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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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
一、合理使用:(P303)
【合理使用】: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的要件:3个
1.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3.使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
1、个人使用;
2、引用;
3、新闻报道使用;
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
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
6、教学使用;
7、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属于公务活动)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而复制本单位收藏的作品。复制的目的只限于陈列或者公务使用;保存版本,复制的对象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义演不是免费表演。
10.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作者已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
二、 法定许可:(P305)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主要区别是:前者须付酬,后者不必。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的5种情形:
1. 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断或缩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 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而使用在报纸、杂志上已发表的作品;
3.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4. 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
此外,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也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相同处在于:1、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权利为目的;2、使用的作品限于已发表作品;3、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其区别在: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限于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2、法定许可使用须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必支付报酬;3、法定许可使用允许著作权人以声明加以排斥,而合理使用无此附加条件。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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