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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行政规则的适用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8 13:56:51

 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限

  (1)对象是否针对特定人、特定事项。

  (2)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个别效力,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效力。

  (3)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

  (4)效力作用的对象、时间不同。

  (5)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确定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抽象行政行为间接地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例1:铁道部2001年发布了一个春运提价的通知,该通知发给铁路局,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实践中的问题是若针对的人很多时,原来的标准就不够用。

  还可以从形式上进行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具体事情的处理,如作出处罚决定书,抽像行政行为是制定规范性文件;从效力上,抽象是针对以后的 事情,具体是回溯的。

  例如,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 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通告是针对特定人作出的。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市政府、工商局、卫生局都是本案被告。因为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工商局和卫生局对原告采取了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有权。工商局和卫生局的行政行为是针对乙丙作出的,乙丙有权起诉。市政府的行为虽然不是针对乙丙丁作出的,但涉及乙丙丁的公平竞争权,直接 影响了乙丙丁的权利,乙丙丁有权就上述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丁是相关人,和其行政行为所指的对像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工商局、卫生局不能以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为根据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2、抽象行政行为与立法、法律的关系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而作出的,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而不属于立法的范畴,除非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单行的 各种条例。

二、行政规则的适用

  1、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规则冲突

  主要掌握:

  (1)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先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 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规章之间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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