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教育法基本考点4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12 12:33:23
13、《教育法》对特殊情况学生的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l)国家、社会对贫困生提供各种形式资助;
(2)国家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提供便利;
(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14.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开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6、《教育法》关于单位对工作人员接受教育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有义务为本单位职工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社会各部门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
条件。
17.教育投入有哪些渠道?
(1)国家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2)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举办学校;
(3)税务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4)国家鼓励学校勤工俭学;
(5)国家教育经费投入应逐年增加;
(6)县政府批准,乡、镇可集资办学;
(7)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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