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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行政监察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8 13:56:11

行政监察

  1.监察机关与监察人员

  第7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 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8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0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11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2.监察范围

  [重点法条]

  第15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16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 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17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意思分解]

  1.掌握各级监察机关的级别管辖范围(第1516条),尤其注意县级政府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2.了解第17条:

  (1)管辖权的向上移转(第1款);

  (2)指定管辖(第2款)。

  3.监察机关的职能

  [重点法条]

  第18条 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 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了解本条的行政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范围,尤其是第(四)项关于对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受理,是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所不包括的。

  4.监察机关的权限

  [重点法条]

  第19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对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20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21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了解以上3个条款的行政监察措施。重点是第21条:

  1.经县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查询存款。

  2.提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存款。

  例: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职权屑于监察机关职权?

  A.责令违纪案件单位不得变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B.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C.依法没收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D.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财务账目

  答案:ACD

  第32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年, 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34条 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 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5.监察程序及处理决定类别

  [重点法条]

  第37条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 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 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38条第1款 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1.掌握申诉——复查——复核程序(第37条第1款)。

  2.注意第37条第2款,类于《行政处罚法》第45条的规定: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监察机关有权提出监察建议,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不能以诉讼方式解决。

  3.掌握第38条第1款行政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类别。

  第39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 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40条 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 撤销的决定。

  第41条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意思分解]

  第39-41条及下述的第42条是本法最重要的律考重点,应予准确掌握。

  1.注意第39条的申请复审——复审——申请复核——复核程序,并比较第37条之规定。

  2.上级机关可径直变更、撤销下级监察决定(第40条)。

  3.特别掌握最终决定的两种类型(第41条):

  (1)上一级的复核决定;

  (2)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复审决定。

  [重点法条]

  第42条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回 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意思分解]

 

  对监察建议异议处理的程序:提起异议——回复——裁决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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