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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裁判文书分类:
刑事裁判文书:指人民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指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按内容分:有罪(科刑、免刑)和无罪。按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则可细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刑、假释、减免罚金、中止、终止审理裁定书。
二、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对依法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对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1)首部:1标题: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刑、民、行)、文种(判决、裁定);2案号:立案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立案顺序号;3公诉机关:4被告人项:a姓名(涉案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b民族、籍贯 、文化程度、c职业或单位和职务、住址、d曾受何种处罚、何时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现在何处。(不一定全写);5辩护人项;6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 、审判方式、审判经过。
(2)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
1事实:是判决的基础,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应包括:a控辩双方的意见(首先要概括叙述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然后概括叙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我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辩护要点和有关证据。b法院确认的犯罪事实.(首先写明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a叙述事实时,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确切)、被告人的动机、目的(对于直接故意案)、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态度及交待情况)。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b叙述事实必须重点突出、层次清楚。;c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被害人的名誉;d文字要准确、朴实,不夸大、不缩小,如实反映案件的客观情况。e***下列犯罪事实不能写在判决书上: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只有一般轻微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或属于道德品质、生活作风上的错误的;已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追究的犯罪事实;历史上已经处理过的行为;应按党纪、政纪处理的或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分析论证:c法院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查证属实,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而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综合分析,去伪存真;与被证明的事实具有必然的、有机的联系;能够互相印征,环环紧扣;要尽可能写得明确、具体,不能抽象笼统。
2理由:是判决的灵魂。应当写明:a确定罪名b确认量刑的情节。c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d确认辩解、辩护的理由是否被采纳。e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先引重罪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又称主文。三种情况表述:(见例)
(3)尾部:a交待上诉权、期限、上诉审法院;b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c判决日期;d书记员署名;e判决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章)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二中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郑恩宠,
辩护人郭 *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思之,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一字(2003)第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恩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于200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 -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人郑恩宠及其辩护人- - - 所以未造成后果,公诉机关指控郑恩宠的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2003年5月28日,被告人郑恩宠在晋元路住处,- - - 属秘密级国家秘密。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 - -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恩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三年六月六日起至二00六年六月五日止)。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下略)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赣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赣榆县人民检察院 (自诉人,姓名×××- - - -见上)
被告人叶波,男,1966年×月×日生,汉族,江苏省赣榆县人,初中文化,
无业,住×号。被告人叶波。1990年7月因盗窃被,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4年2月刑满释放。2003年月日因本案被留置盘问,同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强,连云港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名称)任×(职务),与被告人是×××关系。”,法院指定的,写:“指定辩护人××,××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赣检刑诉[2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波犯盗窃罪,于2006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叶波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徐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1以上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表述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③单位犯罪的,应当表述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4自诉案件应当表述为:“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或者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赣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波于2003年日---(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从而认为被告人叶波的行为已触犯《**法》*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适用法律)被告人叶波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的证据。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理罚(本段概述)。
“ 经审理查明”---------
以上事实有,失主庄**的陈述,证明----,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了-------。同时,被告人亦当庭作了供述,承认----,这与上述证据相印证。本院因此采信公诉机关的上述证据(或**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不能成立,以----可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法》*条*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1份,副本2份。如适用刑法63/2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的,应当另起一行写:
“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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