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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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之前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1.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在离职前必须将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发现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2.专人负责监交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到督促、公正作用。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①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②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由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③不宜由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④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的.也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三)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是指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临时接替或者代理工作时所办理的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都要办理交接手续。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人员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例2-11】2005年1月,春蕾服装厂发生如下事项:
(1)7日,该厂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临时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10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报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分析以上事项中的不妥之处。
【解析】
(1)出纳人员不能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李某不能接替王某的工作。虽然王某只脱产学习一周,但也需要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
(2)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要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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