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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军队文职法学专业科目国际法考点精讲:国家领土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10-24 20:18:07

   【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相关知识点,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依据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类专业科目考试大纲,这一部分为考试考查的对象,必须引起每一位考生的重视。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下面我们就对国家领土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一、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它有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领陆指国家国界范围内的陆地及其底土,是国家领土组成的最基本部分。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大部分。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和沿海岸的内海。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人和外国船舶不能任意出入内水,但可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空,是指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享有绝对主权。

  领海,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

  底土亦称之为地下领土,包括领陆的底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底土,国家对其资源拥有主权,对在底土上进行的开发和利用事业行使完全的管辖权。

  二、领土主权

  领土是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是一国主权行使的要素之一,是一国主权行使的空间和对象。国家的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含所有权和管辖权两方面的内容。

  相互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于一切国家或者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另一种是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生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传统国际法中,属于此类特殊限制的形式主要有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四种形式。

  四、领土的取得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获得领土的五种方式:1、先占;2、时效;3、添赋;4、征服;5、割让。

  (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1、殖民地独立方式:由于殖民地人民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从前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独立出来成立新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带来的领土变更。

  2、公民投票: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原则前提下,一般是根据有关条约或国内规定,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对某些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以各方都接受的表决的结果决定领土变更。

  五、边界和边界制度

  边界也称国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限。现在通常所说的划定边界是指将边界以条约划定或确认,即形成条约确定界。其步骤是:签订边界条约;根据边界条约,联合实地勘界并树立界标;双方制定标界文件,包括边界地图、议定书、证书等。

  边界制度通常包括:边界标志的维护;边界资源的利用;边境居民的交往;边境事件的处理等。

  六、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一)南极地区法律制度: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2、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

  (二)北极地区法律制度:北冰洋应适用海洋法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其中大部分为公海。

责编:张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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