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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311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5 00:24:08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参考答案】D

【考点】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个人债务;无权处分行为

【解析】甲乙二人系夫妻关系,共有一套房屋。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未征得甲的同意冒用甲的名字签订抵押合同,该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并非无效,A选项说法错误。乙、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有效,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供个人使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题中,乙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借款供本人使用,该借款应当认定为是其个人债务。故甲对100万元债务不负责任,C选项说法错误。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属于无权处分。甲可以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D选项说法正确。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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