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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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规定》对军队人员参加社团数量有什么要求?
答:《规定》在规范参加社团条件的同时,对不同类别人员参加社团的数量作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每人一般不超过1个;专业技术人员每人一般不超过2个;离退休人员和免职人员原担任领导职务的每人不超过1个,其他人员不超过2个。
这些规定,是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与个人需求、政策趋向与军队实际、实践经验与以往教训等诸多因素确定的。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参加数量相对少一些,符合社会组织去行政化的发展要求,也有利于处理好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的主次关系。专业技术干部参加数量相对多一些,主要是考虑部队科研、教学、医疗等领域业务建设有必要借助社会资源。离退休人员和免职人员中,对原担任领导职务的参加数量规定更严一些,既有适应社团去行政化要求的考虑,也是加强离退休领导干部管理、解决现实矛盾问题的需要。
问:对军队人员兼任社团负责人有哪些规定要求?
答:这方面,《规定》明确: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兼任社团负责人,确需兼任的,兼任数量不超过1个;在职人员兼任的,必须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离退休人员兼任的,必须在离退休2年之后,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兼任时间不超过1届。同时还要求,“非艺术类专业的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艺术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军队人员一律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关于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问题,党、国家和军队历来都是从严控制的。1998年中办、国办专门下发通知,明确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总政随即要求,军队和武警部队干部不得兼任社团(含分支机构)领导职务,并就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情形和审批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就有关问题又作了进一步强调。《规定》有关内容,充分贯彻了中央精神,符合军队实际。
问:对军队人员参加社团及其活动有哪些具体管理要求?
答:首先,严把入口审批。在严格规范办理程序的基础上,参加全国性社团的,军级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离退休干部参加社团的,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团总数超过2个的,必须由总政审批;其他情形的,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规定》还明确,军队人员无《军队人员参加社团批准书》,不得参加任何社会团体。
其次,强化监管措施。对军队人员参加社团活动,从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廉政规定4个方面作出硬性规定。同时,明确赋予参加社团人员所在单位应负有的教育管理职责,规定“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所在单位党委、纪委和政治机关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约谈、诫勉谈话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再是,建立退出机制。《规定》首次明确退出社团的4种情形和办理程序,填补了“出口”的制度空白。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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