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解放军文职 > 解放军文职专业 > 法学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述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6-02 23:14:59
   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述


名词解释题:
不当得利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1 000元,约定1个月后偿还。1个月后,乙要求甲返还借款,甲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乙遂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按照约定偿还债务,乙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为()。
A支配权B形成权
C请求权D抗辩权
2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首至3首,每首歌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司考)
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
3下列哪种情形下,会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A甲欠乙1万元赌债
B丙赠与丁500元钱
C戊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向己偿还借款
D下大雨时,庚水塘中养的鱼跳到辛的水塘中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为对世权B债权为对人权
C债权为绝对权D债权为相对权
2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无因管理?()
A下大雪清扫路面,避免行人跌伤    
B路遇受伤者,主动送至医院治疗
C将自己的牛误认为他人的牛而进行饲养
D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司乘人员代管旅客货物

简答题
简述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论述题
试论债权与物权存在哪些异同。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从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任何人不得无合法依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债发生的一种原因。构成不当得利的主要要件包括:(1)不当得利人受有财产上的利益。(2)受益人因其不当得利的行为,致他人损害或损失。(3)不当得利人的受益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即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者具有合同上的权利。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最典型的如物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与绝对保护相关的请求权。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比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债权为请求权,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此,本题答案为C。
2 答案:B
根据债的主体特征,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中,债权、债务主体都仅为一人。而多数人之债中至少一方为二人以上。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通说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其特点在于履行标的的可选择性。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根据债的产生方式,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指债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非当事人约定产生的。
本题中,合同双方为某演出公司和合唱组合,这里合唱组合的四个人是以一个整体的概念出现的,应该被作为一方当事人,所以债的双方当事人都仅为一人,属于单一之债。A项,由于合同双方对于演出的内容,即演唱歌曲的曲目、数目没有明确约定,因此不能认为债的标的已经特定,因此不选A。C项,尽管合同中该组合演唱歌曲数目没有确定,但是仍可以看出,这一合同所要履行的标的就是演唱组合的演出,这一标的是确定的,不可以选择,因此不是选择之债。D项,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非基于法定事由产生的,因此不为法定之债,而为意定之债。
3 答案:D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发生的原因,则不论其是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本题中,A项中甲乙赌博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属于违法行为,赌资应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当事人,因此乙不基于这一行为获得利益,甲乙之间“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中的关系属于赠与法律关系,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中的意定之债而非法定之债,因此也不属于不当得利。C项中,戊与己之间的合同所约定的还款时间已经超出,根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说,己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合同约定还款的胜诉权,但是戊和己之间的实质债权关系仍然存在,只是不再受法律保护,形成所谓的“自然权利”,而不是认为由于超过合同期限,己所享有的债权归于消灭。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因此C项中的行为不成立不当得利。
1 答案:BD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因此,债权为相对权。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债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权利。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债权为对人权,而非对世权。
2 答案:ACD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A项中由于行为没有相对人,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C项中,行为人主体因为认识错误而作出行为,并非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因此也不构成无因管理。D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客运合同中,司乘人员有照管旅客行李的义务,因此该行为应属于“有因”,而非无因管理。


简答题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各债务人只能就自己分担的义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以外,还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以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第二,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
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之债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连带债务中,某些事项对一债务人所生的效力,对于其他债务人也应发生效力。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连带之债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享有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之间的比例返还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论述题
物权指直接支配物而具有排他性之财产权。按照传统民法分类,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所有权,即占有、使用、受益、分配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指除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排他性财产权利。
债权法和物权法共同反映着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在它们之间存在重要的联系。表现在:一方面,债权大多以物权为基础。财产交换的前提,是交换双方各自拥有用以交换的财产的所有权。缺乏这种前提,交换就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债权的实现又大多以债权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为结果。商品的交换也就是所有权的交换。没有所有权就不会有商品交换;离开债权的设立与实现,所有权的交换也就不能实现。
债权和物权为两类不同的财产权,它们反映着不同的财产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第二,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第三,债权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较少涉及第三人;而物权的义务主体是社会上的一切人。第四,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引起。第五,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也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物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即一切他人均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和不侵害物权人的物权的义务。第六,在权利的客体上,债的客体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第七,债权与物权在效力上有所不同。物权具有排他性,表现为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并存的、具有不相同性质的数个物权。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先后或者同时成立数个平等的债权。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个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普通债权只有在物权人的利益优先得到满足后,才可能实现。物权具有追及性,即不论物权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何种变动,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权利,请求返还,或者请求损害赔偿,而债权不具有此种效力。债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不论其占有系合法还是非法,债权人对该第三人均无依其债权请求返还或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八,债权具有时效性,而物权没有。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不能永久存续。而物权的性质为支配权,只要标的存在,权利就存在,法律上没有期限的限制,只有标的物的灭失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才会导致所有权的消灭。第九,保障方式不同。物权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多采用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补偿损失的方法。

