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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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
第一节 每股收益概述
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普通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净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净亏损。
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类。
第二节 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 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教材例26-1】某公司20×7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30 000万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30 000×12/12+16 200×8/12-7 200×1/12=40 200(万股)
或者30 000×4/12+46 200×7/12+39 000×1/12=40 200(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16 250/40 200=0.4(元/股)
第三节 稀释每股收益
一、基本计算原则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断标准是看其对持续经营每股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假定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如果会减少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续经营每股亏损,表明具有稀释性,否则,具有反稀释性。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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