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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军队文职考试公共科目法律精华考点:宪法的历史发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11-08 10:47:54

   宪法部分考点三: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然而,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自然经济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君主专制制度,都决定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因为宪法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连,它是民主事实和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而奴隶制、封建制国家一般不存在民主制度。因此,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它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自由、竞争为条件。尽管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简单商品经济也曾导致有限的民主制或民主元素,但当商品经济普遍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时,自由竞争与平等交换的经济要求必然要通过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反映出来。因此,当资产阶级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政权后,便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适应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的发展。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毫无疑问,封建主义的政治制度严重阻碍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新的生产力与旧的生产关系必然会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因此,资产阶级需要发动革命,推翻封建专制制度,以资产阶级民主制取而代之,并通过宪法来确认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为了铲除封建制度的束缚、破除君权神授等思想观念的影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并进而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学说,阐述了通过制定宪法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立宪主义思想,从而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指导。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是一个专制历史特别漫长的国家,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使得中国既无成熟的民主传统,又无民主政治基础。所以,中国古代历史上缺乏民主宪法成长的土壤。直到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当时许多有志之士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日渐认识到宪政制度的重要性,纷纷要求实行立宪政体,以实现中国的救亡图存。特别是在面对列强侵略、国内各种革命运动风起云涌的压力下,清政府于1905年派5名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法,后于1908年颁布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大纲共分为两个部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共23条。其中“君上大权”14条,是大纲的正文主体部分:“臣民权利义务”9条,为正文的附录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君上大权主要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等。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主要有: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等。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慑于革命的压力,清政府又于11月3日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实行,但旋即被革命的浪潮所淹没,这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于1912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随后,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所窃取,从而使中国进一步陷入了战乱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在这一期间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49年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为了巩固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确立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共4章138条。其基本特点是:

  1.总结历史经验,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2.进一步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等;

  3.扩大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恢复“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废除了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4.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如发展多种经济形式、扩大企业的自主权、重视市场调节作用等;

  5.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进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变化,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对现行宪法中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也势在必行。

  1.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该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这一次修改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着重对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3.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宪法序言的第七自然段中增写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9)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10)关于第81条国家主席职权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11)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2)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四次修改,客观地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状况,体现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对宪政制度提出的新要求,从而不仅巩固了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而且从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编:张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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