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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出口产品退(免)税,是国际上通行的税收规则,目的在于鼓励本国产品出口,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人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所谓零税率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税款。
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范围。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
(3)财务会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
(4)出口结汇(部分货物除外)并已核销的货物。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1.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特定出口货物。有些出口货物虽然不同时具备出口货物的4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国家准予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对港澳台地区贸易的货物等。
2.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出口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皮、纸制品等,考虑到这些产品大多由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加工、采购,并且其出口比重较大的特殊因素,特准予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此外,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料进口免税,加工后复出口不办理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因其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卷烟。因其在生产环节已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非出口计划内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凋拨的货物。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3.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3)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免税也不退税的出口货物。
另外,出口企业不能提供出口退(免)税所需单证,或提供的单证有问题的出口货物,不得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根据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我国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共有6档:17%、13%、11%、8%、6%、5%①。出口应税货物的退(免)税政策如有变化,执行新调整后的税目税率。
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三)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另一种是“先征后退”办法,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1.“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仍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 当期内销货物 (当期进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 —上期留
纳税额= 的销项税额 — 项税额 免征和抵扣税额 ) 抵税额
其中: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抵减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核定。其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 = 免税购进 × 出口货物 — 出口货物
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原材料价格 征税率 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例4-16】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3月的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
(2)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 7万元存入银行。
(3)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已知:2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免、抵、退”税额是多少?
【解析】
(1)3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一13%)=8(万元)
(2)3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8)-3=17-26-3= 一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3月份应退税额=12(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3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
3月份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例4-17】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5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通过认证。
(2)内销货物100万元(不含增值税),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
(3)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已知:4月末留抵税款5万元;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计算该企业5月份的“免、抵、退”税额是多少?
【解析】
(1)5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一13%)=8(万元)
(2)5月份应纳税额=100×17%-(68-8)-5=17-60-5= 一48(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5月份应退税额=26(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
5月份免抵税额=26-26=0(万元)
(6)5月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48-26=22(万元)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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