第二十二章  债的履行

名词解释题:
1履行不能
2附随义务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与乙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乙为接受该批货物租用丙的大型仓库用于储存货物。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甲认为乙承诺货款太低,通过致电致信两种方式明确告知乙,自己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乙在收到通知后,仍然继续租用丙的仓库。合同履行期届满,乙欲追究甲的责任,()。
A甲已明确通知乙自己不履行,因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B尽管甲通知了乙,但因为合同生效,甲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从合同生效日到履行日仓库租用费
C甲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通知到达乙之前的仓库租用费
D甲只需承担违约责任,不用负担仓库租赁费
2甲乙签订一份装修合同,约定由乙的侄子丙完成装修任务,丙在装修过程中未经甲乙同意,擅自改变墙面漆颜色,甲欲追究责任,应当()。
A向丙追究,因为是丙的行为造成的
B向乙追究,因为乙才是合同的相对方
C不能向任何人追究责任,是合同的变更
D追究乙丙的连带责任
3甲向乙购买500吨三级钢材,约定1个月内交货。履行期限届满时,乙只筹备好了400吨三级钢材,为了履行合同,乙将100吨库存一级钢材一起发往甲处,并承诺仍按原订货款支付,()。
A甲须如数付款,因为一级钢材比三级好,甲不吃亏
B甲必须接受,因为一级钢材比三级好,乙没有违反合同
C如果甲接受,不得对乙提出违约赔偿请求
D即使甲接受,仍可以就100吨一级钢材向乙提出违约请求
4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行使抗辩权后()。
A合同自动解除
B另一方仍需履行合同义务
C债自动消灭
D另一方不再负有履行义务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厂向乙厂购买一批货物,合同中对于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发生争议,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A甲厂付给乙厂货款,应在甲厂所在地履行
B甲厂付给乙厂货款,应在乙厂所在地履行
C乙厂可以随时交货给甲厂,甲厂不得拒绝
D乙厂可以随时交货给甲厂,但应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2当事人双方对债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可采取下列哪些方式补救?()
A履行地点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依法律规定
B履行地点可以由习惯确定
C履行地点可以由债的性质确定
D履行地点可以由债权人确定
3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如何处理?()(司考)
A拒绝接受货物
B不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简答题
简述适当履行债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分析题
甲向乙、丙借款。为还欠款,甲与乙、丙约定,以自己的一套住房抵债,将该房产权归乙所有,再由乙承担对丙的债务。经过协商,乙丙均表示同意。乙在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了解到该住房被当地人民法院查封,致使乙没有成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也没有偿还丙的债务。问题:
(1)本案中,甲以住房抵偿乙、丙的欠款是否构成代物清偿?
(2)本案中,由乙偿还甲欠丙的债务是否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论述题
试述债的不适当履行。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履行不能属于债的不履行的一种。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依其情况可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债的履行不能若是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的,发生以下后果: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第二,债务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债务人应就履行不能而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若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的,发生以下后果:第一,免除债务人的履行责任;第二,因履行不能的事由,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债权人可因此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
  2附随义务,有的也称附从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大致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以及不作为义务等。按功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辅助功能的附随义务;另一类是有保护功能的附随义务。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义务。拒绝履行是一种能履行债务而不履行的违法行为,其构成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须债务人负有债务而且能够履行债务;第二,须债务人表示不履行;第三,须债务人的不履行违法。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前而表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赔偿责任。但是,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后,债权人应当采取措施,以避免或扩大损失。因债权人未及时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赔偿。因此,本题中,甲无须赔偿通知到达乙以后的仓库租赁费用。
2答案:B
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第三人替代履行时,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当事人主体,因此,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须对第三人的替代履行行为负责。因此,本题中应该由乙向甲承担责任。
3答案:C
履行的标的即给付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给债权人的对象。债的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应当按照债的标的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代替。除非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某种其他标的来代替债的标的的履行,则债务人以其他的标的履行也为适当履行。本题中,尽管一级钢材好于三级钢材,但是由于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仍应视为不适当履行,甲有权追究乙的违约责任,除非甲同意接受该一级钢材。因此答案为C。
4答案:B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其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因此,本题选B。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D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议解决的,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
2答案:ABC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履行地点的确定规则是,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如果有关于履行地点的交易习惯,应遵从习惯,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在按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履行地点时,应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3款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答案:AD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简答题
1债的适当履行又称完全正确的履行,是债的履行的正常状态。须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全部债务,也就是履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都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债的适当履行主要包括:(1)债的履行主体适当。债的履行主体包括债务的主体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主体,即履行债务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人。除法律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外,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的当事人履行债务。(2)债的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标的即给付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债权人的对象。债务人应当按照债的标的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的标的代替。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得以其他的标的履行。(3)债的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债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债的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费用的负担,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规定的地点履行。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履行方式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产生,履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明确约定的,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的方式履行。

