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1998年10月北京某医院眼科博士,在准备为两位失去视力的眼疾病人移植角膜时,发现储存的角膜已经坏死。于是他进入停尸房将一女性尸体的角膜摘除,换上异眼,未经告知死者家属,未获得家属同意。在火葬前家属发现死者角膜已被摘除,将医生告上法庭,控告他犯盗尸罪。1999年3月初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对这位医生摘取尸体眼球一案不予起诉的决定。
问题:(1)该医生为了救治病人摘除尸体角膜有何不对?如有不对,错在哪里?(2)如果征求家属同意。很可能遭拒绝,这样岂不对两位等待移植角膜的病人造成伤害?(3)如何解决获得可供移植的器官或组织以救治病人与尊重家属决定之间的矛盾?(4)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是否正确?
案例2
有一个病人甲因多年酗酒,肝脏功能衰竭,急需移植肝。另一青年乙因抓歹徒被歹徒刺伤肝脏,也急需移植。正好有一肝可供移植,而且组织配型与这两位病人也正好相容。甲是大款,付得起肝移植费用。而乙是待业青年,无力负担移植费用。
问题:
(1)应该将这只肝移植给谁?有钱而酗酒致病的甲,还是没有钱而见义勇为的乙?
(2)应该不应该因病人酗酒致病而不给做移植?
(3)应该不应该因无力支付而不给做移植?
(4)如果大家分一半,乙负担不起费用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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