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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重点)
一、概念及其特征
(一)概念、特征
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处罚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2)处罚对象——行政相对人
(3)处罚前提——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范但不够成犯罪
(4)处罚性质——惩戒、制裁
(二)概念比较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1)行为主体不同
前者由具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后者由公务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作出。
(2)制裁对象不同
前者适用于外部行政管理,被处罚人是外部相对人;后者适用于内部管理,制裁对象是违法公务员(内部相对人)。
(3)制裁形式不同
(4)行为性质不同
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5)处理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依据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行政处分依据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规范
(6)救济途经不同
可复议可诉讼——只能申诉
2、行政处罚与刑罚
(1)权力归属不同
行政权——审判权
(2)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主体——司法机关(法院)
(3)实施对象不同
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罪犯
(4)处理程序不同
行政程序——刑事诉讼程序
(5)处罚种类不同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1)处罚主体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二)处罚+教育原则
(三)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过罚相当、合乎理性
公开——依据公开、结果公开
(四)处罚救济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保障陈述、申辩、申请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及举行听证等权利。
(五)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1)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须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折抵刑期;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罚款的,折抵罚金。
三、处罚的种类与形式(重点p228 (3))
(一)人身自由罚
(1)行政拘留
(2)劳动教养(已废止)
(二)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证照、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责令降价销售、责令追回不合格产品
(三)财产罚
罚款、没收、销毁违禁物品
(四)声誉罚(申诫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剥夺荣誉称号
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法律已就某一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需要作具体规定的,须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幅度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已就某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
4、法律、行政法规未就某一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法律、法规未就某一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处罚主体(p239 记)
1、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2、受委托组织也可以成为处罚主体;但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绝对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能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
1、发生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若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则两地行政主体可协商管辖;
2、先管辖原则——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或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各自追究原则——行政主体认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认为尚未构成犯罪则退回。
4、指定管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就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可以向上也可以向下管辖;
6、行政机关的协助义务——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协助调查,受委托机关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为之。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 (了解)
(一)概念
(二)条件
1、前提条件——违法行为
2、主体条件——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3、对象条件——有责任能力的违法行为人
4、时效条件——5年、2年、6个月
(三)适用方法
1、不予处罚、免予处罚
2、应当处罚、可以处罚
3、从轻、减轻、从重处罚
4、单处、并处
5、竞合适用
6、两罚制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重点)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处罚较轻
2.处罚程序:
表身份→摆理由→给机会→作笔录→ 作决定→须备案→须签字。
(二)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作决定
(三)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1)处罚较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罚款等;
(2)对事实认定有分歧;(3)当事人要求。
2.听证步骤
(1)听证提出——告知后3日内
(2)听证通知——听证7日前
(3)听证形式——公开为原则
(4)主持人的人选——回避
(5)制作笔录 (6)费用负担
七、执行程序
1、罚缴分离(有例外规定)
2、收支两条线
3、强制执行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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