案例分析题
(1)没有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依《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义务,但经协商一致,债务人可以其他标的履行,即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发生效力的要件为:1)必须以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3)双方当事人有关于代物清偿的协议;4)债权人必须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即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消灭。本案中,甲以享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抵偿对乙、丙的债务,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但乙作为债权人,因为该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没有现实地受领代偿物,因此代物清偿没有实现,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消灭。
(2)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依《合同法》第79、84条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由第三人承担,但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依据《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符合时生效。本案中,甲欠丙的债务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义务,甲将该债务转由乙承担,须经丙的同意。但该债务承担是以甲与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为基础的,而该债务承担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即以乙现实地取得甲的房产为前提的,现在乙没有能够取得甲的房屋所有权,即该债务承担协议未成就,该债务承担协议也不发生效力。因此,乙不承担甲欠丙的债务。

论述题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它是债的履行的非正常形态。不适当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主要包括:
(1)履行迟延。指在履行债务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履行迟延是一种在期限上履行不适当的情形。债务人在期限上的履行不适当包括提前履行和迟延履行两种情况。
提前履行是指在履行期未届至前履行。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债务人不得提前履行债务,债务人提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法律或者合同未规定不得提前履行,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但要负担因提前履行所增加的费用。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后才履行债务。履行迟延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有效债务存在;第二,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第三,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第四,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第五,须债务人的迟延履行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债务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以下后果:第一,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第二,债权人得请求赔偿因履行迟延而受到的损失;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2)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加害给付行为也是债的非正常履行的一种。加害给付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构成:第一,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第二,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第三,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第四,须债务人有过错。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加害给付时,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负债的不履行或者侵权责任。
(3)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受领迟延,从债务履行的结果上说,债务仍未得到履行,只不过债务未能履行的原因系因债权人受领迟延而已。受领权为债权人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的受领不是其义务,但是因债务的履行须有赖于债权人的受领才能实现,依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应当协助债务人履行,及时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所以,受领给付虽不为债权人的义务,但为债权人的一项协助义务。受领迟延是对协助义务的违反。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须债权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第二,须债务人向债权人为适当的履行;第三,须债权人不为受领或不能受领。

第二十三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名词解释题:
1债的保全
2撤销权
3一般保证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问:该案件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司考)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漠视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2  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现王某欲将该债权转移给宋某,在原保证合同债权移转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哪一项所述的内容正确?()(律考)
A如果该债权发生转移,李某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B如果该债权发生转移,李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C该债权的移转必须得到李某的同意,李某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D该债务发生转移并由王某通知了李某后,李某即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 下列关于定金合同的陈述,正确的是()。
A定金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B定金合同不要求采取书面合同方式,只需交付即可
C定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5%
D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司考)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的数额,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减少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无效
5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前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6 甲企业向银行贷款200万元,以一处房产作抵押并登记,同时提出保证人丙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为其担保。贷款到期后,甲企业不能履行债务,则()。
A银行有权选择放弃要求甲企业以房产作为给付,而直接要求丙企业承担责任
B首先以房产作价偿付,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C首先由丙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足部分以房产作价给付
D可直接将此房产过户给银行所有,不足部分由丙承担
7 连带责任保证在下列哪一情形下保证人免除责任?()(考研)
A在法定或者约定期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B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C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D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间内债权人未采取中断保证期间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了赠与协议。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司考)
A乙对甲的行为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以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房屋赠与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
2甲欠乙5 000多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诉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司考)
A乙可以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3 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2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司考)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4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下列问题。(司考)
(1)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2)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C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若甲对乙的债权已经过诉讼时效1年,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C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计算
(4)若乙的朋友与乙达成协议,由其代替乙向甲还款,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该协议在通知甲后发生效力
B如果甲同意该协议,则丙、丁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C若甲同意该协议,戊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

