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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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规定》对成立军队主管的社团作了细化规范,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主要内容。
答: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武装集团,一般不成立军队编制和条令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组织。基于维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考虑,《规定》对军队成立社团,从发起主体、成立理由、主管单位、办理程序等各个环节,作出了系统规范。
在条件要求上,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必须“由总部着眼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需要研究提出”“现行编制机构不便承担,需要以社会团体名义承担”“总部或者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机关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在职正军职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等,这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随意发起成立社团问题。
在规模控制上,规定“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一般不超过5个”“个人会员不超过200人,单位会员不超过20个”。这些规定是通过调研论证慎重确定的,既能保证社团有效发挥作用,又可防止社团机构与军队编制重叠。
在程序规范上,对提出申请、呈报审批、办理登记等程序,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作了细化规定,并明确凡成立军队主管的社团均需逐级呈报总政审批后,才能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对军队主管的社团怎样实施有效监管?
答:为确保军队主管的社团规范运行,《规定》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了一整套监管措施。主要有:明确军队主管的社团必须“每半年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书面工作报告,重点报告人员和机构变动、开展活动、经费来源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会同本级组织、纪检、审计、保密等部门,每年至少对其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1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发展会员、开展活动、财务管理、安全保密等情况”,还要求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总政备案。明确有年检未通过等5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
问:《规定》还就军队人员发起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团问题作了明确,请介绍一下。
答:《规定》专门用一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范,文字不长但刚性很强,要求“在职人员不得发起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离退休人员和免职人员一般不得发起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近年来,由军队离退休干部发起成立的非军队主管的社团不断增多,总的看具有积极作用,也有的“名不符实”。《规定》明确离退休人员和免职人员“确需发起成立的,必须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特殊需要、由组织安排,并且拟成立的社会团体与发起人原工作业务、特长有直接联系”。这些条件设置有利于老同志发挥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也有利于防止发生其他一些问题。
问:总政对学习贯彻《规定》有什么安排和要求?
答:学习贯彻《规定》是加强军队社团管理工作的法治举措。根据习主席和军委有关指示精神,总政将专门就学习贯彻《规定》作出部署。主要是组织深入学习理解《规定》精神,熟悉掌握具体要求,强化贯彻执行的意识和能力。按照《规定》要求,从严把握标准条件,认真履行办理程序,强化监督管理措施,防止搞变通、打擦边球。全军还准备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整顿,搞好参加社团情况的清查清理,确保《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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