年贴现率为3.6%,一年按360天计算,贴现银行于承兑银行在同一城市。据票据法律制度有关规定,银行实付乙企业贴现金额为( )元。
A、301680  B、298980  C、298950  D、298320 答案:B解析: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本题中贴现日是4月6日,汇票到期前1日是5月9日,一共是34天。企业从银行取出的金额=300000-300000×3.6%×(34÷360)=298980(元)。
三、银行本票(P329):单位和个人仅限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支付各种款项。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汇票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 “挂失止付”形式补救。
3、银行本票可以交付收款人,也可以背书转让。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本票只适合同一票据交换区。
6、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银行)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7、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四、支票(P333),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1、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更改:票据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支票种类: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目前只有前两种)。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支票金额:(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则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4、支票出票人的签章
(1)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可给自己出支票。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汇票、本票、支票相关项目比较: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汇票
票据种类 使用者 适用地域 出票人 提示付款期 用途
银行汇票 单位、个人 同城、异地 银行 出票日起1个月内 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也可提现
商业汇票 单位(自然人不得使用) 同城、异地 单位 汇票到期日起10日(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只能转账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 单位、个人 同城 银行(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也可提现
支票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单位、个人 出票日起l0日内 普通支票可用于提现,也可用于转账,划线支票只能转账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P343)。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银行违法,没收违法所得5万以上罚1~5倍,不足5万罚5~50万元。
(三)违反账户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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