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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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的改革主张及特点
(一)子产改革主张的主要内容
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的改革家,曾任郑国执政,当政期间,进行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他是一个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其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色.他既强调礼制的重要,又改造旧礼,削弱其天命神权的色彩;既强调法必须以礼为原则,又公布成文法,力求以新法挽救时弊,增加了法的独立性.其思想具有后来发家思想的特色.
(1)对礼制的继承和改造
子产认为,礼是最高的自然法则,又是人们所必须遵行的行为规范.子产把礼归为自然的总秩序,并将礼从礼节仪式中独立出来,加以自然化,社会化的思想,是对传统的天命神权观念的突破,这是春秋时期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
同时,子产强调礼的规范性,认为民要不失其性,就必须"奉之以礼",用礼来制约人情,制约人的喜怒哀乐.但当礼义与民心有矛盾的时,子产认为礼仪是可以改革的.以礼规范民众,打破传统的"礼不下庶人"的原则,也沟通了礼与法的联系,开拓了由礼治过度到法治的先河.
(2)改革内政,创立新制
在礼治的前提下,子产提出加强君权,服从官府,尊敬贵族,侍奉长者,孝敬父母五项"国之大节".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性的集权制与等级制.它反映了子产以法律协调新旧贵族利益的改良思想.
(3)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子产于公元前536年将刑书铸于金属器物之上.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从而改变了古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状况,动摇了罪行擅断的基础,为"法治"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的限制作用.
(4)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行德政以"宽"服民.认为德是以道德教化,宽惠爱民感化人民,立法应体现"德政".同时,也不排除以"猛"服民,在缺乏"有德者"的情况下,"猛"会使人畏而不犯,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子产还强调准确使用刑法,使罪行相当;并根据礼仪原则,以情断狱.这反映子产折衷礼法的思想特点.
(二)子产刑法思想的特点
(1)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
子产肯定德治的方法,主张"为政必以德".他认为,立法要体现"德政",以道教教化和宽惠爱民为原则,反对"刑之颇类"(不公平)和滥狱.在实现德政时要首先保障贵族官吏的利益,放宽对人们言论的控制,以"宽"服民.
德为"宽",而刑则为"猛",子产认为,治国不能一味地强调"宽",必须济之以"猛",即立法要严,执法要严,在以"宽"服民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应以"猛"为主.宽猛相济是子产刑法的思想内容之一.
(2)罪行相当和以情断狱
子产强调量刑定罪应以公布的礼法为标准,准确地使用法律,使罪名与刑罚相当,同时,他也反对拘泥于刑法条文,主要根据礼的原则加以权衡,以情断狱.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一般违仪之举并不施加刑罚,在审狱时,子产则常以"倒言反事"及察言观色方法断狱,这种方法曾受到法家的批评.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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