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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通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规定,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回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例2-10】2005年1月江海国有食品加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的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企管办主任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分析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住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解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王某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不但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且缺少会计工作经历,因此,不符合担任会计主管人员的条件。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王某的女儿不能担任出纳工作。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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