简答题
1简述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的条件及行使效力。

案例分析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价值100万元,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先预付货款35万元,其余的65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一年之内付清。甲公司要求丙公司为其提供连带担保,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65万元的债务转移给欠自己7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丙公司对此完全不知情。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后,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65万元的货款及利息,而这时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公司的账户被银行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了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以自己刚刚知道甲公司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公司诉诸法院。问题如下:
(1)丙公司保证担保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若乙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戊,而未经保证人丙的同意,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若题中甲、乙约定,预付款35万元为合同定金,且甲已经交付给乙,同时合同中约定如若双方违约,违约金为50万元,那么在乙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甲理论上最多可要求乙给付多少钱?

论述题
试述债权人的代位权。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即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2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
3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方式。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B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修改了《担保法》第24条,使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并不一律无效,而只是加重债务人债务的部分无效。
2 答案:B
《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28条也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答案:D
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而且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另《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本题答案为D。
4 答案:C
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另外,《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甲乙双方本来约定的定金数额为5万元,后甲只给付2万元,乙已经收下,视为接受定金合同的数额变更,定金合同仍然有效。尽管定金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的20%,但定金合同仍然并非无效,只是法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5 答案:A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时效届满,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而不丧失实体权利,仍可以此为基础主张抵销权。
6 答案:B
根据《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7 答案:B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间内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CD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A项是正确的。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故选项B也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只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非专属性的权利,不能代位行使其继承权,因此C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注意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故D项错误。
2答案:BCD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仅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因此债权人乙不能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撤销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年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由于第三人丙对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是知情的,因此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对行使撤销权的费用予以分担。
3 答案:ABC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由丙担保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据此,保证人丙承担的应当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题中,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担保法解释》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据此,本题中,乙可以只起诉丙,因丙不是连带保证人,故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只列甲为被告。
4 (1)答案:AD
根据《担保法》第19条、《担保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可以作出正确判断。
(2)答案:ACD
参见《担保法》第28条、《担保法解释》第38条之规定。
(3)答案:AB
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债权在清偿后,债务人无权要求债权人返还,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的,保证人无权要求债权人返还,也无权向债务人追偿。
(4)答案:BD
参见《担保法》第23条的规定。

简答题
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不同。
(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行为在所不问。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2)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及于债务人、债权人和受益人。
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返还其折价后的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负担。

案例分析题
1(1)丙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没有明确约定,因此依前述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丙公司应该承担甲公司欠乙公司的65万元主债务及其利息。
(2)有效。《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即债务人转让自身的债务给第三人,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方才有效。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3)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丙公司在原保证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故丙公司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5)85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合同约定定金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不按定金处理。因此,本题中,甲交付的35万元定金中,只有20万元可以按照定金条款履行,超出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本题中如果甲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来要求乙进行赔偿,那么最多只能要求乙赔偿40万元,外加应当返还的15万元,共55万元。如果甲主张乙的违约责任,那么乙须支付给甲违约金50万元。《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不支持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同时适用。那么甲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得到乙支付的违约金50万元,另外乙返还甲的预付款35万元,一共是85万元。据此,甲理论上可以要求乙支付的最高额为85万元。

论述题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有如下含义:
第一,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第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兼具形成权与管理权的特点。从权利的作用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形成权,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为管理权,代位权以行使他人的权利为内容。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第一,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第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即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第三,须债权人具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性。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代位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均享有代位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第三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就债务人的同一权利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为给付。通说认为,债权人得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其为给付义务。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第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第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系代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于此情形下第三人的地位不能较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时不利。第三,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因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所以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非经债务人同意也不能直接以代受领的财产受偿。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付出的费用,得请求债务人偿还,并得就此费用的偿还请求对第三人的给付物成立留置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名词解释题:
1债的移转
2债权让与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律考)
A应由胡某承担
B应由沙某承担
C应由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
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2 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司考)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随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
A混同B抵销
C免除D解除
(二)多项选择题
1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司考)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号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债务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位清偿

简答题
1简述债权让与的条件、种类。

案例分析题
1甲于2004年1月16日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之后偿还,利息参照同期银行利率。一年之后,还款期限已届,甲没有足够的本钱还款。甲的好朋友丙得知后,自愿代替甲偿还该笔欠款,甲欣然同意,双方签订协议。此时,乙已经出外打工,下落不明,于是甲没有将自己与丙之间的协议告知乙。丙于是将1万元款项向当地公证部门提存。乙回乡后,得知该情况,那么:
(1)丙可否以债务人的身份代替甲向乙偿款?
(2)如果丙答应替甲还5 000元,甲只将这一协议通知乙,而未取得乙同意,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乙已同意甲丙之间的协议,那么丙的提存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乙最晚应于何时领取该笔钱,提存利息归属如何?
(5)如果,乙尚欠丙8 000元,丙能否主张抵销,主张抵销应具备什么条件?

