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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8 14:20:08

 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

我国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批监督程序三种。一审程序是全部审判程序的基础。

一、一审程序:

n一审程序包括: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五个步骤。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简易程序、特别程序。

n合议庭由审判长主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评议中有不同意见,应如实计入笔录。

n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外,一律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宣判必须公开。

n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n先复议,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复议决定日起15日内起诉。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不经复议,直接起诉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二、二审程序

1、二审的特点:

①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是一审程序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②行使二审管辖权的主体是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对最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得提起上诉。

③二审程序审查对象:下级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一审判决的,收到日起15内上诉。不服一审裁定,收到日起10内上诉。

④二审不一定必须开庭,可以书面审理。⑤二审具有终审性质,不得对二审判决上诉。二审也不服,只能走申诉。

2、上诉成立的条件:①上诉人必须具备上诉资格;②必须有适格的被上诉人;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④以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

3、上诉的提出: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4、上诉审理: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必须全面审理,不受上诉范围限制。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5、二审法院判决情况: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直接改判。

6、二审审理期限: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三、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不属于固定的审级,也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

2、审监程序的提起:

当事人发现确有错误,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诉,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是提起审监程序的主体。

法院通过受理当事人申诉,确有问题,可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

3、审监程序的审理:

启动审监程序,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原审法院再审,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合议庭成员回避。

一审再审、二审再审。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审判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仍可上诉。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审理,审判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局,不得上诉。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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