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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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2)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3)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4)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5)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
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的职业
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友行人的股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的条件和材料要点: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条件 内容: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要点: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应提交的材料
内容: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
(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
明。
(4)证券业执业证书。
(5)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
(6)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
(7)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1)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2)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3)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4)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5)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代表人离职应提交的材料
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证券业执业证书。
(3)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4)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5)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1)要求发行人按照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3)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4)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5)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6)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中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活动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2)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3)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
(4)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5)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
(6)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
(7)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8)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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