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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纳税评估的职能定位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8 10:44:19

 

纳税评估的职能定位

 

纳税评估的职能主要有:一是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收实体和程序义务的总体情况,评价其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程度,发现日常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管理建议,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二是筛选出主观故意和恶意涉税违法嫌疑人,发现重大涉税违法问题为税收稽查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等案件提供具体线索,提高稽查有效性;三是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辅导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解释涉税疑义,帮助评估对象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督促评估对象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降低纳税风险,提高申报准确率。

纳税评估是一项融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综台性工作,既是管理手段.也是服务举措,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种职能定位就是纳税评估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

纳税评估对内是管理手段,能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有效地提高税源监控能力,有利于提高纳税质量和税收征管水平;纳税评估对外是服务手段,它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法,减少并纠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对税法理解偏差产生的涉税问题,引导其主动自查,自动纠错,降低纳税人因税收违法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给没有偷逃税故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次机会,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实感受并体验税收的公平与公正,最终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

为准确地理解纳税评估的职能定位,必须正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纳税评估与税收征管

通常所称的税收征管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简称,是指税务机关为实现税收职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税收征纳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税源、税户实施有效监控,以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行政执法活动。而纳税评估是基于原有征管手段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税收征管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较为突出的情况,应运而生的一种管理手段。由此可见,纳税评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种崭新的征管手段和特殊的征管方式。

纳税评估与税收征管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范围不同。税收征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涵盖的范围是全方位的,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而纳税评估的重点是税务管理中的纳税申报管理。因此,从工作的范围看,税收征管与纳税评估是“面”与“点”、“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二、纳税评估与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收义务和行使税收权利的过程中,提供的满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合理需求与期望的各项行政行为。纳税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纳税服务的本质是管理服务,维护征纳双方的社会公信。纳税评估作为一项特殊的、深层次的服务手段,通过约谈的方式详细地、有针对性地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讲解税收法律、法规等,通过评估分析及时地提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收申报缴纳过程中存在的异常,是纳税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检查和处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最终目的都是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但实现的方式有所区别,纳税评估主要是通过预警服务来实现管理目的,税务稽查则通过检查打击来实现管理目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联系

1.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都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管理主要由征收、管理、检查三项主要内容组,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分别作为管理环境和检查环节中的重要手段,同属于征、管、查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必然的联系。

2.纳税评估有利于税务稽查更加有的放矢。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常征管信息掌握了解的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除了人民来信和举报案件外,大部分的日常税务稽查对象针对性并不强,不少地区考核收入时查大户,考核户数时查小户。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和盲目,而且可使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更明确,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3.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稽查提高效率。如果不开展纳税评估,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一般性问题都要靠税务稽查环节来处理解决,那么税务稽查则不堪重负,无法发挥其“重点稽查”作用。通过纳税评估环节的过滤和筛选,使未缴少缴税款中的一般性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避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问题的积累和程度的恶化;对问题较大、疑点较多,涉嫌偷逃骗税的行为,需要进一步深入全面检查的移交稽查环节重点稽查,避免一般性涉税问题向税务稽查的过度移送。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

税务稽查属法定程序,它侧重于对涉税行政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带有明显的打击性;纳税评估目前并非是法律所规定,而是税务机关为提高自身工作质量和优化纳税服务所开展的一项举措,对于涉税违法行为,它提供一种“预警”,在稽查查处与日常管理之间建立一个较宽的“缓冲带”,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能的违法风险减轻到最低程度。与税务稽查的打击性相比,纳税评估更多地体现服务性。

2.程序不同

税务稽查具有严密的固化程序,而且在每一个环节中,都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税务文书,如检查前应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前应下达调账通知书等,这些文书都是法定的。如果程序有误或缺少文书,税务机关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在纳税评估的整个过程中没有法定的文书,纳税评估过程中的文书除《约谈举证通知书》、《纳税评估建议书》外,其余均为税务机关内部使用文书,《纳税评估建议书》也只是对评估对象的建议而不是法定文书。与税务稽查相比较,纳税评估程序相对简单、灵活。

在下列纳税评估文书中,涉及送达纳税人的有( )。 

试题选项:

 

 A、《约谈举证通知书》

 B、《管理建议书》

 C、《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D、《纳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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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形式不同

税务稽查既可在税务机关内进行调账检查,也可依法进入涉税场所调查取证;纳税评估一般是通过案头评估发现疑点,然后要求评估对象作出合理的解释,直至疑点消除,通常情况下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当然在案头评估不能有效排除疑点时,税务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4.处理方式不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一经稽查查实,不仅需补税、加收滞纳金,还要受到处罚,必要时还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纳税评估的直接处理结果较轻,评估中发现评估对象非主观故意少缴税款的情形,一般是由纳税人自查补缴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不涉及处罚。

 5.职能不同

税务稽查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其环节较多,程序要求比较严格。案件本身往往也比较复杂,这都决定了稽查打击范围的局限性,税务稽查工作具有“少而精”的特点。即通过严厉打击少数情节严重的、有影响的案件来震慑其他具有涉税违法行为倾向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而纳税评估作为日常征管工作中的一项很重要的管理和服务手段,具有“多而广”的特点,即通过面广量大的纳税评估,有效地解决评估对象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

6.约束力不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接受税务人员进行的税务稽查,并负有配合和协助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点上,税务稽查体现的是税法的刚性;纳税评估具有非强制性,在评估过程中如评估对象拒不配合,一般不由纳税评估环节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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