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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46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5 22:01:04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司法部答案】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考点】无权处分的效力

【相关法条】《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乙对汽车不享有所有权,其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无权处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因此,虽然乙没有处分权,但是其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甲主张该合同无效不成立。

司法部是按照第1问的两个开放性答案对第二问进行的解答,但是本书在上述解析第一问时已经否定了乙享有汽车所有权的论述,因此本书支持司法部答案二的观点。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司法部答案】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考点】善意取得、协助履行

【解析】答案一:从物权方面看,丙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道乙无权处分的事实,且乙已经对丙公司完成了交付,但对于丙公司是否支付对价题中并没有交待,根据一般原理可推知丙公司是以市价购得汽车,因此丙公司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公司可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基于此,丙公司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乙协助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

答案二:从债权方面看,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第2问分析可知,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所以丙有权要求乙依据生效的买卖合同履行协助登记义务,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

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有瑕疵,并不是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就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丙公司是否能取得汽车所有权还需看乙的所有权状态。若乙为无权处分,且丙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话,不能直接认定所有权已经转移。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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