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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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教材例26-4】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 000万股。20×7年3月2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240万股普通股。假设,该普通股20×7年3月至12月平均市场价格为5元。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400÷1 000=0.4(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5.5÷5-240=24(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00/(1 000+24×10/12)=0.39(元/股)
五、多项潜在普通股
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教材例26-5】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 625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8 750万股。年初已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有:(1)认股权证7 200万份,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8元的价格认购l股本公司新发股票。(2)按面值发行的5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75 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l00元,票面年利率为2.6%,转股价格为每股12.5元,即每l00元债券可转换为8股面值为l元的普通股。(3)按面值发行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l50 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l.4%,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l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l元的普通股。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l2元,年度内没有认股权证被行权,也没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被转换或赎回,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5 625/18 750=0.3(元/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假设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并排序,如表26-1所示。
表26-1 增量股每股收益的计算
项目 |
净利润增加(万元) |
股数增加(万股) |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元) |
顺序 |
认股权证 |
— |
2 400① |
— |
1 |
2.6%债券 |
1 462.5② |
6 000③ |
0.24 |
3 |
1.4%债券 |
1 575④ |
15 000⑤ |
0.11 |
2 |
①7 200-7 200×8÷12=2 400(万元)
②75 000×2.6%×(1-25%)=1 462.5(万元)
③75 000/12.5=6 000(万股)
④150 000×1.4%×(1-25%)=1 575(万元)
⑤150 000/10=15 000(万股)
由此可见,认股权证的稀释性最大,2.6%可转债的稀释性最小。
(2)分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如表26-2所示。
表26—2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项目 |
净利润 |
股数(万股) |
每股收益(元) |
稀释性 |
基本每股收益 |
5 625 |
18 750 |
0.3 |
|
认股权证 |
0 |
2 400 |
|
|
|
5 625 |
21 150 |
0.27 |
稀释 |
1.4%债券 |
1 575 |
15 000 |
|
|
|
7 200 |
36 150 |
0.20 |
稀释 |
2.6%债券 |
1 462.5 |
6 000 |
|
|
|
8 662.5 |
42 150 |
0.21 |
反稀释 |
因此,稀释每股收益为0.20元/股。
六、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时,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教材例26-6】甲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72 000万元(不包括子公司乙公司利润或乙公司支付的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60 000万股,持有乙公司70%的普通股股权。乙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2 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l3 500万股,该普通股当年平均市场价格为8元。年初,乙公司对外发行900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为4元,甲公司持有l8万份认股权证,当年无认股权证被行权。假设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抵销的内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
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子公司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32 400/13 500=2.4(元/股)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900-900×4÷8=45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32 400/(13 500+450)=2.32(元/股)
(2)合并每股收益:
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母公司净利润=72 000(万元)
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2.4×13 500×70%=22 680(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72 000+22 680)/60 000=1.58(元/股)
②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13 500×70%=21 92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450×18/900=20.88(万元)
稀释每股收益=(72 000+21 924+20.88)/60 000=1.57(元/股)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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