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专业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试题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16 21:17:41
11、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
12、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13、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及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
14、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15、销售药品或调配处方时,除非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名,否则应拒绝调配超剂量或有配伍禁忌的处方。()
16、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缺货时可以更改或者代用。 ()
17、研制新药,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1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1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20、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
21、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如工商、物价、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
22、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