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301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5 00:19:30
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考点】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解析】甲在安放定时炸弹时;不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年龄,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倘若此刻炸弹就爆炸,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但是,甲在14周岁之后,对于其在不满14周岁时所创设的爆炸危险,在法律上负有排除该危险的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其能排除该危险,却不排除该危险,以致炸弹爆炸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行为;在实施不作为的爆炸行为时,甲已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甲对爆炸罪具有责任能力。甲的行为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对爆炸罪应负刑事责任,A选项说法错误。
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在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的,对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过,B选项考查的是乙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能否以抢劫罪论处的问题。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这种情形属于意思不连续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除非能够证明行为人对结果行为存在犯罪故意,否则仅是能否成立过失犯的问题。乙事前只有伤害故意,并没有利用无责任能力状态实施抢劫犯罪的意思,乙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抢走被害人财物的,难以认定乙具有抢劫故意;即便认定此时“行为与责任同在”,由于欠缺抢劫罪的犯罪故意,对乙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抢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自然不能以抢劫罪论处,B选项说法错误。
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的,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一方面,“大醉”不代表无责任能力,另一方面,即便戊大醉时在事实上已经没有责任能力,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既然戊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就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戊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D选项说法错误。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