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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和商事纠纷事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民诉》89条。` 民事调解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
90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上诉案件调解成功的,必须制作调解书。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其他诉讼参加人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则辩称- - --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 - - - - - - 遂形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的内容)。
……(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下略)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民初字12号
原告(反诉被告)**厂,住所×××××××村
被告(反诉原告)××公司,住所×××××号
案由:口头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1000元;被告则辩称对加工费金额有异议且原告在加工中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被告原料损失,故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原款2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月日达成口头承揽加工合同 - - - - 遂形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红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反诉原告)于2003年月日一次性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加工费1000元;
二、 原、被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 本诉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500元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下略
××××人民法院 - - - - (同一审调解书) - - - - - -- |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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