论述题
1论债务承担的条件、种类及法律效果。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变更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变更;第二,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第三,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第四,债的移转保持债的统一性。
2债权让与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的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即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而成为新的债权人。狭义上的债权让与是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移转,而不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权移转。因此,狭义的债权让与,一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的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A
根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 答案:C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只要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为善意,也应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
3 答案:A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而为一,此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消灭。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权和债务,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方式。免除是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债务,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方式。解除是解除债权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公司兼并属于混同的典型形式。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
债权让与合同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即受让人之间订立的,债权让与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生效,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立即发生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在没有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已经可以约束让与人和受让人了。债权让与在通知债务人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替代,在债权全部让与的场合,债权由原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负有向受让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在其收到通知前,对让与人的给付有效。另外《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让与人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担保责任。
2答案:ABD
甲、乙、丙之间的三方约定实际上是一个经过债权人甲同意的债务承担协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同时,甲、乙、丙之间的三方约定也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乙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若丙不对甲清偿,甲也不能要求乙清偿。若乙对甲清偿,构成代位清偿。

简答题
1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债权的全部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推出债权关系,受让人成为债权人。债权的部分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是与受让人共同成为债权人。另外,在部分债权让与中,根据原债权人与受让第三人的协议,如果规定了转让的债权份额,原债权人与受让第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成立按份债权;若没有规定让与的债权份额,则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连带享有债权,成立连带债权。
债权让与通常是基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即债权让与合同而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第一,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应订立债权让与合同。该合同应该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
第二,须有有效的债权的存在。债权让与合同的目的是转让债权,因而必须有有效债权存在。
第三,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质。债权为财产权,一般具有可转让性,债权人得将其债权让与他人。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让与性,对于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转让。主要包括: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须通知当事人。债权让与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但应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

案例分析题
1(1)丙不能以债务人的身份代替甲向乙偿款。丙代替甲偿还甲的1万元债务,属于债务的承担。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甲将自己的还款义务全部转移给丙,应该得到乙的同意方有效,现在由于甲没有将协议通知给乙,因而债务的移转无效,丙不能成为债关系的新债务人。
(2)发生法律效力。丙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并存的债务人的地位,丙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甲不脱离债务关系,仍为债务人。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无须经过债权人乙的同意,只要债务人甲或者第三人丙通知乙,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3)丙的提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由于乙已经同意了甲丙之间的协议,因而丙已经取代了甲,成为了债的关系中的新债务人。在债务关系已届清偿期时,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可以向提存机关提存标的物。
(4)乙最晚应于2010年1月16日领取该笔钱。根据《合同法》,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在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债务人于2005年1月16日,履行期限届满向提存机关提存,债权人乙必须在提存之日起5年内领取标的物。
提存利息归乙所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的范畴,因此应该归债权人乙所有。
(5)丙可以主张抵销。丙和乙之间债务抵销,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抵销的规定,具备如下条件:a双方之间互负债权债务。b双方互负债权债务,其标的物必须是种类、品质相同。c必须是债权债务已届清偿期。d必须是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的债务。

论述题
1债务承担,亦即债务移转,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债务承担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也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还可以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一般所说的债务承担,仅是指依当事人间的合意,将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承担人即新债务人承担。当事人间关于移转债务的合同即为债务承担合同。
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
债务承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债务承担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债务承担合同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有效。第二,债务承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债务承担合同所移转的是有效债务,若债务并不存在或无效或已消灭,则债务承担合同不能有效。所移转的债务为将来发生的债务的,债务承担合同应自债务有效成立时,方能生效。第三,债务承担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不能移转的债务,不得移转于他人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也不得由第三人承担;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也不具有可移转性。因此,凡以移转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为目的的债务承担合同不能生效。
债务承担生效后,发生以下方面的法律效力:第一,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而不再负担债务。债务人的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第二,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同种类债权可主张抵销的,新债务人不得以此主张抵销。因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新债务人基于债务承担合同得对原债务人所为的抗辩事由,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第三,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但是担保债务并不能随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第三人为原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在债务承担时除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外,债务移转时,担保随之消灭。

责编:刘卓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