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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谈说明注意事项
(一)约谈前,约谈人员应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等详细查阅评估对象的相关资料,熟悉了解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并根据评估分析情况拟定约谈提纲。
(二)约谈时,约谈人员原则上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合理分工,一方主谈,另一方记录。被约谈人员原则上为评估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且约谈中不得随意替换人员。但约谈人员认为工作需要时,可以约请评估对象的其他相关当事人一并进行约谈,也可以同时分头约谈,以便将约谈结果互相印证。
(三)约谈开始时,约谈人员应告知评估对象在约谈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告知其作虚假解释说明的法律后果及其应承担的责任。约谈时,评估人员应注意作好纳税服务,约谈时评估人员的一杯茶、一句问候语,文明礼貌、态度谦和的规范用语,可以消除评估对象的顾虑,为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
(四)约谈人员应对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的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不得询问与评估对象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完全无关的问题。约谈人员对询问核实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评估对象有合法理由要求延期约谈的,约谈人员应当同意。约谈人员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约谈或强制其说明情况。
(六)约谈结束时,约谈人员应将约谈记录中所记载内容现场读与被约谈人听知,被约谈人认为需要修改的,可以现场修改。对约谈记录内容,应由被约谈人骑缝签字或押手印认可,约谈人员也应当场签字。
二、约谈说明的要求和依据
(一)工作流程
(二)工作要求
1.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2.严格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的规定执行。
(三)政策依据
1.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提前通知纳税人。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2.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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