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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第三十二章 人身权概述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6-02 23:15:50
   第三十二章   人身权概述

名词解释题:
1人身权
2一般人格权(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人身权一律不能转让
B人身权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和财产权益没有关系
C人身权不能转让,但是可以继承
D人身权是对世权
(二)多项选择题
甲将乙所画的自画像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的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
A名誉权B署名权
C财产权D人身权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人身权有()。
A隐私权B环境权
C身体权D荣誉权

简答题
1比较人格权和身份权。(考研)
2简述配偶权的含义及内容。(考研)

论述题
试述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人身权是指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2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D
本题考查人身权的特征。人身权不能转让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特殊类型的人身权也可以转让,如法人的名称权;人身权一律不能继承;人身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和财产权存在一定的联系,如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财产性补偿。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BD
本题考查著作人身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标记姓名的权利。本题中非著作权人在别人的作品上署名,则侵犯了权利人的署名权,而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范畴。
答案:CD
本题考查现行民事法律上的人身权类型。《民法通则》第102条明确规定了荣誉权,但是没有规定身体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身体权和荣誉权,但是仍然没有规定隐私权,只是规定了隐私利益,所以C、D项应选,A项不应选。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属于一种新生人格权,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没有规定环境权,B不应选。

简答题
1人格权和身份权都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它们都是与人身具有密切联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在特点上,它们都是专属权、绝对权和支配权,也是财产权以外的非财产权。法律保护这两类权利,旨在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保护权利人对其人身利益的充分享有和实现。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是:
(1)性质上看,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为维护其独立的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权利,任何个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格权;身份权则不是民事主体必备的权利,而且对于身份权的享有来说,每个人并不完全相同。
(2)从权利的取得来看,主体出生或者成立之后不需要实施一定的行为就可以自然取得人格权;身份权的主体取得某些身份权不仅要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而且还要实施一定的行为。
(3)从主体上来看,人格权既可以为自然人享有,也可以为法人享有;身份权主要是基于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因此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4)从客体上看,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的身份所取得的利益,简称为身份利益。
(5)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人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体作为独立的人格的地位是联系在一起的;身份权的存续则以身份的存续为前提。

2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配偶权的内容如下:
(1)同居权,即夫妻互享请求对方与自己同居的权利,负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
(2)忠诚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保持对自己忠诚的权利,如恪守贞操。
(3)协助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在生活中给予自己帮助、照顾和配合的权利,负有帮助、照顾和配合对方的义务。


论述题
民法保护人身权,确立人身权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各项具体的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3)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需要建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4)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彼此区分和彼此尊重是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前提,而彼此区分有赖于姓名和名称,尊重的内容即为个人享有的自由、名誉、隐私、肖像等基本人格利益。通过人身权制度保护人格权和身份权,无疑会有利于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的建立、维持及受到破坏后的回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十三章  具体人格权

名词解释题:
1隐私权(考研)
2肖像权(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嘲讽和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律考)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2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司考)
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
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
3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的名誉权受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二)多项选择题
1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司考)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2某歌手到某地参加通俗歌曲大赛,赛前不幸被甲骑车撞伤,住院3天。出院时,大奖赛已经结束。经查实,该歌手多次参加大奖赛,且多次获奖。如果他起诉甲,下列他的诉讼请求哪些应予支持?()(律考)
A住院费
B医药费
C大奖赛参赛费
D可能获得大奖赛的奖金

(三)不定项选择题
1一般人格权具有的基本功能是()。
A解释功能B创造功能
C补充功能D介绍功能
2下列情形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的是()。
A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照片
B为宣传植树活动而使用植树者的照片
C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受害人的肖像
D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

简答题
1简述侵害肖像权的具体表现。(考研)
2比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考研)

案例分析题
案例:甲、乙两人是某高校的硕士生,同住一寝室,合用电脑一台。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件,邀请甲赴美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嫉妒,擅自拒绝美方的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方询问,美方告知甲对其申请美方曾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甲、乙由此发生纠纷。请根据人格法的相关知识分析本案。


论述题
试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限制。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的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2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本题考查名誉权。本案中不管报社是否是如实报道,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现行民事法律并没有确立隐私权。现实中遇到侵犯隐私权的案例,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的规定,按照侵犯名誉权处理。
2答案:C
本题考查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通则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理论上认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包括一切商业或者非商业的使用,都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3答案:D
本题考查人格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本题中国土局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此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也不能成立。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本题考查违约行为和 人格权侵权行为。影楼超出与甲合同约定的范围,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甲的照片卖给制药公司,这就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C正确。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人,影楼享有对照片的著作权,B正确。影楼擅自将照片转让给制药公司做广告,则侵犯了甲的肖像权,A正确。同时,制药公司未经甲的同意,将其照片使用在广告上,侵犯甲的肖像权,而不是隐私权,D错误。
2答案:ABC
本题考查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题中的住院费、医药费属于医疗费的范畴;歌手的参赛费是其支出的费用,所以ABC正确。虽然该歌手多次参加大奖赛,且多次获奖,但是这种奖的产生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即使该歌手参加此次大奖赛,也并不能保证他一定能获奖,因此“可能获得大奖赛的奖金”不应列入赔偿的范围。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本题考查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针对具体人格权的不明确、不完全等而言的,一般包括解释、创造、补充三种功能。
2答案:ABCD
本题考查肖像权的合理使用。A属于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B属于为宣传特定公众活动而使用参与者的肖像;C属于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D属于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

简答题
1(1)未经许可再现他人的肖像,这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再现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这就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权,此处的使用不仅包括商业上的使用,还包括一切对肖像权人肖像的公开展示、复制和销售等行为。而且,使用无须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会不适当地限制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
(3)歪曲、丑化他人的肖像。肖像体现了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再现和使用他人的肖像时,应当保持对肖像权人形象的忠诚,任何歪曲或者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2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人格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的社会价值的客观认识和评价。二者有所联系,但是更有所不同,许多情况下,直接侮辱他人但是没有将侮辱的言辞和行为向第三人传播,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但是构成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害。
二者的区别具体而言有如下方面:(1)二者的内容和客体不完全相同。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未必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不能认为必然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2)责任形式上看,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因为公民的社会评价不必然降低;侵犯名誉权时则可以要求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3)由于名誉权的内容和客体是特定的,不能无所不包,因此许多损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很难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保护。(4)从主体上看,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人格尊严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案例分析题
乙的行为构成对甲姓名权的侵害。《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中,所谓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凡是非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均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本案中,乙冒用甲的姓名向美国某大学发出电子邮件,即构成假冒他人的姓名,也构成盗用他人的姓名。不管甲以后能否拿到这笔奖学金,都不妨碍乙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甲姓名权的侵害。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直接侵害的是人格利益,产生的后果是精神损害及某些财产利益的损失。所以如果要求乙承担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应当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形式。



论述题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为具体的人格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见,我国对公民的隐私权是以名誉权的名义予以保护的。隐私权被侵害的公民,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见该司法解释对于此时所侵犯的为何种权利仍然没有明确,但是不能因此否定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另外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死者的隐私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于“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的隐私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权利,隐私权的本质是保护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在处理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时,必须考虑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原则,即所谓的“隐私权止于公共利益”原则。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设有限制,因为政府官员、各界知名人士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主持者、参与者,他们个人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对其执行的公共事务产生影响。因此,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权,要求予以了解时,这些人便不能以自己拥有的隐私权相对抗。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隐私一般应受保护,但是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当然,公众人物拥有的与政治生活或者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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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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