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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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质量管理(P154)
2004年总署修订《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四项均合格,其质量属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其质量为不合格。
(一)图书质量监督检查:采用抽样检查方法,有两类:
1.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有经验、有水平的审读人员,随机抽样审读辖区出版单位出版的和市场上销售的图书;对优秀的向读者推荐,对有问题的及时处理并上报,发现有倾向性的,则上班,并向出版单位发通报。
2.每年根据总署规定的图书质量标准对图书进行抽样检查。方式有两种:
⑴出版社自查:2次/年,将自查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省局和出版单位主管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⑵总署每年选取部分出版单位的图书进行抽查。
【审读记录和质量检查结果需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接到通知后15日内,可以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如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裁定。】
(二)图书质量奖惩措施:
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能保证图书质量者,予以处罚:
1.内容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刑事处罚:主要适用于情节严重而触犯刑律的,有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2.对编校质量、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①编校质量: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 ,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必须30天内全部收回。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情节处3万元以下罚款。
②印制质量:不合格者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30天后不合格的图书还在销售,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年新版图书品种有10%以上质量不合格的出版单位,必须停业整顿】
3.对不合格图书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一年内造成3种及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质量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且其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六、出版物样本送交制度:(P156)
出版单位须向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出版物样本。出版单位应由专人负责按规定的数量和方式送交样本。逾期不交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目的:向国图和版图送样本,是支持国家保存、收藏出版物以便进行文化积累和开展信息服务。向主管部门送样本,是备案(通过审读样本,及时发现问题,把握出版动向,采取相应对策)。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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