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854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6 22:27:06
92.【答案】AD。
【考点】逮捕;监视居住;辩护人的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
【解析】A项:《最高检规则》第327条第l款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李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并涉嫌贪污罪,按照立案管辖的规定属于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所以A项正确。
B项:《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适用监视居住的特殊情形,只有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才能适用。李某家住甲市,系在当地有固定住处,其涉嫌的贪污罪虽然涉案金额巨大但并不属于上述三类犯罪之一,因此不能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以B项错误。
C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中的贪污罪不属于规定的三类犯罪,辩护律师会见李某不需要侦查机关许可,C项错误。
D项:《最高检规则》第20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所以D项正确。
93.【答案】ABD。
【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符合本条第(2)项的规定,故A项正确。
B项:《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李某涉嫌重大的贪污犯罪且逃匿,无疑符合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通缉李某1年不到案后,检察院可以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故B项正确。
C项:《最高法解释》第513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情况下,李某的近亲属可以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C项表述错误。
D项:《最高法解释》第519条规定:“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符合本规定,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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