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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车船税法律制度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1-23 20:45:34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概念

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车船税,可以促使纳税人提高车船使用效益,督促纳税人合理利用车船,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 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52年,原政务院颁布了《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征收船舶吨税。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再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对内资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人工商税,对个人、外侨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营企业的车船,继续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915.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10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适用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19869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为了简化税制,统一税政,加强税收征收管理,20061227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11日起施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一般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统一的,纳税人既是车船的拥有人,又是车船的使用人。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适用《车船税暂行条例》,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1.车辆。车辆是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机动车辆,包括载客汽车(含电车)、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2.船舶。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这里所说的机动船舶,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等;非机动驳船,是指没有动力装置,由拖轮拉着或推着运行的船舶。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辆、自重吨位和净吨位三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应税车船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即对各类车船分别规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同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车船税税目税额见表61

61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每辆

60~660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16120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120

 

摩托车

每辆

36180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36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注: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3.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四、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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