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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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 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3) 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4)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5) 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代销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 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2) 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3) 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4) 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行为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 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 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 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 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 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
一般性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特定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 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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