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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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局限性
税收征管新格局的确立,赋予了纳税评估更深的内涵和更广的外延,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但纳税评估并不能解决纳税申报管理中的所有问题,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象的局限性:未申报户不在纳税评估对象范围中,纳税评估主要是对纳税申报情况的评估,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纳税评估则无从开展;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且达到立案标准的,纳税评估环节发现后即应移送稽查,对这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详细情况由稽查环节负责调查了解。
(二)方法的局限性:纳税评估主要通过评估指标体系的运用分析来实现对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情况的评价,若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得不够科学、维护不够及时,都可能造成纳税评估指标不完整、不合理,不能有效地查询纳税申报疑点;由于评估分析、约谈和实地调查的较高的专业性要求,可能会造成评估过程中错误排除疑点;对一些特殊的专业领域通过数据比对分析难以有效地发现问题,通过纳税评估很难找出所有的纳税申报疑点,纳税评估效果有限。
(三)环境的局限性:纳税评估受纳税评估数据信息库内容的丰富程度以及经济环境成熟度的制约,如果没有广泛的数据信息来源或评估对象恶意做假提供虚假资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评估分析中疑点的发现和判断。
(四)结果的局限性:纳税评估以作出纳税评估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完成纳税评估报告为终结,评估税款的催报催缴、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由其他管理环节来完成。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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