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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地区在内地投资兴办的企业和其他组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在中国注册的国际组织的机构和外国机构、港澳台地区的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和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内的其他个人。
单位和个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在中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具体来说,消费税纳税人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根据经济发展现状和社会消费水平,依据国家财政政策的需要,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确定的。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除金银首饰、钻石饰品改为零售环节征税外,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的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如成品油、实木地板等。
(5)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增加财政收入的消费品,如摩托车、汽车轮胎等。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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