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347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5 21:06:13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司法部答案】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认为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间接正犯
【解析】首先定性孙某的行为性质,由于孙某加入犯罪的时点是在赵某已经将被害人钱某重伤昏倒后,因此不需要对前面的行为负责。孙某明知钱某活着,却依然参与掩埋钱某,并且催促赵某动作快,致钱某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孙某具体是间接正犯呢还是狭义共犯中的帮助烦呢,则需要判断赵某的行为性质。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成立的重要条件,一方故意一方过失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但是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如果认为赵某的后一行为单独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那么赵某无法与孙某成立共同犯罪,孙某让赵某加快速度掩埋被害人钱某就是在利用赵某的过失行为支配着故意杀人的进程,符合间接正犯的支配性要求,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如果认为赵某在整体上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则孙某属于承继的共犯,在赵某故意杀人中起到帮助作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司法部答案】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利用合法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于敲诈勒索。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8000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考点】结果加重犯;量刑规则;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对结果加重犯和单纯的量刑规则有明确的认识。结果加重犯属于在基本的犯罪构成中衍生出的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而量刑规则是在一个犯罪构成内针对不同情节作出不同的量刑。二者有本质的不同,当认识错误发生在同一犯罪构成之内则属于具体实施认识错误,当认识错误超越了同一个犯罪构成则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在敲诈勒索罪中, 8000元属于数额较大,800万元则是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是结果加重犯,为加重的构成要件,则孙某主观上想敲诈800万是,客观上实际敲诈所得8000元,符合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主管所欲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客观所得为数额较大的既遂,一个行为符合两个行为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按照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处理即可。如果认为8000元数额较大与8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之间仅仅只是量刑规则的不同,那么孙某主观上想敲诈800万与实际所得8000元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那么孙某直接按照敲诈勒索罪既遂处理,数额按照实际敲诈数额8000元处理即可。
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司法部答案】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骗故意。
【考点】诈骗罪;犯罪故意
【解析】刑法认定犯罪要严格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孙某虽然客观上卖出的是赝品,但是主观上认为该画为真品,并没有诈骗故意,对最终的结果并不承担主观上的罪责,因此不能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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