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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463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5 22:01:17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司法部答案】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考点】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解析】(1)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成为债务行为或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行为)和契约行为(如买卖、租赁等)。负担行为是物权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要件。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转移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处分行为结果是权利的转移(如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如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如设定抵押权)、权利消灭(如免除债务、抛弃)等,处分行为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要件。因此,出租行为是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要件,且租赁合同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为有效的合同。

(2)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丁擅自出租他人的汽车,但是丁对汽车并不享有物权,故其对汽车也没有收益的权能,所以丁出租汽车所获得的租金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权利人。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司法部答案】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考点】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31条规定,除商事留置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戊的汽车,该汽车与上一次修理的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己公司与戊之间不属于商事留置,故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且不享有留置权。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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