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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
我国现行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
1、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由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是现代化大工业的产物,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同时,只有工人阶级才能担负起消灭剥削,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最终使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伟大使命。中国的工人阶级有自己的特点:它在旧中国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三重压迫,因此革命最坚决;它从承担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重任开始,就始终处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成为中国社会中最有觉悟的阶级;它同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从而能够结成牢固的工农联盟,并以此为基础团结一切爱国者,为振兴中华共同奋斗。因此,工人阶级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2、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列宁认为,社会主义革命中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就是工人阶级同农民的关系问题,工人阶级同农民的联盟问题。这也就是说,一方面,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只有同广大农民结成巩固的联盟,才能完成推翻反动阶级的统治、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最终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农民也只有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同工人阶级结成牢固的联盟,才能战胜共同的敌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从而获得彻底解放。由于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因此,农民问题不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始终都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工农联盟不仅是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可以说,没有工农联盟,我国就不可能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因此,工农联盟同样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3、人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对人民实行民主是指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权利;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指统治阶级依靠暴力对敌人实行的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综上所述,正如宪法序言所指出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既然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是一样的,那么,现行宪法用人民民主专政代替无产阶级专政的意义又何在呢?我们认为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同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比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更符合我国革命和政权建设的历史和现实状况。中国的革命和政权建设经过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时期,从革命时期的红色政权建设到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从《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统一战线国家,到现行宪法重新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摸索和总结。
2、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因此,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不能准确恰当地涵盖人民民主专政对无产阶级专政发展的一些新内涵。例如,人民民主专政无论是表现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还是社会主义共和国,都有包含几个阶级联合专政的含义,在政治上表现为以统一战线形式存在的广泛的政治基础。关于这一点,无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还是列宁发展了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以及苏维埃俄国的政权,都不曾有这种内涵和因素。因此,人民民主专政比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更具中国特色,人民民主专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方面。
3、同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相比,人民民主专政比较直观地反映了我国政权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两个方面。虽然无产阶级专政原本也包含了民主和专政两方面的内容,但在形式层面上只有专政,没有提及民主,因而没有直接将民主和专政两层含义表达出来。特别是在“文革”期间,受“左”的思想的干扰,人们对政权、专政等概念存有一些歪曲和片面的理解,很容易导致对无产阶级专政产生误解。因此,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比较好地、不易产生歧义地反映我国政权的性质和职能。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尽管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但人民民主专政毕竟只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具有自己的特点。如果说中国革命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话,那么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与实践则充分表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和历史选择,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突出特点和优点,它在根本上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也有别于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它是最能确保人民民主专政有效实施的政治制度。
在这种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并且,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各民主党派有在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等等。
(二)爱国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取得革命和建设的胜利,而与各阶级组成的政治联盟,它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又一主要特色。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它的任务主要有:一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杜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二是争取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大业;三是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从本质上讲,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是它同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时候,一般均吸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列席,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或参加对某项问题的讨论;在必要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常委会可以举行联席会议商讨有关事项;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一级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同时,也组织政协委员一起视察等。但是,政协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是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政治性组织,是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各党派之间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称。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宪法必不可少的内容。概括说来,经济制度的各个主要方面,如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成分以及国家对它的基本政策、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原则等,都可能成为宪法调整的对象。当然,不同国家的宪法以及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具有较大差异性。一般说来,资本主义宪法通常只规定对作为私有制基础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社会主义宪法则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各个方面。
经济制度与宪法的关系不能被简单地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而应该作更深入的分析。
(一)宪法是经济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历史发展来看,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与该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相联系的经济制度。国家产生后,经济制度主要表现为有一定联系的法律、政策。经济制度的发展应与生产关系的发展相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对经济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建立在发达生产力基础之上,需要有更权威、更有效、更能反映其本质并促进其发展的制度化形式。
(二)宪法是经济制度化的基本形式
从经济制度各种表现形式的关系来看,经济制度是国家确认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制度,它由宪法、法律、政策等构成。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制定一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依据。在确认经济关系的诸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宪法是最重要的形式。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对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三)经济制度是宪法的重要内客
既然近代宪法是经济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宪法是经济制度化的基本形式,那么,确认和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就是宪法不可缺乏的一个重要内容。从宪法发展史来看,无论是近代宪法还是现代宪法和当代宪法,无论是资本主义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尽管规定的内容和侧重点不一样,但它们都毫不例外地涉及生产关系方面的内容。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规定经济制度已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保障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和加强工农联盟的基础。
(一)全民所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以及国家投资兴建各种企业等途径建立起来的。同时,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1993年以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一般被称为国营经济。如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其意义主要在于:(1)从概念上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最本质的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因此虽然事实上一般是由国家在统一进行经营管理,但从经营方面的属性来界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一概念,并不符合对概念进行定义的逻辑要求。(2)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体制发生了变化,不再由国家统一进行经营管理了。将国营经济等同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已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经营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转轨。(3)最重要的还在于国营经济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矛盾。
