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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司法审查的原则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8 14:18:53

 一、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共有的一般原则:

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不是不受所有机关的干涉,要受同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检察院监督、党的领导、群众的监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在目前的行政诉讼中,合议原则是绝对的。民诉、刑诉都有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无简易程序,必须合议。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二、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

1、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含义是,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管辖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

①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法院不管因抽象行政行为争议的案件。

②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时与相对人发生争议的案件;法院不管行政机关管理内部事务的争议、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争议。

③法院不管政府所为的国家行为(外交、国防)。

例:公务员张某经常参与赌博。一日,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处以15日拘留和1000元罚款。张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裁决通知后,对张某予以开除处分。张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答:公安机关作出的是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法院可以受理;所在单位作出的是行政处分,内部管理事务,不可诉,法院不能受理。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简答、论述】【原则的内容、理由】

这一原则包括两项内容:①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②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

行政诉讼中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具体理由是:

①根据宪法,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裁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属于审判权范围,确定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如何进行更为适当合理,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属于行政权范围。

②法院长期进行审判活动,对适用法律最有经验;行政机关长期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对法律范围内如何实施行政行为能更合理适当,最有经验。因此,合法性问题交给法院,合理性问题交给行政机关解决。

③行政诉讼法54条规定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撤销,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以直接变更,所以法院在有限范围内依然可进行合理性审查。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重要,论述】

被告负举证责任,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作用:被告负举证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反映,既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其滥用职权,又可以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使行政相对人不因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自己又无法举证,而得不到实际有效的司法保护。

从行政法角度看,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才能有效成立;因此,当该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后,行政机关就须证明其行为确实是根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的符合法律的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可能因此败诉。

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同时,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也负有举证义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①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除外;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④其他。

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此原则也存在四种例外情形: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③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法院依申请裁定、依职权裁定】;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107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行政拘留可以停止执行】。

5、不适用调解原则: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只限于特定案件,如关于行政赔偿的诉讼。【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所谓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指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不得变更行政决定,只有在特定条件与情形下才能变更行政机关的决定。

确立这一原则的理由是:①行政诉讼的实质和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一般情况下对合法的就维持,违法的就撤销。②审判权与行政权有一定的权力分工。③实践中往往发生行政机关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如果维持该处罚决定明显有悖行政合理性原则,正是基于上述理由,行政诉讼才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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