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346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5 21:06:00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司法部答案】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考点】侵占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财产犯罪的类型和保护的法益
【解析】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理解财产犯罪的类型和抢劫罪所保护的法益。
侵占罪在财产犯罪中属于典型的不转移占有的财产犯罪,本案中名画一直被赵某实际占有着,赵某用杀人的方式将名画据为己有并没有转移名画的占有,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对侵占罪罪状的描述:“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客观上看,赵某存在侵吞他人财产和杀人两种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和他人的生命两种法益,两个行为侵犯两种法益符合典型的数罪形态,应当按照侵占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但是从抢劫罪的角度去分析,抢劫罪侵犯的法益既可以是有形的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性利益。财产的获得不仅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还包括消极财产的减少,我们发现,钱某在民法上存在的对该名画的返还请求权和赵某的返还义务是一种财产性的利益,按照现代刑法理论,这种财产性的利益也可以成为抢劫罪侵犯的法益。此时,赵某用杀人的暴力行为强行免除自己返还名画的义务,属于消极财产的减少,应认定为抢劫罪。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司法部答案】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
【考点】刑法上的行为;因果关系;事实认识错误;罪数形态
【解析】不同观点的分歧首先存在于对赵某实施了几个行为的认识不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毁尸灭迹是杀人行为(抢劫致人死亡)的自然衍生,不认为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赵某前后实施了两个行为,前行为是故意杀人(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后行为是毁灭证据的行为。
按照第一种观点,赵某前后只有一个行为,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行为构成,侵犯了两种法益,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理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前后实施了两个行为。那么对于赵某的这两个行为如何处理呢?又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主要分歧在于后一毁尸灭迹的行为有没有单独评价的意义。一种观点认为,后一行为需要单独评价,前一杀人行为到被害人钱某头部重伤昏倒这一刻已经停止下来,成立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后面毁尸灭迹的行为过失地导致被害人钱某死亡,有单独地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必要。那么前后两个行为就各自成立了故意杀人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符合两个行为侵犯两种法益,应当数罪并罚。
还有一种观点虽然也认为赵某前后实施了两个行为,但是后一行为没有单独评价的必要,理由主要是,前一故意杀人(抢劫致人死亡)行为与最终被害人钱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没有被后一毁尸灭迹的行为隔断,因为故意杀人(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通常会引起毁尸灭迹的行为,前行为对被害人钱某造成的死亡风险符合常态地出现在了毁尸灭迹的后行为过程中,依然可以认为是前一故意杀人(抢劫致人死亡)行为造成的结果,因此前行为既遂。而后一毁尸灭迹的行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所以最终以前罪故意杀人既遂(抢劫致人死亡)处理即可。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