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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依职权的单方行政行为
1、人身自由罚:目前只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已经废止
人身自由罚指行政机关实施的短期内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不能规定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针对个人。
行政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的决定由县/市公安机关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总之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期限1-15日,两项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的,不受此限。
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嫌疑人作出的司法权措施。
2、行为罚: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针对个人或组织。
主要表现形式: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营业执照或许可证(酒驾)、科以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限期治理、恢复植被)。
3、财产罚: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具体形式: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罚款: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作出,针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
罚金:刑事处罚,由法院作出,针对犯罪分子
合法的收入、没有被用来从事违法活动的物品不能没收。
4、声誉罚: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
警告和通报批评的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警告适用广,自然人、法人、组织都适用,通报批评只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不适用于自然人;②处罚的内容不同。警告主要是精神上的损害,通报批评是对荣誉、信誉造成损害;③形式不同。警告可以书面、口头;通报批评必须书面;④处罚方法不同。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往往单独使用。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的主体:
法定或授权: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委托: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组织;但对于行政拘留(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则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行使,不能委托。
能进行委托的,受委托方必须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 B.不具有营利目的;
C.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的人员; D.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受委托的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以委托机关名义进行,接受委托机关监督,不得再行委托,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
2、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
(1)一般规则: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生产、运输、销售)管辖。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管辖更方便,与行为发生地协商后,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管辖。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都有管辖权,或违法行为地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认为查处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4)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级别管辖由法律法规规定。上一级有权管辖下一级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行政主体可以报请上一级管辖。
(6)相关人员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管辖区域内,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区域的行政机关询问或调查取证,其有义务协助。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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