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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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事种流转税。具体地说,是指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目前,世界上约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消费税,但具体名称和征收形式不尽相同,有的叫货物税,有的叫奢侈品税;一些国家按征税对象确定税种名称,如烟税、酒税、矿物油税、电话税等。
我国曾于1950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过特种消费行为税,当时的征税范围只限于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厅、宴席、冷食、旅馆等消费行为。1953年修订税制时,将其取消。1989年,针对我国当时流通领域出现的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等商品供不应求的矛盾,为了调节消费税,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产业结构,限制某些奢侈品、高能耗产晶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具有以下特征:
(1)征税范围和税率选择具有灵活性。通过对征税范罔、税率的选择和调整,可以较好地配合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达到限制某些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日的,适时有序地调整经济的运行。
(2)征收简便。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计税办法,征收环节单一,计税准确、方便。
(3)税源广泛,可以取得充足的财政收入。消费税一般是对生产集中、产销量大的产品征税,因此,有利于筹集财政收入。
(4)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款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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