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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军队文职法学专业科目国际法考点精讲:国家责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10-24 20:17:39

   【国家责任】

  依据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类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国家责任是国际法的分枝,为考试考查的对象,必须引起每一位考生的重视。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下面我们就对国家责任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一、国家责任

  即一个国家不仅要为其国民的生存、发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同时,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应为全人类的安全、健康、幸福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

  广义的国家责任分为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两大类,狭义的国家责任就是国际责任。国家责任是国际法术语,在国际法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就是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要对这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就称为国家责任或国家的国际责任。

  二、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生国家责任必须具备2个基本条件: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的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有关行为国。

  国际法规定:只有可归咎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才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可归于国家的行为主要有:

  1、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可能通过其机关或代表进行国家行为。一个国家机关,只要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力该国的行为,行为就应由其本国负责。

  2、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在以下情况下依国际法亦应视为国家的行为:经确定该人或该团体实际上系行使政府职权;该人或该团体,在正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的情况下行使这些权力,除经国家或政府正式授权外,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不应视为国家的行为,损害他国利益的行为只能由其个人负责。

  3、一国交由另一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一国的机关如果交由另一国支配,并行使该支配目的政府权力,即使从国家组织结构上看,这些机关属于别国,但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国家行为,而不是其所属国的国家行为。

  4、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从理论上说,越权行为应视为行为者个人的行为,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国家不负责赔偿。在实践中,政府官员的某些越权行为依然能引起国家责任。

  5、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在一国领土或在其管辖下的任何领土内成立的叛乱运动(起义活动)的行为,依国际法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但该叛乱运动最终成为一国的新政府或导致

  一个新国家的诞生,该叛乱运动的行为就应视为这个新国家的国家行为。

  三、国家责任的免除

  由于客观原因或条件,行为国根据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规则,可以对不法行为免除承担国家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免责情况:

  同意:一个国家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

  自卫:一国按照联合园宪章所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虽然使用武力,但并不违法,不违反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规定。

  反措施: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尽管这种反措施违反了一国原来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也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不可抗力:一国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即由于该国无法抗拒、无力控制或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以致该国不能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该国可以不承担国家责任。

  危难与危急情况:危难是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为唯一的选择,不得已而作出的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

  四、国家责任形式

  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就是指责任国对国际社会或具体受害国进行赔偿或责任国为此受到惩罚的方式。

  国家责任的形式可分为两大类:

  1、不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赔偿。前者包括继续履约的义务、停止不法行为和保证不再重犯。后者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和道歉。

责编:张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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