由于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因而不仅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和水平,而且对其他经济形式也都起着指导、帮助和制约的重要作用。因此,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集体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的特点在于,生产资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互助合作关系,但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之内。我国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最初是在土地改革基础之上,通过对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来的。当前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现行宪法第8条第2款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此外,现行宪法还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山和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它不仅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大量资金、原料和产品,而且吸纳大量的城乡剩余劳动力,因而它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所以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还必须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因此,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在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依法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是劳动者个体经济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其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此外,还可根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场地使用权、物质供应权、商标权以及法律规定情况下的税收减免权等。
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由私人占有,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私营经济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劳动者个体经济规模不断扩大、雇工日益增多的基础上形成的。私营企业可以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农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及退职人员,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均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存在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对于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拓宽就业渠道,安置社会闲散人员和接纳下岗职工,提供多种多样的商品和服务,增加国家税收,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尽管私营经济等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性质,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条件下,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适当发展,并不会损害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相反,它们还具有公有制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拼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二)“三资”企业
我国现行宪法第18条第1l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三资”企业就是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经我国政府批准而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一种股权式合营企业,是由外商与中国的企业等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且按照出资比例共负盈亏的一种经济形式。
中外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一般由中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厂房、设施和劳力,由外商提供资金、技术和设备,双方依法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进行合作经营。
外商独资企业则是指外商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自投资、独立经营的企业。
“三资”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我国吸引投资,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同时也有利于引进技术、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四、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公有制经济的物化形式,是国民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提高我国各族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物质源泉和实现公民各项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因此,我国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9条还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些规定都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基本义务。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一、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
文化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即最广泛意义上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第二层次的文化则特指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第三层次即最狭义的文化则限指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特定的社会事业。第二层次的文化实质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精神文明,只不过文化是相对于政治、经济而言的,而精神文明是相对于物质文明而言的。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能够准确全面地说明一个国家的性质;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还必须加上制度文明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文化制度本身是一种文化现象,具有以下特点:
1、文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思想、观点以及与之相应的制度、设施和组织的总和。文化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了文化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性质;另一方面文化制度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表现为以各种特有的形式和方式服务于自己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
2、文化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文化制度体现了统治阶级文化价值观,并以不同的方式表现着统治阶级的利益、思想和情感,起着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文化社会秩序的作用。
3、文化制度具有历史性。文化制度的历史性根源于文化的历史性。文化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作为规范文化活动和调整文化社会关系的文化制度因此也具有历史性的特点。文化制度的历史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文化制度的时代性。文化制度的时代性是文化时代性的反映。不同历史时期因其物质生产方式、人际关系甚至人与自然的关系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其文化具有很强的时代特色,表现在制度上就是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制度的性质、内容、目的不一样。二是文化制度的连续性。文化制度的连续性是文化历史连续性的表现,它通过对以往时期的文化制度的批判继承来维系文化制度历史发展的连续性。
4、文化制度具有民族性。文化是人类智慧、思想、情感凝聚成的社会财富,不同民族有自己特殊的智慧、思想和情感,因而使得各种文化现象都具有很强的民族特色。不同民族的国家的文化制度所体现出的这种民族特色就是文化制度的民族性。文化制度的民族性在宗教制度、教育制度中表现得尤为鲜明。
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但是,不同国家的宪法以及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很大的差异。
早期资产阶级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内容狭窄,仅限于著作权、教育等几个方面;第二,大多从公民权利的角度间接反映文化制度的某些内容,对国家发展文化的政策规定比较少;第三,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大多来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因而强调人民主权、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鼓吹资产阶级政治哲学和道德理想。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向垄断资本主义制度过渡。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制度日渐趋于完善,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也随之丰富起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后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概括说来,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内容广泛具体,涉及教育、艺术、科学、学术、文化、语言、意识形态等各个方面;第二,直接明确规定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第三,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时代特点,因而有强调福利国家、全民国家的思想。
早期社会主义宪法一般都宣布社会主义文化是大众文化,并重视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制度的规定;在意识形态上则强调社会主义一共产主义学说的指导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资本主义的文化制度,社会主义的文化制度和民族民主主义的文化制度。这三种文化制度一方面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在各自发展过程中也借鉴了他方有益的文化形式。总的来说,战后世界各国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更加丰富和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第二,发展教育事业;第三,发展科学事业;第四,发展文学艺术事业;第五,发展教育、卫生事业,增强人民体质;第六,保护文物等文化遗产;第七,尊重人才。
二、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密不可分。文化制度是文化发展的要求和表现,文化制度化的程度反映了文化发展的水平。因此,文化制度本身就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和构成部分。文化制度直接的目的和作用在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所以文化制度也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手段。
精神文明是文化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追求,
指导着文化制度的发展方向。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由人民大众创造为人民大众服务的精神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过程中,通过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以及其他有关的途径和形式,提高全民旗思想道德素质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三、我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我国现行宪法对这两个方面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条件,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靠保证,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加强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现行宪法在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和第22条分别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国家还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从而系统地规定了教育领域的基本规则,有力地保障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为了推进社会主义科学事业的发展,国家还颁布了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以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加速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宪法第21条和第22条分别对卫生体育文化艺术事业和文化遗产的保护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国各族人民身体健康和文化生活的关怀和重视,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卫生、体育、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二)思想道德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不仅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起着指导和促进作用,而且影响和决定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其内容主要包括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等方面。对此.我国现行宪法第2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宪法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这些教育,把广大公民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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