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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8 13:57:35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3)必须送达当事人

  注意:在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可能还有其他要件。如行政处罚法41条的规定。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1)主体合法

  (2)没有滥用职权

  (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证据确凿

  (5)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如行政机关的决定只有送达才能生效)与有效(生效的行为不一定有效,合法的才有效,不合法的无法)是一个行政行为从 程序上的三个环节。

  二、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效力:

  (1)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 得随意改变。

  (2)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3)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1、具体行政行为的开始、停止和终止

  (1)开始方式:

  ①送达之日起;

  ②在预定的期限到来时;

  ③即时生效:紧急情况下。

  (2)停止:

  1)行政复议中规定了四种情形: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行政诉讼中规定了三种情形: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终止:因违法而终止;没有违法而终止

  2、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公定力问题,自始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哪些方面?

  A.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时效限制审查该行为

  B.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行为实施取得的利益返还

  C.行政行为自宣布无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D.行政相对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

  答案:ABD.本题考查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3、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公定力问题。

  一般情况下,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

  吊销与撤销:撤销的对象具体行政行为,原因是行政行为违法;吊销的对象是当事人的执照,原因是当事人违法,因而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吊销自 吊销之日起无效。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 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答案:A.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违法或不当但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依法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恢复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对严重违反工 商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不是行政处罚措施,只是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一个正常程序,行政机关可以依申请进行。本题 中企业并没有违法行为,不能吊销企业执照,行政机关的错误变更登记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所致,消除这一错误的行政行为只需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即可。

  4、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废止:合法的行政行为因客观条件的变化,没有必要继续保持其效力;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无效。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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